㈠ 二婚都怎麼分配生活費(二婚中的財產怎樣分配比較好)
前不久看了一檔節目,裡面有講的是一個65歲的老人跟繼女分割老公遺產的問題。兩個老人是二婚,在前不久老頭突然搬到他親生女兒那裡去住了,沒多久又起訴提出要跟她離婚。老人沒答應,最後老頭卻因癌症去世了。老頭走了,他的親生女兒拿著兩份遺囑將老頭的房子拿走,還將老人和老頭現在的房子的50%也要拿走。老人不願意,所以對簿公堂。其實現在的房子是老人居住所在地拆遷分的,只不過在拆遷之前,老人以結婚的名義把老頭的戶口遷到了自己一起,然後拆遷分房時按照兩個人的名額分的。
現在老人的意思是,她並沒有和老頭離婚,還在婚姻存續期間內,老頭去世以後,她是合法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老頭的遺產應該有她繼承繼承的份額;就算不能完全由她來繼承,她和老頭結婚12年,照顧他12年,老頭走了,也應該給她一個說法,不至於一無所有,還將自己的房子分出去一半。
其實在二婚中怎樣分配兩個人的財產,應該是很多二婚家庭的一個問題。二婚是一種重組家庭,重組家庭里的家庭關系比初婚里的家庭關系要復雜得多。越復雜的家庭關系處不好,就越容易產生家庭矛盾。特別是很多人選擇二婚,不是簡單的因為愛情而是因為現實,這樣一個沒有純潔濃厚感情基礎的婚姻關系,各自的利益各自的錢財就更應該要有注意,不然就容易產生矛盾。
其實有些二婚家庭做得比較好。財產分配做到「先小人,後君子」。怎麼分配大家先坐下來談好,不至於婚後鬧矛盾。如果樣的話,在婚前可以對自己的財產做一個公證,並且可以約定在婚後日常的生活中收入怎麼分配,怎麼開支,越細化越好,因為越細就越能避免以後產生問題。就如同幾個人一起打麻將一樣,先講好規則,都覺得可以就這樣做,不可以就改。但是,規則定好了,大家就要按照這樣去執行。
在《民法典》第1065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 里也有相關規定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夫妻共同財產和第1063條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賬。
以上是法律上也有明確的支持這種約定的條款,並且還相當詳細。
有的二婚家庭,在結婚後,有的人總是抱怨:他的錢不交給我管,他的收入是多少我也不知道,他不相信我……很多很多這樣的問題。其實將心比心,大家都是成年人,誰會那麼輕易地相信一個人,誰會一結婚就把所有的經濟大權都交給一個新媳婦的。我記得我叔和嬸子剛結婚的一兩年裡,叔就覺得嬸子老是把他們家的東西拿回娘家去,所以我叔就不敢把經濟大權交給嬸子,只是給家裡留足生活費,有大的開支再另外給。現在他們結婚十多年了,家裡的錢都交給嬸子,我叔也就不過問錢的事了。兩個人的信任是隨著時間、經歷的事情慢慢建立起來的,而不是一下就有的。所以那些選擇在婚後立馬就要掌握經濟大權的人,特別是二婚夫妻,就更不要了,操之過急,更不好。等他信任你了,自然就能讓你掌管了。
再回到開頭提到的那個案例中,在婚姻中,一方離世留下的合法財產的繼承問題。《民法典》第1123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規定: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雖然老人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有遺囑,法院就只能按照遺囑辦理了。
我為老人的遭遇感到同情,但是旁人都無能為力。
看著別人的故事,學習自己想要知識,當有一天你面對同類事情時,不至於迷茫和困惑。
㈡ 婚內繼父有沒有義務對繼女付撫養費
繼父如果不願撫養這個子女,就姿彎不需要支付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2)繼女生活費怎麼辦擴展閱讀: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陵冊友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尺槐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㈢ 父親有了繼母繼女之後,將前任女兒置之不理甚至連生活費都不給了該怎麼解決
建議先和父親溝通,如果父親依然如故,或者之前仿正已有溝通,但沒用。在這種情況下,只有走法律途經,法院作出的裁決,你父親不得置之不理,這轎大臘對你是唯一最有效、最有保障、迫不得已的辦法。如果你不懂如何操作的話,可委託律師就會協助你走整個流程,費用自然都是閉滑父親支付(你未成年、且無經濟來源)。
㈣ 繼父有責任負責繼女的學費和生活費嗎
繼父和你的母親在婚那麼在法律上你們就是一家人。而你上大學的費用幾乎就有義務幫你承擔一些。
㈤ 離婚後繼女可向繼父要生活費嗎
這種問題要根據雙方的關系區別對待,但是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是完全等同於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和凱返野義務。根據《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大致有如下幾種情況:
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與繼父或繼母長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生父母子女關系相同,互有繼承權。
2、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後, 繼子女並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沒有盡過什麼贍養義務,沒有形成扶養盯喊關系,彼此之間也就不存在繼承權問題了。
3、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子女的生活費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給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教育義務, 而繼子女未對繼父母盡贍養義務。這種情況一般視為形成了扶養關系,但分配遺產世辯時應根據情況適當減少其額。
㈥ 再婚老公背後借錢多給繼女陪嫁五萬,不願帶我去治病,還不給工資生活費怎麼辦
你說的應該是你現在的老公,給他的親生閨女陪嫁5萬,卻不願帶你去治病,也不給工資生活費,這樣的情況下,你可以選擇離婚。
兩個人既然走到了一起,不管是否再婚,就應該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否則就是合夥過日子;
照你的描述,你們再婚時應該就是這樣的狀態,他並沒有全心全意對你,你結婚為的是啥呢,這枯腔樣的日子還不如你自己過;
總之桐敗純,現在這樣的情況,沒有太好的局咐解決辦法,有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別為了他的個別優點而選擇性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