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設施包括哪些
問題一:公共設施都包括哪些 居住區內要配置以下公共設施:a.教育――包括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等。b.醫療衛生――包括醫院、診所、衛生站等。c.商業、服務――包括食品、菜場、書店、服務站、集貿市場等。d.文化、體育――包括影劇院、鬧租正俱樂部、圖書館、游泳池、體育場、青少年活動站、老年人活動室、會所等。e.金融郵電――包括銀行、儲蓄所、郵電局、郵政所、證券交易所等。f.行政管理――包括商業管理、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派出所、物業管理等。g.市政公用――包括公共廁所、變電所、消防站、垃圾站、水泵房、煤氣調壓站等。h.其他――包括居住區內的街道的工業、手工業等。
問題二:樓房內公共設施包括哪些 樓梯、電梯、及樓下的走道、水泵、暖氣、水衛、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等都是公型宴共設施
問題三:社區常見的公共設施有哪些 綠地、道路、路燈、地下(上)線路和管道、停車場(庫)、配電房(室)及電器設備、水泵房(室、井)及水泵、會所、門衛室、人防用房及設備、消防用房及設備、電梯、假山假水、健身娛樂設施、公告牌等等。
問題四:請問城市的公共設施包括哪些方面??? 城市公共設施主要包括:
1、學校:小學,中學,大學,中等專業技術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寄宿制高中和特殊學校,幼(托)兒園等。
2、醫院:綜合醫院,各類專科醫院,衛生防疫設施,預防保健機構和急救網路設施等
3、文化設施:群藝館,圖書館,音樂廳,青少年活動中心,文化宮,文化館,影劇院和新華書店等
4、體育設施:體育館,體育場,游泳跳水館等
5、社會福利與保障設施:敬老院等
6、商業設施:商業街,大型商場,綜合超市,商品專業店,服務專業店和餐飲等
7、居住地區,居住區和居住小區級公共設施:街道辦事處,多功能社區活動中心,商場,綜合超市,各種服務便利店,商品專業店等
其他:
(1)道路交通設施:公交場站,社會停車場,加油加氣站等;
(2)給水,排水設施:給水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水泵液悔站,雨水泵站等;
(3)電力設施:變電站,城市電廠等;
(4)通信設施:長途局,端局,目標局,長途樞紐局;寬頻(IP)局址;移動通信局址,移動通信基站等;
(5)廣電設施:有線電視中心,有線電視分中心,有線電視小區管理站等;
(6)燃氣設施: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天然氣門站,燃氣搶修站等;
(7)消防設施: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路上特勤消防站,水上特勤消防站,直升機特勤消防站,消防培訓基地,消防修理中隊等;
(8)環衛設施:垃圾轉運站,垃圾填埋場等。
問題五:公共基礎設施都包括哪些? 公共基礎設施是指為公眾設置的,公眾都可以共享,不允許某個人獨占或排他的一些基礎性設施。
象醫療機構、教育機構、橋梁、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
問題六:公共景觀設施包括哪些 這個包含的東西非常多,休閑座椅、垃圾桶、公共廁所。電話亭、報刊亭、公交站台、售貨亭、花車、標識標牌、雕塑、花箱花池、景觀燈、洗手池、燈籠等等。
問題七:小區公共服務設施包括那些? 托兒所:收1一3歲兒童。建築面積6一8平方米/座,用地面積7一9平方米/座,每班25座。服務距離宜小於300米,層數不宜大於3層。不超過3個班的托、幼困所可混合設置,也可附設於其他建築,但應有獨立庭院和出入口。不少於4個班的托、幼園所均應獨立設置。一般規模4個班。
幼兒園:收3一6歲兒童。建築面積6一9平方米/座,用地面積8一10平方米/座,每班容量30座。一般規模9個班。
小學:建築面積3一4平方米/座。用地面積6一10平方米/座,學校規模24班,每班容量45座,校內設有60米直跑道。服務距離宜小於500米,層數不宜大於4層。
中學:建築面積4.5一6平方米/座,用地面積10一161平方米/座。學校規模24一30班,每班容量50座。校內設置250一300米環跑道和100米直跑道。層數不宜大於5層,不少於30個班的中學應設置400米環形跑道的運動場。
衛生站:結合居委會布置,5000人左右設一處。
文化活動中心:每個小區設一處,包括圖書室、娛樂室,其中圖書室建築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米,可結合室外運動場地一起設置。
糧油店:供應戶數不宜超過3000戶。服務半徑不宜大於300米。
肉菜分銷店z服務半徑不宜大於300米。
食品副食品綜合店:經營副食、調料、干鮮果品、蔬菜、糖煙酒茶、海味等,每1000一1500戶可設一處。
肉菜市場:每1.5一2.0萬人設一處,服務半徑不宜大於500米。
基層百貨店:經營副食、水果店、煙酒為主,兼營小百貨和日雜。服務半徑不宜大於300米。
日用雜品店=經營日用陶瓷、廚房用品、衛生用品等。
車輛修理部:包括自行車修理、摩托車汽車保養等項目。
綜合修理店:包括修理家用電器、日用工業品、鍾表、燃氣爐具等項目。
郵電所:信函、包裹、兌匯、報刊零售、電話、電報等。
變電房:每800一1200戶可設一處,一般在住宅樓內安排;每棟高層罰築至少設置一處。
路燈配電室:供電半徑宜為500米,提供小區和周圍城市道路照明,可與小區變電房結合在樓內設置。
燃氣調壓站:可按每個中低壓調壓站負荷半徑500米設置。
液化氣罐站:僅設於無管道燃氣小區,服務半徑不宜大於1000米。
公共廁所:服務半徑宣為300米,可附設於公交站場、肉菜市場以及人流集中之地段。
垃圾集散點:結合肉菜市場、公廁設置,服務半徑宜為300~500米,應採用封閉設施,力求存放和轉運不外露;同時1000人左右設垃圾筒或垃圾池,服務半徑不宜大於100米,距住宅距離不宜小於30米。
問題八:一般的房屋配套設施都包括哪些內容 配套設施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表述為房屋的「相關設施」,一般包括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基礎設施指供暖、供電、供水、小區景觀、小區內道路、停車場等等;公共配套設施包括商品房規劃范圍內的配套和商品房規劃范圍外的配套,如商業、服務業以及醫療教育、公共交通等公共設施的配套。
配套設施或稱房屋相關設施,從其與房產的財產權屬關繫上可作兩類區分。
一類是商品房小區范圍內的配套設施,或稱之為區內私有配套,其權屬性質應屬房產小區共有共用的私產,如小區內的電梯、綠化、道路等。一般的公寓式商品房住宅小區屬典型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業主的區分所有權具有復合性,由專有所有權、公用部分持分權(共有所有權)及成員權三要素構成,區內配套應屬小區業主共有所有權所及於物業范圍。
第二類是商品房小區范圍外的配套設施與條件,如公交線路、商場等,可稱為周邊公共配套,其可能是 *** 因房產區域安排而統一規劃建設的配套設施,或者是自然形成的區位條件,但權屬上並非歸於房產小區附屬私有,而是另有公有或私有權屬。以上區內私有配套和周邊公共配套與房產均有使用功能與房價上的關聯,其在合同里如何約定,決定了相關合同責任的處理。
問題九: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哪些方面 公共設施是指為市民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各種公共性、服務性設施,按照具體的項目特點可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交通、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郵政電信和商業金融服務等。
設施有基礎設施和附屬設施,其中基礎設施是指為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工程設施,是用於保證國家或地區社會經濟活動正常進行的公共服務系統。它是社會賴以生存發展的一般物質條件。「基礎設施」不僅包括公路、鐵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等公共設施,即俗稱的基礎建,而且包括教育、科技、醫療衛生、體育、文化等社會事業即「社會性基礎設施」.
基礎設施
基礎設施包括交通、郵電、供水供電、商業服務、科研與技術服務、園林綠化、環境保護、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等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公共生活服務設施等。它們是國民經濟各項事業發展的基礎。在現代社會中,經濟越發展,對基礎設施的要求越高;完善的基礎設施對加速社會經濟活動,促進其空間分布形態演變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建立完善的基礎設施往往需較長時間和巨額投資。對新建、擴建項目,特別是遠離城市的重大項目和基地建設,更需優先發展基礎設施,以便項目建成後盡快發揮效益。
附屬設施
附屬設施是配套設施,使得基礎設施得到更好服務、發揮更大作用、實現保值和增值功能的設施。
問題十:小區的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哪些? 根據北京目前執行的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標准,一個完善的居住區的生活基礎配套設施應包括八類四十項,具體為:
(1)教育設施: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
(2)醫療衛生設施:衛生站、居住區門診、醫院;
(3)文化體育設施:綜合文化活動中心、門球場、體育場;
(4)商業服務設施:綜合食品商場、綜合百貨商場、綜合服務樓、集貿市場、書店、中葯店、綜合便民店、綜合糧油店、其他第三產業設施;
(5)金融郵電設施:儲蓄所、銀行分理處、郵局、電話局;
(6)社區服務設施:社區服務中心、綜合服務部、存車處、居民汽車場、敬老院(托老所)、殘疾人托養所;
(7)行政管理設施:街道辦事處、派出所與巡察、居委會、房管機構、市政管理機構、綠化、環衛管理站;
(8)市政公用:密閉式清潔站、公廁、公交首末站、市政站點、公共停車場、加油站。
各種設施配備情況視小區人口規模而定,人口越多的小區設施應越齊全。
2. 住宅小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有哪些
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應屬於部分或全體共有,其維修和保養在質量保修期內的,由開發商負責,質保期滿後由物業公司負責。維修費用可以從維修資金中列支。那麼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都有哪些呢?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共用部位是指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部位。」
《條例》第三十六條還規定:「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是指物業區域內,由全體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共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停車場、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為了明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產權界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綜上,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當前房屋的設計、建造情況以及小區物業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做出如下判斷: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外牆、門物培廳、樓梯間、走廊、樓道、扶手、核螞歷護欄、電梯井道、架空層及設備間等;
(二)共用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水泵、水箱、避雷設施、消防改搜設備、樓道燈、電視天線、發電機、變配電設備、給排水管線、電線、供暖及空調設備等;
(三)共用設施:一般包括道路、綠地、人造景觀、圍牆、大門、信報箱、宣傳欄、路燈、排水溝、渠、池、污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污水處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閑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等。
3. 小區公共設施包括哪些
說到小區,相信大家都很熟悉,就是指在市區內、具備相對獨立居住環境的大片市民住宅,並且為業主提供了很多的公共服務設施,那麼問題來了,你知道小區公共設施包括哪些嗎?小區公用設施的歸屬主要分哪幾種情況呢?別急,下面我就針對這兩個疑問,來為大家一一揭曉答案。
小區公共設施包括哪些
1、 綠化及小品(比如:亭台樓閣、水池噴泉以及公共座椅等)
2、公共照明設備
3、公共消防設備、消防樓梯、通道
4、公共安全設備(比如:圍牆、攝像頭、護欄以及園區大門等)
5、公共場地及公共道路
6、公共給排水設施(下水渠道、管井、管道閥門、雨水管以及污水篦子等)
7、公共配電設施(配電箱、電力管井、電閘箱以及線槽等等)
8、公共弱電設施(電信設備、網路光纖設備、弱電管井以及派接室等)
9、公共健身以及娛樂設施
10、建築物樓頂屋面以及共用外牆
11、電梯、電梯等候廳
12、公共樓道、單元門廳以及公共衛生間(非必要)
13、建築物的地基等基礎設施
公共設施的歸屬,合同中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屬於全體襪爛業主所有。根據《物權法》草案中的規定:「車位、車庫應當滿足業主的需求。車位、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無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小區公用設施的歸屬主要分哪幾種情況
一、對小區公用配套設施的歸屬應作具體分析
小區公用設施的歸屬,從《物權法》來分析,主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道路、綠地、電梯、樓梯、走廊以及天台等。這類公用配套設施是小區不可缺少的,與整個住宅小區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告碧漏,其本身並不具備獨立產權的意義。實際上,這類公共配套設施的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分攤到業主的購房面積中,無論合同對其歸屬作出如何約定,都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二)停車場、會所以及戶外廣告位等。這類公用配套設施與業主生活有很大關系,但相比以上其他公慧鋒用設施,還不足對業主的生活具有決定意義,離開這類設施,業主不至於無從使用。更為重要的是,這類公用設不作為公攤面積分攤到業主購房面積中。因此,允許開發商在合同中就其歸屬作出約定。
二、《物權法》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71條:業主對建築物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以及處分等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編輯總結:看完以上介紹,相信大家對小區公共設施包括哪些也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繼續關注我們網站,後續將為大家呈現更多的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