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村幹部貪錢怎麼判
村官貪污是需晌肢橡要按照貪污罪的標准來處罰的,而貪污罪是需要按照貪污的數額來進行量刑的。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農村幹部貪污多少錢可以判刑
農村幹部貪污5000元以上就可以判刑,農村幹部貪污近年來一直是我國政府的整治對象,但往往是拔出蘿卜,帶出泥,從一個小幹部就能牽扯到市飢拍級的官員,整治只難,落實的步伐之艱辛,所以整治工作艱難,但仍然要整治,還百姓一個干凈的風氣。法律上對農村幹部貪污一視同仁,官大官小都要整治,勞民傷財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關鍵點,貪污不幹實事更是部分幹部同樣的特徵,在改革開放以來法律一直對大官整治,小官的整治得不到重視,在建設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中,成為了重要的障礙。從腐敗性質看,既有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經濟領域的腐敗和失職瀆職等政治領域的腐敗,也有吃喝嫖賭等生活領域的腐敗。基層腐敗治理不能忽視村幹部腐敗問題。從整個政權體系看,村幹部雖然不是「官」,卻是最貼近基層的治理力量,也是國家行政管理的神經末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遇到貪污的村官我們不該退卻,勇於舉報勇於揭發才能還大家一個良好的風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的處罰】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宴旁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❷ 黨員生活作風有問題怎麼處理
黨員出現生活作風問題處理辦法為:
及時進行提醒談話,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黨員幹部應當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勤儉朴實、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
生活作風無小事。領導幹部的生活作風,不僅關繫到領導幹部個人的形象,更關亮簡繫到黨在群眾中的威信。一些腐敗變質的領導幹部,大多都是從生活作風上不檢點、攜仿情趣低下、作風輕浮、操守不正、品行不端、生活奢敬隱褲靡、道德滑坡開始的。生活作風一旦出現問題,權力就會迅速異化為獲得金錢、美色的工具,從而跌入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的深淵。對此,絕不能掉以輕心。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三十四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❸ 醫院管理幹部腐敗的處理
法律分析:醫院管理幹部腐敗涉嫌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改塌悶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_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核彎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衫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