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務員留置期間工資怎麼發放
一、公務員被留置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監察機關撤銷案件,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留置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留置是監察機關對涉嫌嚴重職務違法、嚴重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所採取的調查措施,將其帶至特定場所,目的是迫使其配合調查,查清違法犯罪事實。
二、留置期間工資一般照常發放。留置人員不一定有罪,留置是監察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被盤問漏胡人的留置時間自帶到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_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返差攔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第一款 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慶迅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第一條 第二款 公務員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第一條 第三款 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Ⅱ 留置期間生活費誰付
留置期間是不需要生活費用的。被留置人的飲食、休息和安全一般由監察機關負責,。根據我國《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鎮衡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猜旅銀,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穗宴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Ⅲ 拘留所為什麼要交500生活費
拘留不要交生活費。磨寬在拘留所里是不需要交生活費的。在被拘留期間的生活費由國家財政支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拘留所的基礎建設經費、修繕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辦瞎旦亮案經費、裝備經費、被拘留人給養經費等由公安機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人犯給養費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衛生醫療、日用品、取暖、降溫、押解、學習以及其他必需開支的項目的費用。
人犯給養費的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財政廳、局根據物價等情況商定。
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遲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Ⅳ 公務員留置期間工資怎麼發放
法律分析:留置期間工資一般照常發放。根據《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技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Ⅳ 留置期間工資怎麼發
留置期間工資發放方法如下:
1、被留置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
2、經審查核實,監察機關撤銷案件,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留置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3、留置是監察機關對涉嫌嚴重職務違法、嚴重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所採取的調查措施,將其帶至特定場所,目的是迫使其配合調查,查清違法犯罪事實。
一般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決歷褲鎮定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備案。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監察機關應當純鄭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肢粗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Ⅵ 被留置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法律分析:公務員被留置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監察機關撤銷案件,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留置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
Ⅶ 留置期間需要交費用嗎
需要。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賣唯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因此留置人員需要自己或者由家屬交納留置費用。
此外,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同時也有權向留置人請求保管費用。這里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留置人必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盡保管義務。二是留置物保管費用如何合理限制。保管費用的開支應以必要為原則,即為留置物保全完好功能無損所必要的保管費用的支出方為合理。當留置權人與留置人對保管費用的支出發生爭議時,法院將本著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加以裁定。
一般而言,留置期間生活費由家屬承擔,留置期間,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的飲食、休息和安全,對患有疾病或者身體不適的,應當及時提供醫療服務,這既是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保證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四條
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並做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中蔽培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