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全國人大具有什麼權
按照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享有立法權、人事任免權、監督權等公職權力。代表享有下述主要職權:在人大會議期間,參加大會的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各項工作報告和議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議案和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參加各項選舉和決定人選,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對有關國家機關的質詢和詢問;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罷免案;對提交表決的議案自由地作出選擇等。在人大會議閉會期間,代表有權對本級或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參加執法檢查;可以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和原選舉單位的人大會議、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調查研究,為在會議期間審議有關議案做准備等。代表在人大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在人大租磨好會議期間非經本級大會主席團許可,在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不被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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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資料: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在人大會議游畢期間非經本級大會主席團許可,在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不被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法律依據:《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弊鉛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有哪些
法律分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行使的職權主要包括:一是修憲權和憲法實施監督權。修憲權是修改憲法的權力; 憲法實施監督權是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二是立法權,即有權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 他基本法律。三是人事任免權,即選舉、決定、罷免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 權力。全國人大選舉和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和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根據國家主席提 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廳辯爛名,決定國務扮漏院副 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人選,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 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並 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和委員人選,並有權撤銷上述人員的職務。四是重大事項決定權。全國人大有權決定國家的重大事項, 包括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省、自治區 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 和平問題,作出各種授權決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十三)決定特別行灶猛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Ⅲ 人大有哪四項權利
人大代表的四項權利分別是表決權、提案權、審議權以及質詢權。質詢權是指具有質問權者(如議員、人民代表)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提出質問和要求答復的權利,是國家代議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實行監督的一種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譽升會開會期間,全國人賀絕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慶拍老,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Ⅳ 人大的四項權利是什麼
法律分析:人大的四項權利分別是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寬州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此雹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森巧帆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Ⅳ 人民代表大會職權有哪些
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歸納起來主要有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等。人大四個職權區分的關鍵是看內容,而不喊缺能看文字表述中有沒有「決定」兩個字。如果是關於法律的立、改、廢的決定,則是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省、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備案。
如果是關於其他或工作人員的年度工作報告或審查則是監督權;
如果是關於國家大政方針、規劃的通過,則是決定權。在每年3月例行的工作報告中,上年度的報告一般體現監督權;而下年度計劃是否批准,一般體現決定權。
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審議和通過「一府兩院」工作報告,既行使監督權,又行使決定權。
任免權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相關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及其組成人員進行選舉、任命、罷免的權力。
監督權是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監督「一府兩院」工作的權力。
決定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大和縣級以上各鄭告辯級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國家和社會或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權力。
【法律依據】:
《憲法》
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
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友檔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