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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多少生活費

發布時間:2023-05-22 23:06:51

Ⅰ 強制執行工資1萬保留多少

法院強制執行工資留的生活費標準是:保留當地最低低保標准+當事人需要撫養的人員的基本撫養費。主要是由法院給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定,沒有具體標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物蠢》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罩枯陪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敗辯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Ⅱ 法院強制執行後應該留多少生活費

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工資的,余留的生活費用應滿足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轎敏費用,具體金額原則上按各地最低生活費標准余留。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凱穗所在單位、銀盯帆卜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Ⅲ 法院執行凍結工資卡生活費標准

一、被執行人工資卡留多少生活費
可以很明確的,肯定不是你現在的生活標准。如果按照你現在的生活標准,那這些收入可能都無法滿足你的生活需要,那法院還執行衡鉛什麼。生活必須費用,其實就是生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做進一步的細化規定棚攔孝,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關於最低生活標准,每個地方都有相應的標准。那最低生活標准等同於最低工資嗎?
不是,最低生活標准比最低工資還低。以有的地方為例,有的地方則直接規定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最低工資的70%。很多地方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就在1000元以下。我之前辦過一起案件,提出申請後法院也同意保留,但按照當地標准為每月800元。
二、被執行人的工資卡被凍結,沒有生活費,該怎麼辦?
01關於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卡的規定:
《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1、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用於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須的費用;費用標准依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
2、必須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3、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解讀:
法律規定,法院在凍結財產的時候,就必須將生活必須費用預留,而不是一刀切的全部凍結,再由被執行人去申請生活費用。當前無差別凍結,是不符合善意文明執法的。
不得凍結明顯超過被執行標的財產。比如被執行人欠1萬元,凍結他100萬的房產,這是不合法的。
法院每6個月內就會通過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變動情況。也就是說,在這半年內,你新辦的銀行賬戶是可以正常使用的,除非申請人向法院提起重新查詢申請。6個月後,法院重新查詢,發現新卡同樣會被凍結。
02被凍結後,生活費怎麼解決?
法律規定,法院在凍結的時候,就會按照標准預留生活所必須的生活費的。不過各地法院執行的標准有所差異。
這個差異不是法律規定的差異,而是有些法院為了一味的追求結案率,一刀切的凍結,目的就是為了最大化的執行財產,施加壓力。
但是,我也遇到過有被執行人,夫妻倆的工資一個月11000多,但是每個人預留了2000元的,其餘的7000多被凍結。
而有的被執行人,連養老金、低保卡都全部凍結。
由此不難看出,這種執行的隨意性,很可能就是地方法院個別工作人員的方法。
也可能是因為這需要計算凍結額度,會增加工作難度,索性就全部凍結。
被凍結後,被執行人沒有了生活來源,法院也明確告訴你:可以去法院申請最低生活必須費用。
但是,據我了解,去法院申請費用的不足萬分之一。原因如下:
1、申請過程復雜,需要提供收入證明,工作證明,生活情況證明等。如果是被執行人疾病,還沒等申請下來,人就沒了。
2、額度低,不足以維持正常生活。前段時間,報道某二線城市,一個被執行人去申請了生活保障,最終按照675元/月的標准支付。別說二線城市了,就連八線城市,這點錢也無法保障正常生活吧。
3、時間跨度大。一般而言,法院不會每個月都會給你結一次生活費,這樣工作強度大。一般最低是半年,或者1年給付一次。這其中的不確定因素太多了。
4、法律規定,必須預留足夠的生產經營費用,但是根本就不可能,而且你去法院申請,也會被拒絕。所有人的意見就是:連債務都沒有償還,做什麼生意?但是對於很多債務人來說,不再次創業,幾輩子債務都無法還清!
最重要的是:你去申請的時候,還會處處碰壁!
所以,被凍結財產後,向法院申請生活費,酌情考慮。
03被執行人使用他人的銀行卡,違法嗎?
毫無疑問,這屬於規避執行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
前面說過,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凍結後,債務人的正常生活得不到保障,而自主申請又困難重重,但是,人總得先生存下去!
為了生存,債務人不得不鋌而走險。
於是,很多被執行人就使用他人的銀行卡,微信賬戶,進行交易。沒有他人銀行卡的,就只能使用現金交易。
就比如,被執行人去找了份工作,但是工資是通過銀行卡發放,但是只要工資已到賬,就被凍結,那麼債務人的基本生存就必然受到影響。
所以只能去找能用現金發工資,或者有變通方法的公司。而這種工作,普遍存在一個問題鏈稿就是:不穩定!
這也是被執行人收入不穩定,無法正常償還債務的原因。
使用他人的銀行賬戶進行交易,這成了被執行人的常規手法。雖然法律是禁止的,但是又不得不說,這也是一個民間借貸不規范所導致的結果。
可以說,如果被執行人不這么做,其一是無法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那就無法奮鬥打拚;
其二是,如果沒有再次創業積累資金的渠道,那很多人一輩子都還不起債,一輩子都走不出債務泥潭。
其三,當債務人被逼得走投無路,勢必會發生極端行為,激化社會矛盾。
所以,不只是債權人,法院同樣也知道被執行人的這一做法。不是縱容他們違法,縱容他們失信,而是善意文明執法的具體體現,債務人同樣也需要改過自新的機會,他們的機會就在自救。
如果被執行所有的路都被堵死了,這將是什麼結果,誰能預料?
被執行人關乎的不是幾十幾百人,而是數千萬人!
當然,最好的辦法就是:跟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撤銷強制執行,移出被執行人名單,解凍賬戶。
當然,對於惡意逃廢債的,必須不遺餘力地進行嚴厲打擊。

Ⅳ 法院強制執行費收費標準是多少

法院強制執行需交納費用標准:

1、沒有執行數目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標準的部分,按照0.1%交納。

4、符合民事訴訟執行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條件要求未參加記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用。

關於強制執行措施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差搭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姿手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跡慶嫌。

法院強制執行是需要費用的,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Ⅳ 強制執行工資卡凍結會留多少生活費

不低於被執行人月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左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的被執穗凳行人,如果僱主有未履行旁族滾的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凍結被執行人的工資卡。根據司法解釋,凍結運余工資卡的同時也會留出一定的生活費,以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具體留多少生活費,應該根據被執行人的家庭情況和實際收入情況而定,大致留存生活費的標准不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百分之八十左右,但具體標准可能因地區、時間、法官等因素的不同而異。

Ⅵ 被執行人生活費標准

有法院給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定,沒有具體標准。
一、法院被執行人是什麼意思
被執行人這個稱呼是出現在法院已經做出了終審判決之後,此時敗訴的一方是必須按照法院的判決,來做出一定的賠付或者是接受一定的懲罰的。如果當事人能夠正常的接受懲罰或者是做出賠付的話,那麼這個案件就算結束了。如果當事人拒絕履行法院判決的話,此時就會被稱之為被執行人。
二、什麼是強制執行
1、在現實生活當中,的確會有一些人在法院的判決之後拒不執行,或者是以其他暴力的方式抗拒執行,此時勝訴的一方的權利就沒有辦法得到保障,那麼此時國家也對於這種情況有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其中有一種就叫做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的意思就是由法院出面強迫敗訴的一方來執行法院的判決,此時敗訴的一方也就被稱之為被執行人。
3、強制執行一般多用於賠款或者是賠償的判決當中。敗訴的一方不願意拿出錢來支付這個款項,勝訴的一方出於自己的力量是沒有辦法將這個款項追回來的,此時就需要國家權力的介入,也就是法院可以行使自己的職權,要求銀行凍結賬戶,或者是直接強制轉賬等等。法院可以不經過被執行人的同意而對賬戶當中的財產進行處分。
4、當然,由於強制執行在一定意義上是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或者是財產權的,所以執行的程序也是相對來講比較嚴格,必須要有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在一定期限之內敗訴的一方明確表示拒絕履行或者是用其他理由的行為來抗拒履行自己義務的證據,只有滿足了一系列的法定條件之後才可以進行執行。
5、被執行人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方式有很多種,除了最常見的什麼也不做,還有暴力,威脅等方式抗拒執法之外,如果違反了法院的一些禁令的話,也可以視為拒絕履行裁定。例如在一些經濟類的制裁當中會宣判被執薯鋒段行人不可以進行高消費,例如買車,買房等等。那麼,如果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進行了這樣的行為的話,就說明無視法院的禁止令,此時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他的身份就變成了被執行人。
6、被執行人如果在法院強制執行之後還以其他暴力威脅手段,或者是強硬的措施拒絕執行的話,就會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單,這對於以後的貸款,出行等都是有非常大影響的。
綜上可知,有法院給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定,沒有具體標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數譽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基旁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Ⅶ 法院強制執行工資留多少生活費

法院扣工資執行了,留1500左右的生活費

Ⅷ 強制執行最低生活費標准

月工資4800元,法院強制執行工資每月能執行的額度=4800-(當地最低工資額+當事人需要撫養的人山飢腔員的基本撫養費)
1、當事人所在地最低基本保障是多少,要保證基本生活費用。
2、當事人需要撫養逗衫的人員的撫養費要扣除,要肢搏保證被扶養人的基本生活費用。4800元扣除以上2項基本費用就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數額。

Ⅸ 強制執行工資留多少生活費

無明確的具體標准。強制執行工資留多少生活費的標準是當地最低工資額+當事人需要撫養的人員的基本撫養費。主要是由法院給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收入多少及當地生活水平來定,沒有具體標准。被執行人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由法院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來定,無明確的具體標准。
一、法院不能執行的財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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