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濟南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生活飲用集中式供水(包括單位自備生活飲用水下同)二次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第三條 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職能部門。市縣區衛生防疫站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公用環保規劃城建水利公安等部門應與衛生行政部門密切配合共同作好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規定,生活飲用水水源必須設置衛生防護帶並設立明顯范圍標志和嚴禁事項告示牌。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集中式供水工程設施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會同衛生、環保規劃、城建水利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用水規劃,確定水源,選擇水源防護和工程設計方案。工程竣工後經市縣衛生防疫站檢驗合格,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領取《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方可供水。第六條 城鎮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水源水凈化。構築物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單位自備生活飲用水應由專人負責管理消毒。第七條 單位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規定。供水設施建成後應由衛生防疫站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應由專人負責,供水設施附近嚴禁堆握爛源放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污染物,貯水容器應當加蓋密閉,防止污染。供水設施應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和維護。第八條 分散式供水和農村集中式供水水源水質應由當地衛生防疫站根據需要進行監督監測。第九條 凡與生活飲用水直接接觸供水設備所用原材料和凈水劑塗料消毒劑等必須經衛生防疫站按國家有關規定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第十條 各單位自備生活飲用水水源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和城建部門批准不得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相連接。第十一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加強對取水凈化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管理,建立健段態全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項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供水質量。第十二條 直接從事供水工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健康查體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合格證並經衛生知識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此後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患有不適於從事供水工作疾病必須立即調離供水崗位。第十三條 生活飲用水水質發生污染時,發現污染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迅速報告衛生防疫站或者衛生行政部門。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通報批評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可以處以五千元以歷局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建議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其行政處分。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作出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決定,需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必須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罰款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制發罰款收據罰款收入全部繳同級財政。第十六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行政機關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由作出處罰決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問題由濟南市衛生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