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列舉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規至少10部,前面要加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銀輪祥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①根據《 *** 采購法》規定:「第四條 *** 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 采購貨物和服務時,首先適用《 *** 采購法》,具體細節發生沖突時需要進行溝通、協調。
②非 *** 采購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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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9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2、第11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無權體罰學生。
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 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的是一些國家珍稀的、瀕危的野生動植物。
這個連人都保護不過來,去保護那些阿貓、阿狗、小螞蟻之類的東西貌似有點捨本逐末了吧!
你要的是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 *** 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土地改革法嗎?
中華人民桐攔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
第二章 土地的沒收和徵收
第二條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餘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餘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
第三條徵收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對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為維持費用的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等事業,應由當地人民 *** 另籌解決經費的妥善辦法。
清真寺所鋒搏有的土地,在當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條
保護工商業,不得侵犯。
地主兼營的工商業及其直接用於經營工商業的土地和財產,不得沒收。不得因沒收封建的土地財產而侵犯工商業。
工商業家在農村中的土地和原由農民居住的房屋,應予徵收。但其在農村中的其他財產和合法經營,應加保護,不得侵犯。
第五條
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小販以及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論。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不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者(例如當地每人平均土地為二畝,本戶每人平均土地不超過四畝者),均保留不動。超過此標准者,得徵收其超過部分的土地。如該項土地確系以其本人勞動所得購買者,或系鰥、寡,孤、獨、殘廢人等依靠該項土地為主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雖超過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顧。
第六條
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
富農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動;但在某些特殊地區,經省以上人民 *** 的批准,得徵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應徵收其出租的土地。富農租入的土地應與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計算。
第七條
保護中農(包括富裕中農在內)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
第八條
本法規定所有應加沒收和徵收的土地,在當地解放以後,如以出賣、出典、贈送或其他方式轉移分散者,一律無效。此項土地,應計入分配土地的數目之內。但農民如因買地典地而蒙受較大損失時,應設法給以適當補償。
第九條
地主、富農、中農、貧農、雇農及其他農村社會階級成分的合法定義,另定之。
第三章 土地的分配
第十條
所有沒收和徵收得來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除本法規定收歸國家所有者外,均由鄉農民協會接收,統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產資斜的貧苦農民所有,對地主亦分給同樣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活,並在勞動中改造自己。
第十一條
分配土地,以鄉或等於鄉的行政村為單位,在原耕基礎上,按土地數量、質量及其位置遠近,用抽補調整方法按人口統一分配之。但區或縣農民協會得在各鄉或等於鄉的各行政村之間,作某些必要的調劑。在地廣人稀的地區,為便於耕種,亦得以鄉以下的較小單位分配土地。鄉與鄉之間的交錯土地,原屬何鄉農民耕種者,即劃歸該鄉分配。
第十二條
在原耕基礎上分配土地時,原耕農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農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時,應給原耕農民以適當的照顧。應使原耕農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連同其自有土地在內),適當地稍多於當地無地少地農民在分得土地後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農民保持相當於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土地為原則。
原耕農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權者,在抽動時,應給原耕者保留相當於當地田面權價格之土地。
第十三條
在分配土地時,對於無地少地人口中若干特殊問題的處理,如下:
一、只有一口人或兩口人而有勞動力的貧苦農民,在本鄉土地條件允許時,得分給多於一口人或兩口人的土地。
二、農村中的手工業工人、小販、自由職業者及其家屬,應酌情分給部分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但其職業收入足以經常維持其家庭生活者,得不分給。
三、家居農村的烈士家屬(烈士本人得計算在家庭人口之內)、人民解放軍的指揮員、戰斗員、榮譽軍人、復員軍人、人民 *** 和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包括隨軍家屬在內),均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但人民 *** 和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得視其薪資所得及其他收入的多少與其對於家庭生活所能維持的程度,而酌情少分或不分。
四、本人在外從事其他職業而家屬居住農村者,其家屬應酌情分給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其職業收入足以經常維持其家屬生活者,得不分給。
五、農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勞動力,願意從事農業生產而無其他職業維持生活者,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六、經城市人民 *** 或工會證明其失業的工人及其家屬,回鄉後要求分地而又能從事農業生產者,在當地土地情況允許的條件下,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七、還鄉的逃亡地主及曾經在敵方工作現已還鄉的人員及其家屬,有勞動力,願意從事農業生產以維持生活者,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八、家居鄉村業經人民 *** 確定的漢奸、賣國賊、戰爭罪犯、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及堅決破壞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不得分給土地。其家屬未參加犯罪行為,無其他職業維持生活,有勞動力並願意從事農業生產者,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第十四條
分配土地時,得以鄉為單位,根據本鄉的土地情況,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備本鄉情況不明的外出戶和逃亡戶回鄉耕種,或作本鄉土地調劑之用。此項土地,暫由鄉人民 *** 管理,租給農民耕種。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過全鄉土地的百分之一。
第十五條
分配土地時,縣以上人民 *** 得根據當地土地情況,酌量劃出一部分土地收歸國有,作為一縣或數縣范圍內的農事試驗場或國營示範農場之用。此項土地,在未舉辦農場以前,可租給農民耕種。
第四章 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
第十六條
沒收和徵收的山林、魚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園、蘆葦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應按適當比例,摺合普通土地統一分配之。為利於生產,應盡先分給原來從事此項生產的農民。分得此項土地者,可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其分配不利於經營者,得由當地人民 *** 根據原有習慣,予以民主管理,並合理經營之。
第十七條
沒收和徵收之堰、塘等水利,可分配者應隨田分配。其不宜於分配者,得由當地人民 *** 根據原有習慣予以民主管理。
第十八條
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鹽田和礦山及湖、沼、河、港等,均歸國家所有,由人民 *** 管理經營之。其原由私人投資經營者,仍由原經營者按照人民 *** 頒布之法令繼續經營之。
第十九條
使用機器耕種或有其他進步設備的農田、苗圃、農事試驗場及有技術性的大竹園、大果園、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場等,由原經營者繼續經營,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權原屬於地主者,經省以上人民 *** 批准,得收歸國有。
第二十條
沒收和徵收土地時,墳墓及墳場上的樹木,一律不動。
第二十一條
名勝古跡,歷史文物,應妥為保護。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築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壞。地主在農村中多餘的房屋不合農民使用者,得由當地人民 *** 管理,充作公用。
第二十二條
解放後開墾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時不得沒收,仍歸原墾者耕種,不計入應分土地數目之內。
第二十三條
為維持農村中的修橋、補路、茶亭、義渡等公益事業所必需的小量土地,得按原有習慣予以保留,不加分配。
第二十四條
華僑所有的土地和房屋,應本照顧僑胞利益的原則,由大行政區人民 *** (軍政委員會)或省人民 *** 依照本法的一般原則,另定適當辦法處理之。
第二十五條
沙田、湖田之屬於地主所有或為公共團體所有者,均收歸國家所有,由省以上人民 *** 另定適當辦法處理之。
第二十六條
鐵路、公路、河道兩旁的護路、護堤土地及飛機場、海港、要塞等佔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已劃定線路並指定日期開辟的鐵路、公路、河道及飛機場等應保留土地者,須經省以上人民 *** 批准。
第二十七條
國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經營者,經營人不得以之出租、出賣或荒廢。原經營人如不需用該項土地時,必須交還國家。
第五章 土地改革的執行機關和執行方法
第二十八條
為加強人民 *** 對土地改革工作的領導,在土地改革期間,縣以上各級人民 *** ,經人民代表會議推選或上級人民 *** 委派適當數量的人員,組織土地改革委員會,負貴指導和處理有關土地改革的各項事宜。
第二十九條
鄉村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及其選出的農民協會委員會,區、縣、省各級農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農民協會委員會,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行機關。
第三十條
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 *** 發給土地所有證,並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
第三十一條
劃定階級成分時,應依據中央人民 *** 頒布的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按自報公議方法,由鄉村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在鄉村人民 *** 領導下民主評定之。其本人未參加農民協會者,亦應邀集到會參加評定,並允許其申辯。評定後,由鄉村人民 *** 報請區人民 *** 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見,得於批准後十五日內向縣人民法庭提出申訴,經縣人民法庭判決執行。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土地改革的實行,在土地改革期間,各縣應組織人民法庭,用巡迴審判方法,對於罪大惡極為廣大人民群眾所痛恨並要求懲辦的惡霸分子及一切違抗或破壞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審判及處分。嚴禁亂捕、亂打、亂殺及各種肉刑和變相肉刑。
人民法庭的組織條例,另定之。
第三十三條
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為保證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護人民的財富,嚴禁一切非法的宰殺耕畜、斫伐樹木,並嚴禁荒廢土地,破壞農具、水利、建築物、農作物或其他物品,違者應受人民法庭的審判及處分。
第三十四條
為保障土地改革一切措施符合於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及意志,各級人民 *** 應負責切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農民及其代表有在各種會議上自由批評及彈勘各方各級的一切工作人員的權利。侵犯上述人民權利者,應受法律制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法適用於一般農村,不適用於大城市的郊區。大城市郊區的土地改革辦法,另定之。
本條所稱的大城市,由各大行政區人民 *** (軍政委員會)按城市情況決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本法不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但在漢人佔多數地區零散居住的少數民族住戶,在當地土地改革時,應依本法與漢人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條
本法不適用於土地改革業已基本上完成的地區。
第三十八條
凡在本法公布後開始施行土地改革的地區,除本法第三十五、第三十六及第三十七條所規定之地區外,均須按照本法施行。各地何時施行土地改革,由各大行政區人民 *** (軍政委員會)及省人民 *** 以命令規定並公布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公布後,各省人民 *** 應依本法所定原則及當地具體情況制定當地土地改革實施辦法,提請大行政區人民 *** (軍政委員會)批准施行,並呈報中央人民 *** 政務院備案。
第四十條
本法經中央人民 *** 委員會通過後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時廢止。
⑵ 我們身邊有哪些法律
我們身邊的法律,可以看做是我們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除了憲法之外,歸納起來,大體有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經濟法律四個方面的法律門類,每個法律門類都有幾種最基本的法律。其中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簡單解釋,就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應該遵守的行為法律。
【程序法】指的是人們在打官司時應用的法律規定的程序。
【一】刑事法律
刑法
刑事訴訟法(程序法)
【二】民事法律
民法通則
婚姻法
物權法
繼承法
侵權責任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民事訴訟法(程序法)
【三】行政法律
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環境保護法
勞動法
土地管理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治安處罰法
行政訴訟法(程序法)
【四】經濟法律
合同法
產品質量法
在上述法律中,除了《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屬於程序法之外,其他均為實體法。憲法則屬於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國的中心綱領、總體綱領,是國家的母法,總的路線制度。
⑶ 生活中有哪些法律常識
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識有哪些
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將人碰傷,監護人必須承擔醫療費用。
2、繼承權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兒別忘了父母遺產有您的一份。
3、如果被從樓上掉下的花盆砸傷,可以把它們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4、如果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有權向所在單位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5、如果對行政機關的罰款、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為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
6、如被公安機關傳喚或拘傳,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24小時。
7、如果未滿18歲得孩子也不歸宿,必須對孩子進行教育,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如果別人借您錢,您一定要他出借據,而且借款數額一定要大寫。(註:訴訟時效為2年)
9、如果想要保護自己的傢伙其他財產,一定不要私設電網或設置毒物等,否則等待的將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10、如果您成為被告,又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律師,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您提供法律幫助。
11、如果想寫遺囑,一定要註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讓人代書,一定要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都要簽名,最好委託律師見證並執行遺囑。
12、什麼條件下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答: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困年法人需要法律服務,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援助。
13、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答:撫恤金、生活補助費是在死者死亡後,由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中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部署以死者的遺產,一般不能作為遺場繼承。但如果撫恤金、補助費的剩餘部分屬遺產,可以繼承。
1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學校、精神病院受到損害,由誰承擔民事責任?
答: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因這些單位沒有盡到監護職責而受到傷害,這些單位應適當給予賠償。單位有過錯仿帆脊的,亦應適當承擔責任。
15、請律師打官司時要注意哪幾個方面?
答:1、要與律師事務所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2、律師代理權要清楚;3、將律師代理費交給律師事務所;4、對律師應將實情;5、對律師的許諾或暗示要有正確的認備滲識;6、對律師的專業分工要做到了如指掌。
生活中有哪些法律小常識是需要我們去學習的?
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將人碰傷,監護人必須承擔醫療費用。
2、繼承權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兒別忘了父母遺產有您的一份。
3、如果被從樓上掉下的花盆砸傷,可以把它們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4、如果上轎做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有權向所在單位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5、如果對行政機關的罰款、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為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
6、如被公安機關傳喚或拘傳,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24小時。
7、如果未滿18歲得孩子也不歸宿,必須對孩子進行教育,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如果別人借您錢,您一定要他出借據,而且借款數額一定要大寫。(註:訴訟時效為2年)
9、如果想要保護自己的傢伙其他財產,一定不要私設電網或設置毒物等,否則等待的將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10、如果您成為被告,又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律師,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您提供法律幫助。
11、如果想寫遺囑,一定要註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讓人代書,一定要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都要簽名,最好委託律師見證並執行遺囑。
12、什麼條件下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答: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困年法人需要法律服務,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援助。
13、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答:撫恤金、生活補助費是在死者死亡後,由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中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部署以死者的遺產,一般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如果撫恤金、補助費的剩餘部分屬遺產,可以繼承。
1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學校、精神病院受到損害,由誰承擔民事責任?
答: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因這些單位沒有盡到監護職責而受到傷害,這些單位應適當給予賠償。單位有過錯的,亦應適當承擔責任。
15、請律師打官司時要注意哪幾個方面?
答:1、要與律師事務所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2、律師代理權要清楚;3、將律師代理費交給律師事務所;4、對律師應將實情;5、對律師的許諾或暗示要有正確的認識;6、對律師的專業分工要做到了如指掌
哪些法律法規在日常生活中比較有用呢?
以下列舉個人認為必備的實用的法律知識:
民法類: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
合同法、物權法(保護你的財產)、侵權責任法(遇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保護自己的權利) 著作權法(大學生了解著作權法相當有必要)
民事訴訟法、仲裁法
刑法、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這個應該了解)、公務員法(以後想考公務員,這個是必備的)等等
經濟法方面: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規??
1、婚姻法 用於處理夫妻家庭關系,子女撫養關系,感情破裂離婚時必用2、繼承法 用於老人去世後遺產的分配與繼承3、道路交通安全法 用於日常生活出行可能會遇到的交通事故及其處理4、合同法 用於生活中購買房產、汽車等物品時簽訂合同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用於買東西遇到假貨或者欺詐等情況是 *** 6、治安管理處罰法 用於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尤其是處理鄰里關系糾紛7、刑法 用於受到傷害,如家中被盜、路遇搶劫等犯罪情況,如何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8、勞動法 用於工作與單位打交道,非常有用,有助於維護自己的權利 回復完畢,很辛苦啊,滿意的話請您予以採納,呵呵。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生活中的法律常識
你的問題出錯了。實在讓人無從回答:「丙確自己不小心受傷了,要告丙。丙該怎麼辦。」
我認為,正確的問題應該是:丙受傷,要告乙,乙該怎麼辦?
那麼回答是:關鍵是有沒有簽訂合同?!若沒有簽訂合同,乙應該說服丙,告乙是做無用功,白費精力和錢財;兩人應當齊心協力告甲才對。
首先,要找到甲是老闆及本工程屬於甲的證據;其次才能證實兩人是為甲幹活。
只有這樣,丙才能告甲,並由乙當證人。
生活中有哪些可以用到的,一般卻不知道的的法律知識
1.抵押權登記生效,拿著別人的房產證一點用都沒有。
2.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記住訴訟時效可以中斷,一定不要忘了主張權利並且以書面形式發出。
3.自然人借款是實踐合同,沒有支付借款的證明等於未生效,所以一定要銀行轉賬,現金支付還數額很大的就等著血本無歸吧。
4.這一點與法律無關,關系再好,借款數額比較大的時候也得要個抵押或者質押,很多人不是不想還,而是還不上。
5.合同寫明白簽訂生效,部分案例中存在「簽字蓋章生效」的約定,結果因為法定代表人沒簽字導致合同未生效。
6.商品房預售或者銷售都必須有許可,預售合同與銷售合同需要網簽,不能網簽的全是騙子!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以所持股份為限承擔責任,別擔心公司債務轉嫁到個人身上。
8.消費者可以主張向商品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侵權責任,沒必要必須找到生產者。
9.租賃合同寫明白租賃期限,否則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10.夫妻共有財產……
11.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債務以繼承所得財產為限,父債子償沒錯,但別想全部讓兒子承擔。
12.非法律規定,但是重要的事落在紙面上並且雙方簽字,口頭都是扯淡。
13.勞動爭議仲裁前置,不允許直接向法院起訴。
生活中有哪些法律常識我們最容易忽視?
法律程序問題。這個一般人不會特別注意。容易在這里有瑕疵還有常見的就是民事責任歸責原則有無過錯原則我發現有些人特別不了解基本上不是和法律有關的人對法律的了解都是相當片面的,不了解的很多
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民事訴訟、行政管理、婚姻法、勞動法、合同法、經濟法,以及以上相關法律法規。
生活中的法律常識的教材分析
1、編寫思路本教材共分為六個專題。從邏輯順序上看,是以專題一中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為統領,在其餘各專題中以權利和義務為主線,分別探討了民事權利和義務、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就業與創業中的權利與義務、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與義務,以及保障這些權利與義務實現的途徑,即法律救濟。所以,使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增強法律意識,形成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觀,講清楚各種具體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讓學生懂得如何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樹立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觀念,既是教材編寫的總體思路,也是講授和學好這門課程的關鍵所在。2、教材結構設計的特點本教材結構設計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本教材不追求法律知識體系的完整,但是各專題的內容還是基本覆蓋了高中學生需要掌握的法律理論和知識,是在初中教學的基礎上,注意了與初中法律教育課程的銜接、拓展和提高。第二,這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課程,各專題都是盡可能貼近學生的真實思想,針對他們可能面臨的相關法律問題而設計的。第三,以活動導入,重視專題活動建議的設計。教材中大多數的框,在內容設置上,都以案例或其他實例作為情景導入。這樣做,一是可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二是可以給學生提供思考和探究的材料,讓他們帶著問題學習;三是可以加深學生對權利義務一致性的理解,即通過實例來提高法律意識。第四,在每一專題之後的專題活動建議,也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綜合性,供學生展開進一步的討論和探究。這些專題活動建議也可以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3、各專題安排的說明關於專題一。將教材《生活中的法律常識》與「課標」相對照,大家可以發現,這一專題的內容在「課標」中是沒有的,是新增加的。為什麼呢?這是因為,教材編寫指導委員會在本教材的編寫過程中認為,作為高中學生,應當掌握一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專題一從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基本原理出發,闡述了法的本質、產生、發展和作用的一般規律,特別是以 *** 理論和「 *** 」重要思想為指導,結合我國法治建設的實際,介紹了我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有關問題。目的是通過學習,使學生了解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理論,學會運用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觀察和分析法律問題。關於專題二。專題二涉及的是民事主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實際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如人身權關系、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等。這是在初中思想品德課有關法律知識基礎上進行的更系統和更深入的闡述。本專題是以權利為主線展開闡述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劃分的依據就是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那麼,民事義務在哪裡呢?其實,民事義務與民事權利是相伴而生的。如在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等支配權中,義務人就是除權利人以外的所有不特定的第三人,他們的義務就是不要妨礙權利人實現權利。因此,在講授本專題時,既要突出民事權利的重要,也不可忽略相應的民事義務。這實際上就是民事權利的行使與限制。關於專題三。專題三對「課標」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並增加了合同的訂立、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等內容,即合同的概念、形式、訂立、履行及違約責任。通過學習,要求學生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基本知識,理解合同中體現的權利義務關系,幫助學生樹立誠實守信的觀念,培養合同意識。本專題還需要特別向學生講清楚的是,在合同關系中,往往是雙方當事人互為權利人和義務人,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反之亦然。這就往往需要義務人按權利人的要求實施相應的義務來履行合同。因此,教材也未使用「課標」中的「債務合同」這一概念。關於專題四。就業與創業是學生從學校(無論是......
在日常生活中有關法律的10個例子
案】法律職業人群體的壯大,市民法治意識的普世化,個人知識結構組合的多樣化以及法律知識的功用性特點等因素促成了吾國法律碩士生群體的不斷壯大。以鄙人所在的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為例,近年來在學院領導的智慧經營之下,學院招收的在職法律碩士生數量迅速增加,今年的招收人數突破了200人,其數量超過了全日製法學研究生的招生人數。從在職碩士生的職業分布來看,除法官、檢察官、律師、司法人員、人大工作者、法律教育工作者等法律職業占據了主流生源外,工商、稅務、國土、國資、公安、環保、衛生等行政職業者以及銀行、保險、電力以及其他企業的管理人員、企業法律工作者、法律顧問、甚至普通勞動者報考在職法律碩士的生源比例也有逐漸上升的趨勢。
與全日制研究生相比,在職法律碩士生的優點是有較為豐富的職業經驗以及社會經驗,不擔心畢業後的工作問題,並且有不少的在職法律碩士生受過較好的法學本科教育,其不足之處在於工作與學習的時間沖突較大,讀專業書的興趣隨著職業思維的形成而有所減弱,有的學生未受過較為系統的法律教育,專業基礎較差,加之在職法律碩士生多為集中上課,因此在高校的時間較短,在寫作畢業論文時查找專業文獻受到較大的限制。
面對如此龐大的在職法律碩士生群體,筆者作為一名在職碩士生指導教師所面對的最大問題就是如何根據其特點輔導在職法律碩士生選定畢業論文題目、如何設計畢業論文大綱以及如何梳理參考文獻。限於篇幅,筆者分別論之。
(一)在職法律碩士生如何選定畢業論文題目?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提出了如下的選題建議,供廣大學生和同行們參考:
首先,在職碩士生宜結合自己的本職工作選定題目,而不宜選擇一個自己不熟悉的題目,做到揚長避短。事實證明,由於法律的普遍規范性所決定,任何一個職業人在自己的本職工作中都會面臨一些法律問題,因此結合自己的本職工作選題,可以順手拈來各種豐富的寫作素材。即使那些並不從事專門的法律事務的同學,其在自己的工作或者生活中總是會涉及大量的法律問題,也不乏素材。
其次,由上述特徵所決定,在職法律碩士生應盡量避免過於理論化的選題。盡量避免過於理論化的選題有兩重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揚長避短。由於在職生在工作若干年之後大多未系統涉獵過法學經典名著,加之知識結構不一定具備厚度,例如缺少法經濟學,法社會學等相關的法理知識儲備,因此避免過於理論化的選題也就等於說避免了自己知識系統儲備的不足之處。第二層含義是體現在職法律碩士的特點。在職法律碩士教育本來就屬於應用型的教育,其選題也應當體現務實、致用和服務本職工作的特點。當然這僅僅是一個原則,並不排除個別例外。例如個別在職生法律理論素養好,有長期讀專業理論書的偏好,擅長理論思維等。
在明確了上述的選題方向之後,接下來的任務就是如何在導師的指導下篩選論文題目。盡管在職法律碩士研究生並不缺乏畢業論文的豐富素材,但是這些素材當中也許有的並非是一個真正的法律問題,例如行政人員遇到的一些行政體制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不是一個法律能解決的問題,或者說不是一篇碩士論文就能說清楚的問題;有的也許是一個老生常談的法律問題,例如普通消費者遇到的 *** 問題,可能每個人都遇到過,不可能每個人都寫一篇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碩士學位論文,因為的論文可能缺乏新穎性,而學生也許並不知道哪一類問題具有新穎海和代表性。此外,與在校學生一樣,在職法律碩士生在論文選題的時候,也容易犯選題過大的通病。
作為一名碩士生導師,我的工作就是幫助在職學生選定論文題目。選題的基本要求就是務必做到(1)突出鮮明的問題意識,根據問題選定題目,避免空談;(2)小題大做,精確論文的寫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