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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侵權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6-05 06:24:26

『壹』 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有哪些

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有:

1、某旅遊品商店銷售偽造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案。

市場監管局對開發區某旅遊品商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產品包裝標注抗美援朝系列「紀念酒」。

經查,當事人為開拓市場,吸引外地遊客來丹東旅遊時購買特色商品,在未取得「抗美援朝」地理標志認證的前提下,與江蘇某酒業有限公司合作,在其銷售產品的外包裝和包裝箱顯著位置印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圖案。

該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

2、某酒庄銷售假冒五糧液等注冊商標酒案

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丹東某酒庄店內銷售侵權假冒酒,包括五糧液、捨得酒、海之藍、劍南春、奔富、人頭馬VSOP、馬爹利藍帶等國產及進口酒。

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地下室內發現橡膠水及毛巾抹布,用於塗抹易拉罐啤酒的原生產日期,另有一套用於噴塗易拉罐啤酒生產日期的噴碼設備。

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罰款10萬元,其他違法行為另予行政處罰。

3、寬甸縣某文具配送中心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

2021年3月,寬甸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反映寬甸縣某文具配送中心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標「南孚」牌電池,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在其店內銷售及庫房內存放的南孚電池,經商標所有人認定為侵權商品並出具了《鑒定證明》。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寬甸縣市場監管局對其做出處罰:1、沒收侵權「南孚」牌電池29件;2、罰款4萬元。

4、鳳城市某增壓器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8月,鳳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鳳城市某增壓器公司生產車間中發現了標有「Garrett」、「HOLSET」、「honeywell」的增壓器、增壓器機芯、增壓器渦殼、增壓器中間體、增壓器空包裝箱。

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產品注冊商標品牌授權書、轉讓人與受讓人協議書以及使用許可合同書,且無法提供出侵權商品的合法來源和提供者。

經查明,當事人於2014年冬開始無照從事增壓器組裝生產活動,直至2021年1月注冊了鳳城市某增壓器公司,並於2021年5月開始生產經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因該案件存在涉嫌犯罪的嫌疑,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審理中。

5、某甲訴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

2017年9月8日,原告某甲(甲方)與被告某公司(乙方)簽訂《棋牌游戲開發合同》。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

麻將游戲測試版交付後,雙方一直就麻將胡牌不顯示、分數計算錯誤、游戲規則、託管等問題進行溝通和修改,直至2017年12月12日。

後原告通知被告解除案涉棋牌游戲開發合同,雙方因就解除合同事宜未達成一致,故訴訟至法院。

人民法院審理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定金款等款項,並駁回被告(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貳』 生活中有哪些常見的消費侵權行為

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一些消費侵權行為,有些侵權行為讓我們覺得很不合理,有些侵權行為可能我們還不自知。下面具體來盤點一下我們生活中常見的消費侵權行為:

一、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

我們在下載手機APP的時候經常會彈出要求開啟通訊錄許可權、要求共享位置信息以及強制採集人臉信息等等,這些行為都屬於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除了這些軟體平台,一些餐飲商家店內僅提供掃碼點餐服務,通過掃碼點餐強制關注公眾號,並通過注冊收集用戶個人信息。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有的時候會被泄露給第三方,造成消費者經常被各種商家電話騷擾。

九、物品丟失責任自負

我們在很多商家或者是公眾場所消費的時候,商家都會標明物品丟失責任自負。其實這也是一種侵權行為,我們在商家消費,如果有物品丟失,商家是有義務配合,並不是所謂的責任自負。

十、旅遊時,出現自然單間遊客補房費

這一條我在參加旅行社的跟團活動時發現的,看到後覺得很不合理。對於酒店來說標間的價格是固定的,對於房內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並不會影響標間價格。但是旅行社遇到單個遊客就會要求消費者補單間房費,這也是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以上就是我個人對於消費侵權的一些總結,對於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我們要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針對侵害自己權益的不法行為我們可以這樣做:

  1. 撥打12315熱線電話投訴;

  2. 向經營者所涉行業主管機關進行投訴;

  3. 涉及侵權的,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地向法院提起訴訟。

『叄』 日常生活中有哪些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日常生活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包括: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發表其作品的;
2、行為人擅自剽竊、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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