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省貧困生補助金什麼時候發放,補助金怎麼領取
按照規定國家助學金發放時間是每月發放到學生。但是有的學校為了方便,都是一年發兩次,一次發一半。 大部分學校對於國家助學金發放時間:一般是在6月中旬發的,而且助學金是分兩次發的,每次發一半,還有一次是在一月份發,大都是在每學期快要結束發的。
與國家助學金發放時間相關的原則是:國家助學金應該幫那些家庭經濟困難上不起學的學生順利地完成學業,而不是單純按照學習成績「排出一二等」的做法。再有一點就是應該實事求是,而不僅僅靠一張「貧困證明」來界定,避免出現弄虛作假的發了一筆又一筆,真正貧困的學生卻面臨著失學、餓肚子的現實,所以助學金的名單一般是要求公示的。助學金一般都是國家撥款或者是學校內部籌集的資金幫助那些學習優秀但家庭困難的孩子的補助資金。國家規定是每人每年3500元、但學校資金足的話會多發點,具體按學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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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平均補助標准為
每生每年 1000 元
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金。在我省公辦幼兒園和民辦普惠性幼兒園就讀的 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孤兒和殘疾兒童 ,可 享受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入園補助金 ,平均補助標准為 每生每年1000元 。資助面全省平均為在園幼兒人數的10%,其中貧困縣資助面為15%,其他地區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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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階段免學雜費
義務教育階段資助政策為:免學雜費 。全部免除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學生學雜費;免費教科書。對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為小學一年級新生免費提供正版學生字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
對城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補助生活費 ,其中,寄宿生補助標准為 小學生 每生每年 1000元 , 初中生 每生每年 1250元 ; 非寄宿的 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從 2019年秋季學期開始納入補助范圍 ,補助標准 按照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的50%核定 ,財力允許的市縣可以適當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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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均資助標准為每生每年2000元
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 免除公辦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學雜費。對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普通高中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標准予以補助。
資助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平均資助標准為 每生每年2000元 ,可以分為 2-3檔 , 最高3000元/年 ,最低1000元/年。其中,對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最高檔3000元/年的標准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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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生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2000元
對於公辦學校全日制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 所有農村 ( 含縣鎮 ) 學生 、涉農專業學生和部分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按城市戶口學生的10%確定) 可按收費標准免除學費 (除戲曲專業外的藝術表演類專業暫不免學費),民辦學校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標准免除部分學費,學費標准高出國家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向學生收取。
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所有涉農專業學生、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學生(縣城除外)和部分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15% 的比例確定),可享受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2000元。
從2019年秋季開始 , 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 正式學籍二三年級特別優秀的學生, 可享受國家獎學金,標准為每生每年6000元 。名額由上級部門分配,全省每年約1000名。
湖南此次還明確, 在非普惠性幼兒園就讀的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同等享受入園補助金。 地方政府如財力允許,可為義務教育階段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教輔材料費,可為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教輔材料費。
就讀中等職業學校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在享受教育部門國家資助政策同時,可 疊加享受扶貧部門「雨露計劃」助學補助 ,其中 深度貧困縣學生每人每年5000元 , 其他縣市區學生每人每年3000元。
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 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 除享受教育部門的資助政策外,可 疊加享受殘聯部門的助學補助 ,其中殘疾學生 每人每年1400元 ,貧困殘疾人家庭 子女每人每年1000元 。
除以上國家資助政策和省級教育扶貧政策外,各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還可根據實際享受當地政府資助、校(園)內資助和社會資助。
2. 拆遷的居民小孩幾歲可領生活費
拆遷安置基本生活費計算期限從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離被拆遷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後4個月止。
搬家費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一次性發給。使用臨時周轉房的遷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時應當再次發給。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與被拆遷房屋相同面積、地段的住房租金平均價格確定,計算期限從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離被拆遷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後4個月止。拆遷人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超期未作安置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支付規定標準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