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以夫妻名義同居財產怎麼分割
在實際生活當中,如果男女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那麼在雙方決定分手後,依據目前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是很難認定該同居行為是事實婚姻的。所以在男女雙方分手時,一般會按照同居財產來分割。不過在分割財產前,男女雙方要先確定,該部分財產是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