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借調黨員如何參加組織生活
法律分析:如果借調單位相對固定,並且借調時間在6個月及6個月以內,可到原單位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然後參加借調單位的黨的組織生活,但這種臨時組織關系只可以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如果借調時間超過6個月,則應到原單位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將組織關系正式轉到所借調單位的黨組織。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九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貳』 黨員領導幹部如何參加支部的組織生活
法律分析:黨員參加組織生活規定: 1、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 2、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 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 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叄』 黨員怎樣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1.組織生活會和支委民主生活會召開的時間要求。黨的組織生活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採取黨小組或黨支部生活會形式召開;支委民主生活會是一年一次,召開的時間均按支部或上級黨組織要求進行。
2.組織生活會和支委民主生活會會議內容。組織生活會以黨員匯報思想、工作情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支委民主生活會針對班子和個人思想、作風及工作上的問題進行檢查、總結,交換意見,統一思想,增強團結,促進工作。
3.遵守制度,積極參加黨的活動。每個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要增強對黨內各項制度意識的認識,自覺遵守黨內各項制度,積極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活動時,應向黨支部或黨小組請假。
『肆』 組織生活會規定
法律分析:組織生活會:是黨支部或黨小組以交流思想,總結交流經驗,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為中心內容的組織活動制度。
法律依據:《關於黨的組織生活會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全體黨員必須增強黨的意識,時刻牢記自己第一身份是黨員。任何時候都不能游離於黨的組織之外,更不能凌駕於黨的組織之上。每個黨員無論職務高低,都要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黨組織要嚴格執行組織生活制度,確保黨的組織生活經常、認真、嚴肅。
第二條 黨的組織生活會制度分為黨員組織生活會制度和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
第三條 黨員組織生活會一般採取黨小組會的形式(黨員人數較少的黨支部、黨總支也可採取支部或總支大會的形式)。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黨小組會、支部大會、總支大會分別由黨小組長、支部書記、總支書記召集或主持。黨員組織生活會的內容包括:黨員匯報自己的思想、學習和工作情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民主評議黨員。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時間一般在黨員組織生活會之後。黨員領導幹部要落實雙重組織生活制度,除了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外,還應參加所在支部(總支)委員會的民主生活會,因故不能參加者,要提前向會議召集人或主持人請假。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內容與黨員組織生活會大體相同,但民主生活會要側重談貫徹民主集中制、增強班子團結、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以及求真務實、勤政廉政的情況。非黨員領導幹部可以列席參加民主生活會。民主生活會由書記或副書記召集或主持,開會時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帶頭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引導大家暢所欲言,要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會後要向上級黨組織匯報。
第五條 黨員組織生活會和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程序基本一致。會前要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談心交心,會上要認真查擺問題、深刻剖析根源、明確整改方向,會後要逐一整改落實。
第六條 談心談話制度。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班子成員和黨員之間、黨員和黨員之間要開展經常性的談心談話,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領導幹部要帶頭談,也要接受黨員、幹部約談。注意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反映,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第七條 批評和自我批評制度。批評和自我批評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講黨性不講私情、講真理不講面子,堅持「團結-批評-團結」,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嚴肅認真提意見,滿腔熱情幫同志,決不能把自我批評變成自我表揚、把相互批評變成相互吹捧。批評要出於公心,不主觀武斷,不發泄私憤。
第八條 對黨員進行民主評議。督促黨員對照黨章規定的黨員標准、對照入黨誓詞、聯系個人實際進行黨性分析,強化黨員意識、增強黨的觀念、提高黨性修養。對黨性不強的黨員,及時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勸其退黨或除名。
第九條 黨員組織生活會和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上檢查出來的問題,應由本支部及時向上級黨組織書面匯報,制定整改措施及保證整改效果。會議提出的問題,黨支部(總支)沒有及時研究解決和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的,應追究會議召集人或主持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由學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南京曉庄學院關於堅持黨的組織生活會制度的規定》(南曉院委[2004]0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