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樣舉報公務員生活作風問題
法律分析:可以向紀委或者監察委舉報。公職人員生活作風不檢點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包養情人的;(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⑵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生活作風有問題,怎麼處分
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根據《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公務員紀律(一)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三)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
(四)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五)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
(六)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七)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
(八)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
(九)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動中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二)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
(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三十五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2)生活作風類違紀案如何適用監察法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
第八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⑶ 紀檢怎麼查生活作風臨聘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突擊檢查。臨聘生活作風屬於其檢查的范圍,所以要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