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居民飲水問題找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
自來水公司直接對水質負責;城建系統分管城市地上、地下的各類人工水體、包括河道排污污染等;環保局負責整治及監督;衛生局也有責任負責飲用水督察,此外質監局也有監察部門;大城市還有專門設置的水務局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的水資源保護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安全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飲用水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向行政主管部門檢舉或向司法機關控告。
法律依據:
《飲用水源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衍生問題:
自來水有問題怎麼投訴 收費標准上的問題找物價局,水質上的問題找衛生監督局,企業管理上的問題找自來水上級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安全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飲用水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向行政主管部門檢舉或向司法機關控告。因飲用水水源被污染而受到損失或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污染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飲用水水源污染者無力排除危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飲用水水源污染修復工程,恢復飲用水水源的環境功能;飲用水水源嚴重污染、環境功能難以恢復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開發新的水源。實施飲用水水源污染修復工程、開發新水源及相應的給水供水體系建設所需費用由污染者承擔。
Ⅱ 村民飲水問題向什麼部門反應
法律分析:村民飲水問題可以向水務局反應。水務局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等,在職責區域內,負責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水務局的主要職責如下: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水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統一管理本市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調水),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水資源中長期和年度供求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發布水資源公報;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農民安全飲水工作,負責水文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水單位應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第十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有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並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其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人員上崗的資格和水質日常檢測工作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