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共同生活的證據有哪些
實踐中,要認定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是個很復雜的問題,要綜合各個方面加以判斷。在舉證上,除了共同的住所相對容易證明以外,其他的舉證都有一定難度。例如,要證明夫妻間有無性生活,只能靠當事人陳述,如果對方不承認,就很難證明。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由主張返還彩禮的一方證明雙方沒有共同生活,證明難度較大,如果舉證不能,要承擔敗訴的風險,這樣規定也是維護保護婦女權益的體現,但在審判實踐中一定要慎重判斷,防止讓借婚姻索取彩禮的騙財者得逞。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