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湖北低保戶2022年政策
一、2022年武漢低保標准(4月起試行)
1、低保標准
城市低保標准:每人每月910元
農村低保標准:每人每月780元
2、特困標准
城市特困標准:每人每月1820元
農村特困標准:每人每月1500元
3、孤兒養育標准
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養育標准:每人每月1820元
集中供養孤兒養育標准:每人每月2912元
二、武漢低保發放時間
低保金按月發放,一般每月10日前發放到低保家庭銀行賬戶。
三、武漢低保申請悔咐條件,須同時滿足3個條件:
1、本市戶籍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城鄉低保標准;
3、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
2020年城鎮低保新規定:
低保金,按照被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准之間的差額確定。計算公式為:家庭月低保金=(當地低保標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
家庭月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低於當地低保標准20%的,按照當地低保標準的20%計算。同一來家庭中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按照家庭實際常住地相應適用城市或農村低自保標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對象是以下三類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低保戶碧前純2022年政策如下:
1、取暖救助。四區的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對象每戶每個取暖期給予800元採暖補貼,一般對象給予550元補貼;三縣的三無對象每戶給予600元補貼,一般對象給予350元補貼;
2、大病醫療救助。符合相關條件的低保居民如果報銷金額太高的,扣除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報銷部分,還可向民政部門申請救助報銷一部分費用。
低保戶是指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顯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因為地區發展不平衡,所以每個省市的低保標准也有很大差異。
享受該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類:
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3、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對象)。
各地將對城市低保戶認定進行排查,排查內容之一是,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實現「應退盡退」。民政部要求將有價證券、存款、房、車等財產作為認定低保的重要依據。另外,為保護低保對象隱私,不提倡對低保申請人進行網上公示。
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修訂)》
第九條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悔前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貳』 生活費最低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每人每月720元。
(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地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與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致,為每人每月720元。
(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全市城市集中和分散救助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統一為每人每月1450元;全市農村集中救助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統一為每人每月965元;農村分散救助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為每人每月665元,其他地區農村分散救助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為每人每月965元。
(四)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准。全市集中養育孤兒及分散養育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准,分別調整為每人每月2160元和1440元。
(五)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准。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標准工資100%生活費的人員,調整為每人每月542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資70%生活費的人員,調整為每人每月507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資40%救濟的人員,調整為每人每月47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調整為每人每月434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