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42歲退職生活費的標准
法律分析:退職生活費=(基礎養老金+過渡養老金+調節金)×40%+個人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的退職生活費,如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號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 第二條 國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簡稱企業、機關)的工人、職員,合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退職處理:
(一)年老體衰,經勞動鑒定委員會或者醫師證明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在本企業、機關內部確實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條件的;
(二)本人自願退職,其退職對於本單位的生產或工作並無妨礙的;
(三)連續工齡不滿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的時間滿一年的;
(四)錄用後在六個月以內,發現原來有嚴重慢性疾病,不能堅持工作的。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由企業、機關按照下列標准一次發給退職補助費: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發給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滿一年,加發一個月的本人工資;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加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工資。但是退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個月的本人工資。符合第二條(一)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其退職補助費除按本條規定發給外,另加發四個月的本人工資;符合第二條(三)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退職的時候,其退職補助費除按本條規定發給外,另加發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退職有了新的規定,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繳費未滿15年的,給予辦理退職手續,待遇由各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