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人有哪些權利義務,證人和鑒定人有什麼區別
證人作證時如果自身和家人受到威脅,可以申請適當的保護,不能作偽證。
證人和鑒定人的區別:證人是通過自己看見、聽見和感受到的事實進行描述 ,以證明案件的事實。
鑒定人是通過自己的專業知識,藉助一定的科學設備對涉案的相關證物、痕跡等進行分析,得出客觀結果,以此證明證物與案件的聯系。
B. 一部《證人》讓張家輝成為七料影帝,他成名之前還做過哪些工作
張家輝在成名之前是做警察的,張家輝的成名之路頗為坎坷,早期,他經常被視為“人肉沙包”,只能在電影做龍套,就這樣持續了8年,幸運的是,他取得了成功,用自己的努力征服了觀眾,為演員加冕,實現了他的雄心壯志,這並不容易,張家輝出生於香港,他的父母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
張家輝和母親過著貧窮的生活很快,他有機會出演電影了,但反應平平,在此期間,給張家輝帶來了很多啟發,此後的很長一段時間里,張家輝從來沒有得到一個好機會,但他仍然是英雄,在武術電影中經常被用作“人肉沙包”,但他從未放棄對自己內心的信仰,後來,他沮喪地離開了亞視,轉而使用TVB,並與女友關詠荷成為了同事,這時更多的人稱他為“吃軟飯的”,從“人肉沙包”到風光演員,張家輝的執著感動了無數人,他值得所有的榮譽。
C. 什麼是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一、什麼是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是口頭陳述,以證人證言筆錄加以固定;經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的形成,一般經過三個階段。首先是感受階段,即證人以他的感覺器官感受案件事實及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其他事物。受生理、心理、生活經驗等主觀因素和案件所處客觀環境的影響,證人感受案件事實的深淺程度不同,導致證人知道案件客觀情況存在差異。其次是記憶階段,即證人將其感受到的案件事實記下來儲存在大腦中。記憶是人腦對所經過的事物的反映。對感受到的案件事實記憶的質量好壞,除了直接取決於證人的記憶能力外,感知的頻度、時間均會影響大腦儲存案件事實的質量。最後是反映階段,即證人將其儲存在大腦中的案件事實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司法人員表述出來。表述主要受證人語言文字能力的影響,證人如果語言文字能力強,表達清晰,其證言的證明力就強,反之則不然。
二、證人證言的主要特點
證人證言的形成過程,決定了證人證言的主要特點是:
1、證人證言具有一定的客觀性。證人是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一般能如實地向司法機關陳述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
2、證人證言具有可塑性。證言不像物證,不是案件事實直接導致的客觀事物。其真實性和准確性要受主觀和客觀方面的各種因素的影響。如證人的認識能力、表達能力、道德品行和感知案件的環境都直接影響證言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3、證人證言常含有非客觀敘述的內容。證言是證人對客觀事物的主觀反映,因此證人除了客觀敘述案件事實外,往往會對沒有直接感受到的案件情況作出自己的分析推斷。證人對案件的判斷分析不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陳述,只能供司法人員參考,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對證人證言必須經過審查判斷,確定其真實可靠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為此刑法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D. 哪些人可以作為證人,證人應該如何作證
一、下列人員不能作證人: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但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作證;聾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聽到的事實作證;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也可以作證人。
②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為證人。
③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不能在自己承辦的案件中作證人。如果他們事先了解案情,應以證人身份作證,不應再承辦該案件。
④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證人。
中國法律規定了證人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證人的權利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在偵查階段,有權要求偵查機關保守秘密;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查閱和更正;證人的正當權利如遭司法人員侵犯,有權提出控告;因出庭作證所花的費用有權要求償付。證人的義務有:接到司法機關的通知後,應按規定到指定場所作證;在法庭上應如實陳述和回答問題。如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法律責任;對司法機關詢問的情況和本人陳述的內容要保守秘密。
二、證人和鑒定人的區別
(1)在資格條件上,鑒定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技能;而證人的資格要求只是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即使證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證。
(2)在可否替代上,證人是就其親身感受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的人。證人的基本特徵就在於證人的不可替代性,這是由案件事實本身決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隨意替換;而鑒定人並非由案件事實所決定,其從事鑒定活動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請,因此,鑒定人是可以替換的。
(3)在能否迴避上,證人不得以與案件處理結果之間的利害關系而申請迴避,而鑒定人如果有迴避事由,必須執行迴避的規定。
(4)在詢問規則上,對證人的詢問應遵循個別和隔離的原則,證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鑒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對疑難復雜情況,可以由多個鑒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終的鑒定結論。
(5)在發表的意見上,證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實陳述意見,而不能發表自己根據這些事實得出的結論和意見。但是鑒定人作為專家不受此項意見規則的限制。
(6)在出庭義務上,證人出庭作證是一項普遍性的訴訟義務,一般不能拒絕,而鑒定人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拒絕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請,可以不出庭接受質證而只提供書面鑒定意見。
E. 做證人對自己以後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知曉案件情況的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我國法律對證人的保護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不用擔心當事人事後的打擊報復,作證行為本身也不會對證人日後的生活造成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八條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F. 證人可以包括哪些
證人可以是所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但是證人必須能夠正確表達其意思。並且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作為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七條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G. Fbi詳細的證人保護制度
一、受保護的證人須滿足兩個條件:
1、經確定,證人的證詞對成功起訴犯罪案件必不可少;
2、證人或其家屬的生命受到威脅。
二、證人保護項目的主要內容
(1)證人保護項目的主要方法是為人設計一個匿名的身份、幫助其在一個不會被認出的新的城市生活。
(2)被馬歇爾辦公室確認後,被保護的人立即進入新的居住地,先在一個臨時、安全的地方住下。證人進入新社區後,他們以前的犯罪行為不能被忽略,馬歇爾辦公室通常會將證人的表現和犯罪歷史通知當地的法律執行機關。
(3)被保護的人可以得到:提供合理的工作機會、幫助尋找住房、提供平均6萬美元的經濟支助、提供變化了的證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資料、必要時提供心理醫生、倫理咨詢師和社會工作者。
對於新的名字,證人可以選擇,通常證人可以保留其姓和開頭字母,名字的變化象普通人一樣由法庭裁決,但是記錄被封存而不對外公開。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馬歇爾辦公室還對高危情況提供24小時保護,包括預審程序和出庭程序中。
(4)新生活:馬歇爾項目的重要內容是幫助證人融入新的社區和自立,這與安全的就業聯系在一起,政府對證人項目中的證人一開始就幫助頗多,這些人有曾經還是罪犯。定居後,政府幫助就業後,經濟支助也就終止。如果證人願意,他們可以在政府機構選擇工作。
(5)證人違法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獲得美國法典第18章 3525部分規定的 「被害人補償基金」,這個基金由OEO管理,包括醫療、喪葬費和收入損失。
(7)證人的生活有哪些擴展閱讀:
FBI的任務是調查違反聯邦犯罪法,支持法律,保護美國,調查來自於外國的情報和恐怖活動,在領導階層和法律方面執行,對聯邦、州、當地和國際機構提供幫助,同時在響應公眾需要和忠實於美國憲法的前提下履行職責。
最初,只有很少罪行在該調查局的管轄范圍之內。如土地詐騙、全國性銀行詐騙、反壟斷犯罪以及跨州界犯罪等。
但在接下來的數十年中,新頒布的法律擴大了聯邦政府調查全國性犯罪的范圍。如今FBI每次調查的情報資料後,遞交適當的美國律師或者美國司法部官員,由他們決定是否批准起訴或執行其它行動。
H. 扒一扒年薪百萬的CFA持證人,到底擁有怎樣的生活
CFA(特許金融分析師),要成為持證人,需要分別通過CFA一級、二級、三級考試;同時還要擁有4年或4年以上的合資格全職投資工作經驗。
當然滿足這些條件後,CFA持證人還無法馬上變身年薪百萬,一般來說擁有10年左右的工作經驗,自身能力較強的CFA持證人才能達到百萬年薪的水平。
也有少數能力特別強的,成為持證人後風生水起,在30歲之前便手握百萬年薪,一般來說他們年齡在35-40歲。
I. 什麼是國家證人
美國的證人保護制度
為了保護證人,用郵車、直升飛機、漁船運送證人。在一起案件中甚至於用裝甲車滿載一車的警察參加護送證人,這可不是警匪電影中的鏡頭,而是美國證人保護制度的創始人吉勞德.蘇爾在《走進聯邦證人保護項目》(Inside Federal Witness Protection Program)中的真實描述。
美國的證人保護制度,由於其執行辦公室叫做馬歇爾辦公室,因而被稱為「馬歇爾項目」。該項目的目的是為政府的證人提供安全、健康的服務,證人是政府依靠的人,正因為有他們的出庭作證,毒品交易、恐怖活動、有組織犯罪和其它主要犯罪分子才能得到懲治,他們也因此陷入了危險。今天,證人保護項目是檢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沒有它很多證人將不會出庭或者被殺害。「沒有它,證人在審判結束以後就會消失。」
證人保護項目已經有了40年的歷史
聯邦證人保護項目的初創開始於1960年的打擊有組織犯罪中的證人保護。由當時在聯邦司法局有組織犯罪與詐騙分局工作的吉勞德.蘇爾(Gerald Shur)創建。蘇爾當時是美國的一個聯邦檢察長,他當時面臨著幾個即將在有組織犯罪控訴中作證的證人的保護問題。這些證人是Joseph Valachi, Joseph Barboza and Larry Gallo。後來,1969年阿肯色州的Sen.John.L.McClellan介紹了大量有關這個問題的刑法草案,最終,G.Robert.Blakely Blakely根據蘇爾的著作,將其思想引入了起草的《證人保護法》中。蘇爾1995年退休,至今健在,前不久他還評論說:「證人保護項目被證明是靈活有效的。」
在理論工作完成後,最終規定證人保護制度的的生效法律文件是1970年的《有組織犯罪控製法》(Organized Crime Control Act)。「證人保護項目」為該法的第5部分,標題是:「政府證人的保護措施」。它勾勒了證人保護項目的基本原則,該法指出:檢察長能夠「在每一個案件中根據具體情況用一切有用的方法為證人提供保護」,該法為適用證人保護法的證人確定了一個很廣泛的范圍。盡管具體內容至今還在修改,但是美國學界和法律界還是認為確實是蘇爾創建了「馬歇爾項目」,後來該項目演變成了著名的聯邦證人保護項目WITSEC (the Federal Witness Protection Program)。
約15年後,檢察長的權力被1984年通過的《犯罪綜合控製法》(Comprehensive Crime Control Act of 1984)加以擴大。這部新法同時為證人的某些親屬和社會關系提供保護。該法包括了今天實施的證人保護法律的主要內容,規定了檢察長為證人提供保護時適應的具體程序。從「馬歇爾項目」開始以來,有超過7500個證人和9500多家庭成員進入項目安排並受到保護,由「馬歇爾項目」辦公室重新安排居住地和發放新的身分證件。
這一項目的成功運行為政府打擊有組織犯罪和共謀犯罪中的主犯(通過污點證人制度)提供了獨特而有價值的工具,被保護的證人出庭的案件定罪率達到89%。作證的人中又有17%在項目完成後又被順利地被拘留或者被指控。還沒有接受項目指導的人證人在馬歇爾項目保護之下受到傷害。
現在的美國聯邦證人保護法律的內容體現在參見美國法典18 U.S.C.A 3521的內容中,對證人保護的對象、批准程序、保護措施、被保護的證人的權利與義務等都進行了祥細的規定。
(一)保護對象
證人保護只提供給那些確定必須為保障公訴成功而要出庭作證、證人或者其家人的生活處於危險之中的人。證人的作證行為必須認為是可以信賴的、確定將到來的。在刑事案件中,證人保護針對的刑事程序牽涉的犯罪的范圍包括:有組織犯罪和詐騙犯罪;美國法典第21章下的毒品交易犯罪;任何使證人作證可能遭受暴力、威脅的聯邦重罪;任何與上述罪行性質類似的州立法規定的犯罪。另外某些可能使證人陷入危險的民事、行政程序也可以對證人實施保護項目。
(二)批准程序
負責證人安全項目的機構有四個:聯邦馬歇爾辦公室—負責作證者的安全、健康;司法部執行局—負責證人進入項目的確認;聯邦監獄局—負責強製作證的人的監管。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它對進入項目項目的具體案件作最後審批和確認。
證人是否納入保護項目的最後決定者是檢察長。這一決定是建立在負責聯邦案件的具體被指定的檢察官的推薦的基礎上的,州法庭的案件其決定是建立在州檢察長向適當的聯邦檢察署建議的基礎上。項目開始於州或者聯邦負責執行該項目的機構遞交申請到美國平等保護局(OEO, The Office of Equal Opportunity ),該申請簡述證人受到的威脅和危險,要求將證人轉移到新的社區。OEO然後進行初審以決定採用何種方法保護證人。也可以與檢察官和執行局的人共同審查。申請時應當提供復印件和危險評估報告。初審後,馬歇爾辦公室決定是否批准,如批准則由OEO重審。
最後的決定由美國總檢察長作出, 總檢察長作出書面評估決定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犯罪記錄、是否有可以代替的證人、是否有保護措施以外的替代性措施。OEO向總檢察長辦公室總部提出要求,證人和其家庭成員必須簽訂一個理解備忘錄,以確認他們理解項目的規則。進入項目僅僅是一個開始,接下來是由馬歇爾辦公室製作一個新的身份證和尋找一個新的城市讓證人定居。
(三)保護措施
證人保護項目的主要方法是為證人設計一個匿名的身份、幫助其在一個不會被認出的新的城市生活。在美國有2.8億人和數千個城市可以隱藏證人,項目被接受後,馬歇爾辦公室即著手為證人及其親屬、其它有社會關系的人製作新 的身份證和尋找定居地點,這要求多部門合作、項目周密、保密嚴格。
被馬歇爾辦公室確認後,被保護的人立即進入新的居住地,先在一個臨時、安全的地方住下。證人進入新社區後,他們以前的犯罪行為不能被忽略,馬歇爾辦公室通常會將證人的表現和犯罪歷史通知當地的法律執行機關。他們可以進行毒品和酒精測試,以確保作證項目的成功。
作為回報,被保護的人可以得到:提供合理的工作機會、幫助尋找住房、提供平均6萬美元的經濟支助、提供變化了的證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資料、必要時提供心理醫生、倫理咨詢師和社會工作者。對於新的名字,證人可以選擇,通常證人可以保留其姓和開頭字母,名字的變化象普通人一樣由法庭裁決,但是記錄被封存而不對外公開。另外,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馬歇爾辦公室還對高危情況提供24小時保護,包括預審程序和出庭程序中。
新生活:馬歇爾項目的重要內容是幫助證人融入新的社區和自立,這與安全的就業聯系在一起,政府對證人項目中的證人一開始就幫助頗多,何況這些人有曾經還是罪犯。定居後,政府幫助就業後,經濟支助也就終止。如果證人願意,他們可以在政府機構選擇工作。
證人違法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獲得美國法典第18章3525部分規定的「被害人補償基金」,這個基金由OEO管理,包括醫療、喪葬費和收入損失。
證人的義務有:
作證。保護項目的最終目的當然是為了保護證人安全以使其出庭作證以證實犯罪。因此最危險的部分就是出庭作證安全措施也會被最大化,即使後來在審判中確認為不是證人,一旦項目,曾經作過證,證人都應當受到保護。這種方法同樣可以用於保護檢察官,1970年項目實施以來,被保護的證人作證後有罪率達到89%,1萬多名犯罪分子得到定罪。
馬歇爾項目不是一場賭博,一應俱全3的債務和其它義並沒有豁免,在項目實施前,證人應當還清債務或者履行其它義務,提供兒童監護資料等。
守法。證人表現的要求通過馬歇爾辦公室或者OEO提前10天通知。檢察官或者執行官員可以在馬歇爾辦公室確定的中間地帶與證人見面;對於在押的證人,可以在指定的聯邦監獄見面。審判結束,證人和其家人的新生活也就開始了。
監管。被保護的證人有時是本身有違法犯罪的污點證人。這樣的情況在整個證人保護項目中佔17%。但是這種情況僅僅是指沒有被定罪的,如果按沒有定罪的所有被保釋的人計算,佔60%。被拘留或者被判刑入獄的證人,聯邦調查部門將與州當局一起合作以確保證人安全。如果州當局不能做到這一點,OEO將接受審查證人的案件,由聯邦監獄接管證人的監管工作。
保密。保護項目的一個重要規則是證人不能與沒有被保護的關系人或者家人聯系,也不能策反當年居住的地方。在馬歇爾項目實施的過程中,遵守這個規則的證人沒有一個被殺。一旦融入社區,僅僅要求與政府每年聯系一次,如果證人要搬家,他們應當與政府聯系,任何聯系都只能通過OEO或者馬歇爾辦公室
在新的時期,由於犯罪率的提高和犯罪的復雜性的增加,卓有成效的證人保護項目,也面臨新的考驗。首先是馬歇爾項目的工作人員收入低、工作不穩定,卻要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目前,馬歇爾辦公室被政府要求裁員。在過去8年中,負責證人保護項目的人員減少了25%,但需要保護的證人及其家庭成員卻增加了12%,這樣保護的質量就會下降。到2006年將有17700人進入保護項目。證人保護項目能否一如既往已經受到了挑戰。
2003年,一個曾經幫助政府指控犯罪的證人Brenda Paz,他曾經是黑社會成員,在放棄政府保護後的兩個月內被殺害。現在包括其前男友在內的MS-13組織的成員被控是殺害她的兇手。另外,曾經出現兩個以前認識的證人被安置在一個地方的情況,馬歇爾辦公室只好將其中一個重新安置。對此如何處理就是一個問題。今年初,麻省立法機構已經建議制訂州證人保護項目以彌補聯邦證人保護項目之不足,如果獲通過,將拔款20萬美元以更好地保護證人減少匪徒的暴力和威脅。
證人保護項目面臨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保護外國證人的問題。證人項目更多的是向黑社會成員開放,今天大量的證人是為了反對組織程序更高、危險性更大的有組織犯罪分子。這增加了隱藏證人的難度,特別是證實外國恐怖組織時。因為外國證人需要從海關與移民局得到更多的資料,非法移民不能被安排定居,除非滿足了移民條件和向馬歇爾辦公室提供了必要的資料。另外,這些一旦進入項目,還面臨文化、習慣的調整,這是國內證人所沒有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