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繼父母和繼子女共同生活多長時間可以認定形成撫養關系
目前,法律暫無明確規定需要生活多長時間,撫養關系判定標準的主要理論觀點有三種:
我們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還不能因撫養事實持續時間短而否認形成撫養關系。但是,如果撫養事實持續時間少於2年,要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應特別慎重。因為是否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涉及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互有繼承權,也涉及到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進而關繫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1)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
(2)除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外,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系。
(3)認為只要繼父母與繼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認定他們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 就 「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理論而言,在我國一般的家庭中,都采夫妻財產共同共有的財產制,采約定財產制的比較少。在大多數的再婚 家庭中,只要親生父或母承擔了子女的生活費用或者教育費用,則繼母(夫)也應當認為是承擔了繼子女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因此可以說,只要是再婚一方有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一定會與其建立撫養關系。
如此解釋,法律就等於絲毫不考慮當事人的意思。就「繼父母與繼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認定他們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而言,也沒有考慮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扶養意思,而是將共同生活等同於撫養照料。在現實生活中,即使有些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但是相互之間並沒有照料,反而可能是吵得不可開交,故很難用共同生活的標准來認定撫養關系的形成。
⑵ 繼父母和繼子女共同生活多長時間可以認定形成撫養關系求解
關於這個問題,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尚無明確尺度。
有觀點認為,繼父或繼母與受其撫養達5年以上的繼子女,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我們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還不能因撫養事實持續時間短而否認形成撫養關系。但是,如果撫養事實持續時間少於2年,要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應特別慎重。因為是否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涉及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互有繼承權,也涉及到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進而關繫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