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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完執行筆錄多久才能領到生活費

發布時間:2022-05-06 07:13:59

❶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多少時間才可以拿到錢

如你所述,沒有確切時間,需要看執行法院能否凍結到被執行人資產,凍結後就可以直接劃扣。
作為申請人,應盡可能多地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方便執行法院查封,凍結其資產,便於實現債權。

❷ 在申請強制執行之後,多久能拿到錢

有法律僅對強制執行申請期限作了明確規定,對於申請後多長時間執行完畢並未規定。

按照《民事訴訟法》226條的規定: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法院案件積壓較多的,一般都會按照最遲的期限執行完成,如果出現執行中止,即執行不下去的情形:比如找不到被執行人了,或者被執行人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或者找不到可執行的賬戶,那麼要拿到錢就不知道什麼時候了。

如果能夠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狀況,那麼執行起來就會很快,最遲6個月也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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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因素決定你是否拿到執行款及拿到執行款的時間:

1、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如果有財產或者你提供了財產線索,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在法院按照程序執行後,可以將執行財產支付給你。對方有財產是你拿到執行款的前提條件。

2、法院的辦事效率。一般情況下,申請執行案件,法院先立案。立案後再將案件轉到執行法官處,執行法官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傳喚被執行人。在被執行人不同意付款後,可能需要你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或者法院根據情況採取執行措施。

參考資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網路

民事訴訟法-網路

❸ 房屋保全,判決後,法院強制執行後多長時間能拿到錢

保全後法院會開庭並在判決,在判決生效後即可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執行終結。

被多人保全不影響法院的判決,但會影響執行,有抵押的抵押優先,其餘的債權按比例分配。保全期間的租金一般還會交給房東,你可以要求法院下個協助執行的通知給承租人,讓承租人交至法院。

如果被執行人就這一套房子,還不能拍賣還款,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條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第八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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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的效力及於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條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於該地上建築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

第二十四條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准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該登記機關送達了過戶登記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應當優先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准許佔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佔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❹ 被執行人生活費多久給一次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生活費不是多久給一次,而是在執行時會保留必要的生活費。針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採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❺ 被執行人把錢打到法院 申請人什麼時候才能拿到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執行款到人民法院後,一般情況下應當在40日(30日+程序時間)左右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有時也可能出現法院辦事「效率低」或其它因素出現,但法理上是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如果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6個月未給付,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 法發〔2017〕6號)

第六條 被執行人可以將執行款直接支付給申請執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將執行款從被執行人賬戶直接劃至申請執行人賬戶。但有爭議或需再分配的執行款,以及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將執行款劃至執行款專戶或案款專戶。

人民法院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扣劃的執行款,應當劃至執行款專戶或案款專戶。

第七條 交款人直接到人民法院交付執行款的,執行人員可以會同交款人或由交款人直接到財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交付現金的,財務部門應當即時向交款人出具收款憑據;交付票據的,財務部門應當即時向交款人出具收取憑證,在款項到賬後三日內通知執行人員領取收款憑據。

收到財務部門的收款憑據後,執行人員應當及時通知被執行人或交款人在指定期限內用收取憑證更換收款憑據。被執行人或交款人未在指定期限內辦理更換手續或明確拒絕更換的,執行人員應當書面說明情況,連同收款憑據一並附卷。

第八條 交款人採用轉賬匯款方式交付和人民法院採用扣劃方式收取執行款的,財務部門應當在款項到賬後三日內通知執行人員領取收款憑據。

收到財務部門的收款憑據後,執行人員應當參照本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執行人員原則上不直接收取現金和票據;確有必要直接收取的,應當不少於兩名執行人員在場,即時向交款人出具收取憑證,同時製作收款筆錄,由交款人和在場人員簽名。

執行人員直接收取現金或者票據的,應當在回院後當日將現金或票據移交財務部門;當日移交確有困難的,應當在回院後一日內移交並說明原因。財務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收到財務部門的收款憑據後,執行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在收到財務部門執行款到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執行款的核算、執行費用的結算、通知申請執行人領取和執行款發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執行局局長或主管院領導批准後,可以延緩發放:

(一)需要進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請執行人因另案訴訟、執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導致執行款被保全或凍結的;

(三)申請執行人經通知未領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

(五)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延緩發放執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後,執行人員應當在十日內完成執行款的發放。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放執行款,一般應當採取轉賬方式。

執行款應當發放給申請執行人,確需發放給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但依法應當退還給交款人的除外。

第十二條 發放執行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填寫執行款發放審批表。執行款發放審批表中應當註明執行案件案號、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交款人姓名或名稱、交款金額、交款時間、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稱、收款人賬號、發款金額和方式等情況。報經執行局局長或主管院領導批准後,交由財務部門辦理支付手續。

❻ 請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流程是怎麼樣·多久才知道法院去執行了沒 執行了多久才拿到錢。對方是保險公司

立即到法院申請執行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編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一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四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零五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零六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第二百零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第二百一十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製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編的規定。
第二十章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百一十二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三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一十四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一十六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一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二十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二十二條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二十三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二十四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五條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二十七條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二十八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條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❼ 勞動工資法院強制執行,老闆錢打到法院後,工人多久能從法院拿到錢

執行款給付到人民法院後,一般是一個月左右發放給申請執行人。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法發》(〔2017〕6號)
第七條交款人直接到人民法院交付執行款的,執行人員可以會同交款人或由交款人直接到財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交付現金的,財務部門應當即時向交款人出具收款憑據;交付票據的,財務部門應當即時向交款人出具收取憑證,在款項到賬後三日內通知執行人員領取收款憑據。
收到財務部門的收款憑據後,執行人員應當及時通知被執行人或交款人在指定期限內用收取憑證更換收款憑據。被執行人或交款人未在指定期限內辦理更換手續或明確拒絕更換的,執行人員應當書面說明情況,連同收款憑據一並附卷。
第八條交款人採用轉賬匯款方式交付和人民法院採用扣劃方式收取執行款的,財務部門應當在款項到賬後三日內通知執行人員領取收款憑據。
收到財務部門的收款憑據後,執行人員應當參照本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執行人員原則上不直接收取現金和票據;確有必要直接收取的,應當不少於兩名執行人員在場,即時向交款人出具收取憑證,同時製作收款筆錄,由交款人和在場人員簽名。
執行人員直接收取現金或者票據的,應當在回院後當日將現金或票據移交財務部門;當日移交確有困難的,應當在回院後一日內移交並說明原因。財務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收到財務部門的收款憑據後,執行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執行人員應當在收到財務部門執行款到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執行款的核算、執行費用的結算、通知申請執行人領取和執行款發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執行局局長或主管院領導批准後,可以延緩發放:
(一)需要進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請執行人因另案訴訟、執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導致執行款被保全或凍結的;
(三)申請執行人經通知未領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
(五)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延緩發放執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後,執行人員應當在十日內完成執行款的發放。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發放執行款,一般應當採取轉賬方式。
執行款應當發放給申請執行人,確需發放給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但依法應當退還給交款人的除外。

❽ 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多久能拿到錢

申請強制執行一般要多久可以拿到錢這個在法律上是沒有特別的規定,這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一般短才一個月,長者也是有一年左右的;如果對方沒有可執行的財產,那麼所存在的時間還會更長。
法律分析
申請強制執行最快一個月左右的時間能拿到錢,執行期限是在我國法律中規定得比較模糊,因為有太多意外。一般情況下是一個月左右,但也可能拖到一年。具體時間是需要根據執行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的。申請強制執行多久可以拿到錢這個是沒有準確的時間;一般情況下,如果對方有財產,法院又積極執行的話,可以在三四個月拿到執行款。反之,則可能拿不到執行款。當然,在執行中,如對方同意調解,達成執行和解的,可以很快拿到執行款。申請強制執行一般是針對於因不履行法院判決的結果而所要實施的行為,但在執行了之後也不一定可以馬上拿錢,要看對方是否有可執行的財產,如果有那麼自己的權益就會更快的受到保障,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情況就會不一樣。申請強制執行後,執行局會向你送達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之後,就看法院的執行情況再通知你。區分以下情況處理:1、如果法院執行到財產,會告知其前去領取。2、如果法院沒有查到財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3、法院查不到財產,申請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的,法院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等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❾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多久才能拿到錢

  1.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六個月內沒有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訴,申請強制執行。

  2. 對於什麼時候執行完畢,法律並沒有做出強制執行規定,也就是說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如果對方有財產可供執行,用不了多長時間就可以拿到錢,但如果對方確實沒有履行能力,無可執行財產,法院只能裁定中止執行,待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也就是對方有償還能力了,申請人再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❿ 向法院申請生活費大概要多久

法律分析: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法院受理後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具體執行過程法律沒有規定期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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