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律共同生活的判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也提到了「夫妻共同生活」,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含義,法律沒有對此闡明,學理上也很少對其進行解釋,但我們可以通過對《婚姻法》中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的理解,同時結合我們的傳統觀念來明確其含義。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後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願望;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創造並享受美好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共同的住所;(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於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3)夫妻相互扶助的義務;(4)夫妻共同承擔的其他家庭義務。
當然,夫妻是否共同生活的認定是個復雜的問題,有時並不需要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方面才認定夫妻存在共同生活。例如,甲因出國留學與妻子乙分居兩年,兩年期間,甲乙感情穩固,仍然應認定為「共同生活」;再如,丙、丁婚後兩人感情甚好,只是因為丙的一點心理障礙,兩人遲遲未同房,仍然應認定為「共同生活」。所以,判斷夫妻是否共同生活,需要把握夫妻生活的實質,即主觀上有共同生活的願望和客觀上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綜合夫妻共同生活的四個方面一起評判。
❷ 重婚罪中的以夫妻名義長期居住,這個長期指的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在重婚罪中,並未有對共同居住的「期限」長短有法律上的要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❸ 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什麼
婚後雙方同居時間不長,可以酌情考慮退還部分彩禮。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❹ 婚姻法中的,共同生活是指要在一起多長時間
1、法律無明確規定;
2、實踐中一般根據具體情形予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