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連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多少
執行標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每人每月750元。
(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普蘭店區、瓦房店市、庄河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每人每月540元;其他地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與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致,為每人每月750元。
(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全市城市集中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統一為每人每月1500元;全市農村集中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統一為每人每月975元。
(四)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准。全市集中養育孤兒及分散養育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准分別調整為每人每月2250元和1500元。
(五)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准。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標准工資100%生活費的人員,調整為每人每月5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資70%生活費的人員,調整為每人每月543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資40%救濟的人員,調整為每人每月503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調整為每人每月465元。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對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B. 潛江最低生活保障標准2020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690元/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526元/月。
另外,城市特困人員中的全自理供養對象(含半護理分散供養對象)、半護理集中供養對象和全護理供養對象的救助供養標准由2019年的1250元/月、1350元/月、2000元/月分別調整為1380元/月、1480元/月、2203元/月。
農村特困人員中的全自理供養對象(含半護理分散供養對象)、半護理集中供養對象和全護理供養對象的救助供養標准由2019年的858元/月、958元/月、1809元/月分別調整為936元/月、1036元/月、1990元/月。
社會散居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機構養育孤兒(含機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養育標准由2019年的1250元/月、2000元/月分別調整為1380元/月、2208元/月。
C. 濟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2021
法律分析:2021年濟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如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每人740元每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每人不低於494元每月。城市特困人員供養資金生活補助標准為每人1110元每月,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為每人不低於643元每月;按照差異化服務原則,城鄉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准分三檔,自理標准為210元每月,半自理標准為350元每月,完全不能自理人員標准為700元每月。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認定低保對象的基本條件包括,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支出。持有我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我市低保標准,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程序認定為低保對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九條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D. 2021年最低生活費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家庭月人均1170元調整為1245元。調整後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自2021年7月起實施。
北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主要以統計部門提供的本市居民基本食品費用支出和其他生活必需品費用支出為基礎進行測算,綜合考慮了物價指數和社會保障相關標准,兼顧了區域發展差異,順應了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同時,還充分考慮了疫情對困難群眾生活的影響。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類型,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線也即貧困線。對達到貧困線的人口給予相應補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主要特點如下:
(1)是保證基本生活的生活費用補貼。
(2)是為貧困人口提供的一種救濟。
(3)具有臨時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過了規定的救濟標准,則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居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