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怎樣進行處分
新條例的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2. 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在生活中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
1、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
2、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
3、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5、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2)違反生活紀律多久未發現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正式印發。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
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
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網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3. 支部書記違反黨員生活紀律幾年後可以不追糾了
綱領里沒有這么一說,可以追究。
4. 新條例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進行了規定,主要有哪些
《新條例》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有一下幾種情況: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擴展內容
《條例》對違反行為做出的具體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5. 社會組織黨員10多年前違反生活紀律,現在紀委對其是否需要處理
社會組織黨員10多年前違反生活紀律,現在紀委對其需要處理。
如果黨員在二十年前有違紀行為,紀委有權對其作出處理。發現黨員生活作風問題,不嚴重的留黨查看,嚴重者開除黨籍。但如果在二十年前有違法行為,應該由司法部門對其進行處理,只由紀委追責顯然是不夠的。
6. 生活紀律的主要內容
具體內容為:(1)忠於祖國,發揚愛國主義精神,堅決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堅決維護民族尊嚴,不做任何不利於祖國的事,不說任何不利於祖國的話。(2)在一切對外活動中要嚴格按照黨的方針政策辦事。(3)堅持無產階級國際主義,不搞大國沙文主義。(4)站穩立場,堅持原則,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5)分清內外,提高警惕,嚴守國家機密,嚴格執行保密規定。(6)不許背著組織同外國機構和外國人私自交往;不許利用職權和工作關系營私牟利;不許同外國人私相受援禮品,反對各種不良傾向和不正之風。(7)謙虛謹慎,不卑不亢,講究文明、禮貌,注意服飾、儀容。(8)嚴禁酗酒。在對外活動中飲酒不得超過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9)堅持勤儉辦外事的原則,反對鋪張浪費;發揚艱苦樸素的優良傳統,抵制資產階級的思想侵蝕。(10)加強組織觀念,自覺遵守紀律,如實反映情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顧全大局,協同對外。
7. 生活紀律包括什麼方面
法律分析:在生活中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
1、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
2、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
3、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5、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
8. 黨員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的規定,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以下6種:
(1)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
(2)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
(3)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
(4)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六條)
(5)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七條)
(6)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條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9. 黨員幹部的生活紀律包括什麼
黨的生活紀律
新出台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黨員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進 行了十分明確的規定,不許生活奢侈,不許違背良俗,不許違反社會公德和家庭 美德等規定都為我們詳細勾勒了一個標準的共產黨員應有的形象。這些條例之所 以在有腐必嚴懲等規定之中,令大家分外注意,就是因為前者是任何人都不能突 破的法律底線,而後者是黨員引領社會風氣的更高標准。人們期待在身邊的黨員 身上看到遠離低俗、 清新正氣的閃光之處, 期待有一個群體能真正引領社會風氣, 引導更多的人實現更好的自我,期待復雜多元的庸俗社會環境中,能夠出現一些 具備超越性的群體,承擔社會發展的希望。
因此,這些條例如何落到實處,就成 了大家最關心的地方。如果條例只是寫一寫,而執紀時並未當成一回事,那麼難 免讓人覺得心口兩張皮,久而久之對這些條文失去了信心。這些高標准,如何細 化標准,如何執紀,如何反饋給大眾,都是民眾關心的焦點,也是黨的監督機關 必須重視的問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 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 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 都必須受到追究。
10. 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
1.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准、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0)違反生活紀律多久未發現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1.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2.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3.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4.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5.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6.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2.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3.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4.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5.本條例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