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企業整頓期間,待崗員工的生活費該如何發放
一般都是本地區最低消費。私人企業要低於這個標准。
2. 企業停產期間職工的生活費發放標準是多少,有什麼相關政策和法規
發放標准和相關政策如下: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企業退出最低生活費發放多久擴展閱讀: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
(1)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2)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
(3)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
(4)《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
(5)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3. 企業原因造成員工沒工作的最低生活費發放依據是什麼
1:現在這樣的問題是正常的 國家也沒有個可以依靠的政策
2:發放標準是根據當地的政策制定的,回家後自己的那部分還是 自己交
3:不過現在制度上是有缺餡的,就造成了一仆二主的現象,就是你合同還在原來的單位,但是你
還是可以在找工作簽另外合同 反正這現象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所以你如果一人兩合同會
怎樣我也不知道,但是現在都這樣做
4. 企業停產期間職工的生活費發放標準是多少,有什麼相關政策和法規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9-20
5. 企業停產~員工放假~生活費怎麼給~勞動法有規定嗎>
保險是一定要交的。生活費也要給,但生活費給多少,得參考當地的政策。
6. 企業搬遷停產後要求員工隔三差五上班發放最低生活費合法嗎
企業搬遷停產後,要求員工隔三差五上班發放最低生活費,我覺得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有勞動付出的話,這個最低生活費就嫌低了一些,要適當多加點
7. 疫情期間待崗,企業發放最低保障生活費,五險一金誰來付,個人承擔的從生活費扣除嗎謝謝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29
8. 公司能否對員工一直發放最低生活費,而後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果單位確系經營困難並停產,但沒有破產也沒有解僱你們,那麼可以給你們放長假,每月應當支付生活費且繳納社保,生活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社保繳費依然是按照單位繳納 就你目前的情況來看,問題可能出現在社保這一塊,如果最低工資標准1000多,那麼社保繳費個人部分在200左右,單位必須以單位名義為你們繳納社保,否則就是違法,你可以投訴也可以提出仲裁 另外,如果單位沒有停產,故意給你們放長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你們可以依照合同約定主張權益。
9. 重慶市企業職工待崗期間最低工資或生活費發放標准有什麼規定嗎
您好!
就您咨詢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如果是企業單方面的原因停工停產,未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最低工資。
10. 內退生活費好幾年沒有發了說是過了時效期
一、關於職工辦理內退的政策依據
根據國務院第111號令《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九條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二、關於內退職工生活費標准問題
1、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111號令) 第十一條規定:發放給內退職工的生活費在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生活費標准由企業自主確定,但是不得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
2、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企業下崗待業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准,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3、勞動部1994年12月6日發布《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4、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參考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食品消費指標,並適當考慮必需的衣物、水電燃煤(燃氣)等因素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執行,並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定期調整。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人均水平。
三、對內退職工生活費標准政策的解讀
1、內退職工的生活費標准由企業自主確定,但不得低於地方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也就是說政府無權干涉企業制定高於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准以上的生活費確定。
2、內退職工應屬於企業富餘人員,並具有下崗待業特徵,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生活費標准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3、政府沒有規定最低生活費標準的,應以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標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平均水平,所以,發放給內退職工生活費應該是貨幣收入,即扣除內退職工應交納各類保險等實際收入。
4、如因企業困難造成的內退生活費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准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且內退職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內退職工可以向政府申請最低保障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