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麼證明共同生活不退彩禮
法律分析: 證明共同生活的證據有:結婚證、周圍人的證人證言、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日常水電氣費繳費記錄、各種兩人消費的發票記錄等等,提供以上證據可證明男女雙方有共同生活,在離婚時不用退還男方彩禮。男方要求退還彩禮時,必須滿足以下法定條件: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㈡ 結婚後未共同生活如何舉證
結婚後未共同生活如何證明沒有共同生活,當事人陳述也是一種證據。
沒有共同生活,如果在外租房的,可以提供合同,和別人一起住的,可以找人作證,找物業或者居委會證明自己居住或者和他人居住的情況。
結婚未共同生活能要回彩禮。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形都能要回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能要回彩禮;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能要回彩禮;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能要回彩禮。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㈢ 怎麼證明彩禮用於共同生活
法律分析:可以收集證據證明彩禮已經用用於共同生活的開銷,也可以用一些日常的水電費的繳費記錄以及刷卡記錄去證明:還可以提供證人證言證明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㈣ 如何證明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
你通過發一些夫妻共同生活的照片或者是經常在一起聊天的記錄就可以證明了
㈤ 共同生活的證據有哪些
實踐中,要認定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是個很復雜的問題,要綜合各個方面加以判斷。在舉證上,除了共同的住所相對容易證明以外,其他的舉證都有一定難度。例如,要證明夫妻間有無性生活,只能靠當事人陳述,如果對方不承認,就很難證明。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由主張返還彩禮的一方證明雙方沒有共同生活,證明難度較大,如果舉證不能,要承擔敗訴的風險,這樣規定也是維護保護婦女權益的體現,但在審判實踐中一定要慎重判斷,防止讓借婚姻索取彩禮的騙財者得逞。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㈥ 共同生活的認定標准
法律分析: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後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願望;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各方有相互扶助的義務, 財產除法律規定外一般為共同共有, 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相互繼承, 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共有人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㈦ 在夫妻債務中如何證明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法律分析:在夫妻債務中證明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方式是需要提供證據,如錢用於孩子的教育支出、用於購買生活用品、購買房屋、裝修房屋等。應認定屬於共同債務的情形: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