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領導幹部個人重要事項申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什麼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1)什麼是共同生活的子女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日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2. 哪些人屬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的目前和你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人員比如父母或丈夫及子女,一是戶口在一起,並且共同居住在一起的。如果戶口不在一起,但屬於直系親屬,同樣可以列為家庭成員!
實際家庭成員簡介:(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共同生活,是指一定的時間共同居住,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的行為。
3. 法律上什麼叫共同生活子女
法律分析: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依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十八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4. 何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並長期共同居住的成員,具體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
(1)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3)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以上內容參考宜賓市人民政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哪些?
5. 中組部關於共同生活:子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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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共同生活子女界定
法律分析: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7. 什麼是共同生活的子女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7)什麼是共同生活的子女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8. 共同生活的子女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共同生活的子女指的是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他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依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9. 共同生活子女官方解釋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