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離休老幹部去世後家屬享有什麼待遇
法律分析:公司、企業的職工退休後,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國家的規定,帶上相關的證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以處理好死者的後事。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2、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另外需要注意: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 2021年離休幹部離休費調整
法律分析:(一)離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二)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及時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
(四)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法律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第十六條臨時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金,以及單位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採用個人養老金的給付辦法。投保人在繳費期死亡的,其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並按規定標准從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中支付死亡喪葬費。
《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第五條 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也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需要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
跨省安置的離休幹部,確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單位將經費劃撥給接受地區,由接受地區負責解決。幹部休養所和直接管理離休幹部較多的部門,要配備必要的車輛,為離休幹部服務。
③ 山東省解放戰爭離休幹部遺孀每月應發多少生活費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離休幹部無固定工資收入遺孀的定期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離休幹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團職(含相當職務級別,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1300元,師職1400元,軍職1500元。希望能幫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④ 離休幹部死亡後家屬生活補助是多少
撫恤金是一次性發放的離休幹部的家屬撫恤金是離休幹部生前的養老金的十分之一
⑤ 離休幹部遺屬每月可享受多少固定生活補貼
撫恤金: 行政、事業、企業離休幹部去世後發放10個月基本工資。
喪葬補助費 : 離休幹部去世後,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如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不分職務職別,每人按800元發給,由家屬包干使用。
有關遺體告別方面的費用:租賃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開支,由單位按實際開支報銷。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每人每月310元;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465元。
⑥ 離休幹部遺孀待遇
法律分析: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政干[2012]317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離休幹部無固定工資收入遺孀的定期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離休幹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團職(含相當職務級別,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1300元,師職1400元,軍職1500元。
已故離休幹部或遺孀本人為紅軍時期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補助費再增發600元。
離休幹部遺孀有固定工資收入,其收入總額低於上述標準的,補足差額部分
離休幹部遺屬中,未滿16歲或已滿16歲仍在校讀書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和經批准投靠離休幹部生活的無固定收入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000元。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件》 第十五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⑦ 離休幹部遺孀每月補貼
法律分析: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政干[2012]317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離休幹部無固定工資收入遺孀的定期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離休幹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團職(含相當職務級別,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1300元,師職1400元,軍職1500元。已故離休幹部或遺孀本人為紅軍時期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補助費再增發600元。離休幹部遺孀有固定工資收入,其收入總額低於上述標準的,補足差額部分。離休幹部遺屬中,未滿16歲或已滿16歲仍在校讀書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和經批准投靠離休幹部生活的無固定收入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000元。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件》第十五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