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生活作風問題怎樣取證
法律分析:視頻,相片,通話,紙質書信或者是證人等一切能證明作風有問題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群眾可以通過電話、信函、網路、當面舉報等方式,也可以委託他人舉報。群眾舉報應該注意以下問題:舉報要詳實。詳實的舉報有利於紀檢監察機關迅速開展調查,落實情況。舉報人應當盡可能據實告知紀檢監察機關被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違紀違法事實的具體情節和證據,特別是要有物證。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⑵ 檢舉公職人員生活作風問題能否向紀委提出查住宿記錄
可以,但要有真憑實據才可。不要涉及第三者隱私。
⑶ 提拔公示期間舉報生活作風問題怎麼查
查法如下:
紀檢會會從掌握的案源線索中開展外圍調查生活作風問題。
⑷ 如何查實生活作風問題
法律分析:黨的作風是黨的性質、宗旨的重要體現,是黨的創造力、戰鬥力和凝聚力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始終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把作風建設的思想升華到了新的歷史高度,為我們新時期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指明了方向。領導幹部的作風關系黨的整體形象和執政地位,關系人心向背和黨的生命,關系國家的生死存亡。近年來,通過系列作風建設主題活動,幹部作風建設有了明顯改觀,但也存在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 村支書因生活作風問題被上級撤職了,如何在網上查
村支書因為生活作風問題被上級撤職了,在網上能否查詢是要分具體情況的。公職人員違紀問題屬於單位內部事物,沒有規定必須要對外公布公開,同時也沒有像公安系統掌握的違法犯罪記錄那樣全面,違紀行為沒有全國統一的登記管理系統,公眾是無法在網上直接查詢的,如果是村支書違紀問題被紀委公開過,那麼在網上搜索是可以查詢到相關信息的。
⑹ 比如檢舉一個公務員生活作風怎麼樣檢舉
摘要 可以向當地紀委檢查委員會、省公安廳投訴舉報,請求調查處理。
⑺ 生活作風問題怎麼取證
舉報一個人生活作風有問題所需的材料,換一種說法就是證明他人生活作風有問題的證據,因此需要滿足證據的條件:①真實性:不可以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如果捏造謠言誹謗他人,對他人的名譽造成惡劣影響的為犯罪行為。②關聯性:即確能證明為生活作風不端。③合法性:不能是採用非法手段獲得。在滿足證據三原則的前提下,可以針對其生活作風不端的具體事項進行調查,取得書面證據,或者有關證人證言都具有一定效力。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六十五條規定: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⑻ 公安人員有生活作風的問題該怎麼投訴
公安人員有生活作風的問題,可以向上級單位或者警務督察投訴。
公安人員的職責有: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9、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1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 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⑼ 紀檢怎麼查生活作風臨聘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突擊檢查。臨聘生活作風屬於其檢查的范圍,所以要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