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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證據可以證明錢沒用在生活上

發布時間:2022-07-13 23:30:54

Ⅰ 丈夫在外面私下借高利貸50萬,妻子怎麼證明這個錢沒有用在夫妻生活,在法庭上是有效的

如果是個人借的高利貸現在一般不能輕易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了。如果法院需要舉證,可以從借款時間之後家庭的日常經營、生活開銷進行舉證,如果沒有大額的財產增加或開銷,一般就可以證明了。

Ⅱ 怎樣才能證明丈夫欠的債沒用於家庭生活

1、舉證責任在婚內單獨舉債的一方或者債權人,而不在並未參與舉債或事後追認舉債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身上,因此,無需證明這一點,如果問題所涉及的丈夫或者債權人,意圖要求並未在參與舉債或事後追認的一方承擔連帶的償還責任,則需要證明一方在婚內所舉債務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否則涉案債務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此外,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所負的債務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2、當事人對於自己所提出主張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的,由負有舉證責任一方承擔不利後果。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Ⅲ 請問大家,什麼證據能夠證明夫妻一方的借款沒有用於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

1、證明你不知情,對方未告知你的情況下私自借款。這可以通過對夫妻另一方錄音證明。

2、證明該筆錢款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1)借款時的家庭財務狀況,可以通過存款、工資及其他收入證明。證明借款時,家中不缺錢,也沒有突發事件需要舉債借款。

2)借款的用途。通過舉證生活費來源,新添傢具等財物資金來源,借款期間夫妻共同生活的花費都有相應的來源,而非借款,反證該筆借款未用於家庭生活。

(3)什麼證據可以證明錢沒用在生活上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Ⅳ 前夫私自借的錢50萬,我拿出什麼有效證據,能夠證明沒有用於生活中

你好,是已經離婚瞭然後債權人來找你要錢嗎?需要跟你要錢的人來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不用你舉證。

Ⅳ 老公欠錢妻子被起訴,老公現在處於坐牢期,妻子要怎麼證明這錢沒有用到共同生活中呢妻子沒有能力沒有

這種事情可能無法證明,因為夫妻關系存續階段,所有的利益共享,債務共擔。現在老公坐牢,老婆理所當然要承擔這些債務,就算找到任何證據,證明那錢不是二人共同消費的,都得不到法律支持。對方起訴後,法院會依法審判,然後就要執行財產,家中所有的財產都可以用來執行還債。

如果妻子確定沒有能力還,法院也會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就算判決了,只要沒有可執行財產,他們也沒有辦法。

Ⅵ 老公網賭欠債去世,怎樣取證證明沒用於家庭生活

像這種情況下,你是沒有辦法證明他沒有用於家庭生活的,因為他的錢畢竟是屬於這個家庭的,就算他沒有用你的家庭生活,你也不會有辦法證明的。

Ⅶ 在法庭上如何證明欠債的錢不是用於家庭開銷,要提供什麼證明嗎

在法庭上要證明欠債的錢不是用於家庭消費,在開庭前就要先獲取證據材料,證明材料可以是證人證言,也可以是書證,證明這些錢到底用在了什麼地方。
比如有人知道這個錢是用到什麼地方了,就讓這個人把知道的情況寫出來,或者錄音也行,有轉賬記錄的要復印,然後把取到的證據在法庭上出示。

Ⅷ 2021年老公借了五萬元:沒有用在家庭日常生活中:現在被起訴了:我要怎麼證明沒

你和你老公是一家人 是合法夫妻 。他借的5萬元錢不管你有沒有證據 。用在你家日常生活中 。那都是沒有用的 ,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不要找更多的借口 。在這種情況下 你就拿出證明無人可信 。也沒有第三者可以證明 。所以就別枉費心機了 。想想如何把借款還上 。這是唯一的出入 。不然你就得吃官司 。

Ⅸ 怎樣證明借錢沒有用在夫妻共同生活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其次,就該問題而言,當事人可以根據以上規定進行搜集證據。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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