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在司法實踐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其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因為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
其二,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義」的行為以外,當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名義的」證據。
B. 法律上什麼叫共同生活子女
法律分析: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依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十八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C. 婚姻法中共同生活指什麼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後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願望;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創造並享受美好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共同的住所;(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於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3)夫妻相互扶助的義務;(4)夫妻共同承擔的其他家庭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D. 共同生活的認定標准
法律分析: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後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願望;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各方有相互扶助的義務, 財產除法律規定外一般為共同共有, 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相互繼承, 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共有人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 法律上什麼叫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各方有相互扶助的義務,
財產除法律規定外一般為共同共有,
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相互繼承,
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共有人共同償還.
F. 法律上夫妻共同生活,是指什麼,如何界定
法律上的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當事人在
婚姻登記機關
登記結婚以後的婚姻存續期間。
離婚或者一方死亡(包括
自然死亡
和
宣告死亡
)後,夫妻共同生活即告結束。
G. 什麼叫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後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生活在一起的共同願望;客觀上男女之間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
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共同的住所;(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於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3)夫妻相互扶助的義務;(4)夫妻共同承擔的其他家庭義務。
當然,夫妻是否共同生活的認定是個復雜的問題,有時並不需要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方面才認定夫妻存在共同生活。例如,甲因出國留學與妻子乙分居兩年,兩年期間,甲乙感情穩固,仍然應認定為「共同生活」;再如,丙、丁婚後兩人感情甚好,只是因為丙的一點心理障礙,兩人遲遲未同房,仍然應認定為「共同生活」。所以,判斷夫妻是否共同生活,需要把握夫妻生活的實質,即主觀上有共同生活的願望和客觀上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綜合夫妻共同生活的四個方面一起評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H. 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什麼
婚後雙方同居時間不長,可以酌情考慮退還部分彩禮。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