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最低生活保障是低保的意思嘛
法律分析:是的。低保指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顯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二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㈡ 最低生活保障學生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
就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生。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線也即貧困線。對達到貧困線的人口給予相應補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1)是保證基本生活的生活費用補貼。 (2)是為貧困人口提供的一種救濟。 (3)具有臨時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過了規定的救濟標准,則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國的一種傳統做法,但過去的含義與今日大有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㈢ 低保是什麼意思呀
低保的意思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面向城市貧困人口按時發放救助金,並在某些方面減免費用。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社會救助制度的組成部分。
低保對象分為A,B,C三類進行歸檔到位。A類低保對象為基本失去勞動能力的重病人,尿毒症等沒有治癒可能性的大病,癌症不屬於,殘疾人,重殘,孤寡老人,0周歲以上。B類低保對象主要包括單親困難家庭,孤兒,子女無贍養老年人等。
C類低保對象包括目前因病,因災,生,難家庭,並根據三類對象實行了定期調查審核,從而實現了低保動態管理,分類施保的原則做到能進能出,應保盡保的要求。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目前全國城鄉低保對象達7487.4萬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萬人,月標准240元,同比增長7.1%,人均補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長15.9%,農村低保5179.6萬人,年標准1136元,同比增長8.8%,月人均補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長22%。
低保指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顯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㈣ 什麼是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又稱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是國家為救濟社會成員收入難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種社會救濟標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區別於傳統社會救濟制度的重要標志。
北京:城市低保標准從家庭月人均500元上調為520元;全市農村低保最低標准從家庭月人均340元上調為380元;
上海:1、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從每人每月50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570元;2、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從每人每年432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5160元,也就是從每人每月3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430元。
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從510元調整至560元。
廣州:城鎮低保標准由原來的415元/月/人提高到530元/月/人,提標幅度為27.7%;農村低保標准由原來的300元/月提高到420元/月/人,提標幅度為40%。
合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為戶月人均410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市定指導線為每人每年不低於1650元,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蘭州:924元-1680元不等,分三種情況;
㈤ 什麼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線也即貧困線。對達到貧困線的人口給予相應補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做法。(1)是保證基本生活的生活費用補貼。(2)是為貧困人口提供的一種救濟。(3)具有臨時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過了規定的救濟標准,則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國的一種傳統做法,但過去的含義與今日大有不同。在過去,救濟對象被分成不同類型,實行差別待遇。20世紀80年代以來,不少地方紛紛探索救濟方式的改革。1993年上海市在全國率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1996年在全國范圍內鋪開。1999年9月,《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條例》經國務院審定並於同年10月1日在全國施行,意味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也是我國社會救助工作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
㈥ 最低生活保障是什麼意思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6)最低生活保障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低保的全稱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指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顯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全民低保:較為完整的表述應是:凡是中國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直白的解釋則是:「低保」等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城市低保」)加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農村低保」)。
農村低保制度的唯一「門檻」是農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只要農戶條件符合,政府就有責任和義務給予應有的救助,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過渡為規范的農村低保制度,其保障人數都會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中西部地區的增幅還可能會更明顯些。
申請低保的話就需要准備:書面申請書。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合影。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證明。外出務工人員收入證明。離異家庭涉及有贍、扶、撫養關系的應提供離婚證明。非農戶人員的家庭,應提供非農戶口人員的收入證明。
以及對勞動能力有爭議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證明。殘疾人提供殘疾證。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以上材料是申請低保最好用也是非常關鍵的材料。最低生活保障事關困難群眾衣食冷暖,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的基礎性制度安排。
㈦ 低保是什麼意思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簡稱。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金。是針對貧困家庭,下崗職工推出的一項社會福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三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六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
㈧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什麼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類型。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般指低保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對於收入水平低於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標準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標准提供的現金或實物救助,以保證該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救助制度。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對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