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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狗的法律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4-04 11:36:38

㈠ 中國有哪些和養犬有關的法律條文

關於養犬的法律條文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㈡ 有沒有關於寵物的法律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一百零六條(動物使用之禁止),禁止使用以下動物進行展示、表演、體育競技或者其他工作:

(一)妊娠期、哺乳期的母獸,孵卵期、育雛期的鳥類,產卵期的爬行類和兩棲類動物;

(二)身體患病或受傷的動物、精神萎靡不振的動物。

第一百零七條(動物虐待之禁止):

(一)禁止採用踢打、鞭抽等致動物傷害的暴力手段或者虐待的方式驅使動物表演或者競技。

(二)禁止電擊動物,但動物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緊急危害的情形除外。

(三)禁止以禁食、禁水等方式虐待動物,禁止強迫動物超越其自然能力的工作或者表演。

(四)禁止驅使動物進行可能傷害動物的表演項目。

(五)禁止以觀賞或者經營為目的挑逗動物之間的互相廝殺和傷害。

(六)禁止以觀賞或者經營為目的將小型動物當眾投食給食肉類動物,造成對動物驚嚇、恐慌、傷害和死亡。

(七)禁止以觀賞、拍照為目的以傷害的方式改變動物的面貌,如拔指甲、拔牙等。

(八)禁止縱容遊客、公眾驚嚇、傷害動物。禁止把活體動物作為靶子,縱容遊客用槍支、弓箭、棍棒等捕殺、調戲、傷害動物。

(2)寵物狗的法律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范飼養),國家實行規范養犬、貓的政策。為了保護城鎮區域和農村區域的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規定每戶養犬、貓的最多數量。

各級人民政府在城鎮范圍內劃定禁止或限制飼養貓、犬的區域及禁止或限制貓、犬戶外活動的區域時,應當舉行聽證會。聽證會應當吸收動物保護組織代表、寵物動物所有人代表參加。

第六十五條(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城鎮劃定養犬、貓的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

在重點管理區內的居民,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名和體高、體長標准,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布。

重點管理區內的機關、單位、團體或組織等因特殊工作需要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須經公安機關批准,並辦理養犬登記。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銷售、繁殖、展覽烈性犬。

第六十六條(社區參與),國家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寵物動物保護和管理方面的宣傳、教育和調解工作,增強寵物所有人的責任心,保護和救助流浪貓、犬,兼顧未養寵物者的利益,減少社會爭端。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貓管理規定事項依法制定公約,規定行為要求和違約責任,並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業主應當遵守該公約。

㈢ 國家對養狗有什麼法律規定

目前全國尚沒有為養狗立法,不少涉及養犬管理的條文規定散見於各法律法規中。如《侵權責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從地方層面來看,我國當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後出台相應的養犬管理法律規范。各地區結合本地實情制定了養犬管理的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侵權責任法》規定,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對於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㈣ 關於養寵物狗的法律法規,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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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方針,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獸醫、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全面負責養犬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有關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犬類的免疫、檢疫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負責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居民、村民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規定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 本市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縣為一般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一般管理區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和學校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禁止養犬。

天安門廣場以及東、西長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劃定范圍禁止遛犬。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定地區劃定范圍禁止養犬、禁止遛犬。

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經討論決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區內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

第九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准養一隻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准,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布。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必須到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第十二條 個人在養犬前,應當徵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並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持證明到住所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後,攜犬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免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養犬登記證年檢時間、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

重點管理區內每隻犬第一年為1000元,以後每年度為500元。

對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對養絕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難的鰥寡老人養犬的,減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務費。

一般管理區的收費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養犬繳納的費用集中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養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發生服務的費用納入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新住所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將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轉移到重點管理區飼養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條件,並自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飼養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補繳管理服務費差額。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養犬人丟失登記證的,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的,應當將犬送交犬類留檢所,並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並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三)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並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乘坐電梯的具體時間;

(四)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並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五)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為犬戴嘴套、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六)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七)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

(十)嚴格履行養犬義務保證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過錯。致使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所,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依法採取撲滅措施,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現狂犬病等疫病的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向區、縣畜牧獸醫、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並採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公安機關協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舉辦犬展覽,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從事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獸醫資格,並經過執業登記注冊。

禁養區、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犬類養殖、銷售和舉辦犬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養殖的犬應當進行犬類狂犬病的預防接種,經預防接種後,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動物健康免疫證;

(二)銷售的犬有動物健康免疫證和檢疫證明;

(三)不得將養殖的犬帶出飼養場地。

第二十二條 禁止冒用、塗改、偽造、買賣與養犬和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沒有申請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違法記錄檔案,對多次被舉報或者處罰的養犬人進行重點管理。

養犬人因違反本規定,被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的,在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本居住地區的養犬登記、年檢情況等事項向居民、村民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在禁養區內養犬的或者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塗改和偽造養犬登記證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並可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經登記、年檢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或者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逾期不辦理養犬變更登記的或者丟失養犬登記證逾期不補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單位處2000元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在禁遛區遛犬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車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乘坐電梯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攜犬出戶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將養殖的犬帶出飼養場地的。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六項,攜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糞便不立即清除,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二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二十二條,違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畜牧獸醫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以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執法責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積極履行管理職責,文明執法。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養犬人放棄飼養的犬、被沒收的犬以及無主犬。

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內可以被認領、領養;對無人認領、領養的,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對病死犬,應當進行無公害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實施本規定的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嚴格限制養犬規定》同時廢止。

http://www.goumin.com/topic/27

㈤ 中國關於寵物狗的法律有嗎

關於養犬的法律條文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

㈥ 求助有關家養寵物狗的相關法律條文!

沒有全國性的規定,只有地方規定。比如上海: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養犬人的合法權利,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獸醫、城管執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衛生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公安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公安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以及相關處罰。市公安部門設立的犬只收容所負責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工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相關管理以及處罰。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城市化地區飼養、經營犬只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衛生、財政、物價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事處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六條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和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的行為規范。第九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參與養犬管理活動。第二章養犬登記第十條本市依法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將飼養的犬只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植入電子標識。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狂犬病免疫點。經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寵物診療機構可以開展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並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獸醫主管部門的認定書。犬只在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向養犬人發放狂犬病免疫證明。第十一條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年檢制度。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養犬人應當養犬登記。未經登記,不得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本市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實現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年檢在同一場所。第十二條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場所。個人在城市化地區內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條。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只。第十三條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犬籠、犬舍和圍牆等圈養設施;(二)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三)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單位所在地在公樓、居民小區以外。第十四條養犬人應當到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指定機構申請養犬登記和年檢。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個人身份證明;(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單位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二)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四)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五)單位飼養犬只的場所證明;(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第十五條區、縣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第十六條養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現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指定機構變更手續。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原機構注銷手續:(一)飼養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蹤之日起十五日內;(二)放棄飼養犬只的,應當自送交他人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內。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滿,養犬人未將犬只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公安部門注銷《養犬登記證》。第十八條《養犬登記證》、犬牌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可以到機構申請補發。犬只電子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可以到植入地點申請補植。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和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與獸醫主管、城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等部門實行登記、免疫和監管等信息共享,為公眾提供相關管理和服務信息。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信息:(一)養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二)犬只的免疫接種、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徵和照片;(三)養犬人因違反養犬管理規定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四)養犬登記相關證照的發放、變更、注銷和收回信息;(五)其他需要記載的信息。第二十條養犬人應當承擔犬只狂犬病免疫、電子標識、相關證件和管理服務費用。狂犬病免疫、電子標識的具體費用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核定,相關證件和管理服務費的具體費用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並向社會公布。管理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第二十一條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虐待飼養的犬只。第二十二條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為犬只掛犬牌;(二)為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三)為大型犬只戴嘴套;(四)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避開高峰時間並主動避讓他人;(五)單位飼養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將其裝入犬籠;(六)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第二十三條禁止攜帶犬只進入公樓、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機、船)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前款以外其他場所的管理者可以決定其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攜帶犬只乘坐計程車的,應當徵得計程車駕駛員的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或者規約,劃定本居住區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區域。盲人攜帶導盲犬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第二十四條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第二十五條養犬人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支付醫療費用。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第二十六條城市化地區的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後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的,憑犬只實施絕育的手術證明,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第二十七條養犬人放棄飼養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條件無法養犬登記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養犬人不得遺棄飼養的犬只。第二十八條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應當立即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並向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九條犬只在飼養過程中死亡的,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屍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犬只在動物診療機構死亡的,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屍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養犬人、動物診療機構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亂扔犬只屍體。第三十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制定公約或者規約,並組織監督實施。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或者規約。第三十一條鼓勵與養犬相關的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制定行業規范,開展宣傳教育,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活動。鼓勵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參與養犬管理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舉報、投訴。相關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處理。第四章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第三十二條本市設立的犬只收容所,負責收容下列犬只:(一)走失犬只;(二)流浪犬只;(三)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四)因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收容的犬只。第三十三條經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應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到犬只收容所認領。第三十四條流浪犬只、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因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犬只,經獸醫主管部門指定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個人或者單位領養。被確認領養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植入電子標識。確認領養犬只的,犬只領養人應當在犬只收容所養犬登記。第三十五條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六條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經市公安部門認可,可以開展犬只的收容、領養工作,收容、領養的犬只不得用於經營活動。公安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予以支持,並履行監督職責。第五章犬只的經營第三十七條開設犬只養殖場所、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向住所地的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分別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並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手續。未經許可,不得開展犬只養殖、診療活動。第三十八條從事犬只銷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並於領取營業執照後五日內到住所地的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犬只銷售前,應當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工商登記證明和相關免疫證明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取得檢疫證明後方可銷售。犬齡滿三個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犬只禁止銷售。第三十九條從事經營性犬只寄養、美容等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犬只擾民、破壞環境衛生。第四十條舉犬只展覽展示、表演、比賽等大型活動的,舉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相關手續,並於活動舉前到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提供犬只檢疫證明。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對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飼養未登記、年檢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督促養犬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登記、年檢。逾期仍不登記、年檢的,收容犬只。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犬只送交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犬只收容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個人飼養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門收容犬只。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勸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對其批評教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攜帶犬只進入禁止進入的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聽勸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養犬人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由公安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養犬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部門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只,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犬只兩次以上傷害他人或者一次傷害兩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門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只。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遺棄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只。養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養犬登記證》。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亂扔犬只屍體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設犬只養殖場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銷售未取得檢疫證明的犬只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每銷售一隻未取得檢疫證明的犬只,處五百元罰款。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從事犬只寄養、美容等經營性活動中,犬只擾民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從事犬只寄養、美容等經營性活動中,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破壞環境衛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備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參加展覽、表演和比賽的犬只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五條飼養犬隻影響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法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六條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七條本條例所稱的養犬人,是指飼養犬只的個人或者單位。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化地區,是指《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確定的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鎮。第五十八條烈性犬只的目錄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獸醫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五十九條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第六十條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為犬只養犬登記的,繼續有效。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

㈦ 國外養狗的相關法律有哪些


不同國家的養狗法律

因為開始將狗當成寵物的時間不同,很多國家對於養狗所制定的法律也有很大的區別。當然不同的法律也是根據不同的國情而來,所以並不存在孰優孰劣的問題。那麼我們就來看看幾個國家的養狗法律是怎樣的。

一、美國

美國有三部涉犬法律,在美國的居民區內、犬吠超過三聲,狗主人就要受到相關法律的懲罰,這就是著名的「三吠」原則。寵物的出售、流通都由專業化的銷售商進行,都接種了疫苗、帶有健康證書和身份標牌,寵物店裡也有帶執照的獸醫,防治疾病的疫苗和葯物等。所有寵物狗還要定期去獸醫院進行身體檢查、注射疫苗。

「狗債人償」甚至代狗坐牢,為了防止寵物狗傷人,美國也有一套嚴格完善的規章制度,其中最重要的第一步就是「教育狗要從娃娃抓起」。在全美各地,正規的「狗俱樂部」隨處可見,絕大多數狗一生下來就在這種俱樂部中接受「啟蒙教育」,學習如何與人相處和並接受相關的技能訓練。而想養狗的人也大都通過俱樂部這樣的正規渠道獲得寵物。

為了防止傷人事件發生,絕大多數美國城市都明確規定:除非在自家院子里,狗在任何其它地方出現都要繫上皮帶或鏈條,而且市區的公園等公共場所大都不準攜狗入內。美國許多州都通過了相關法律,嚴刑處罰咬人的惡狗,咬過人的狗難逃制裁。而如果一條狗被認定有危險傾向,主人卻沒有嚴加防範和處理,造成狗咬傷、咬死他人,狗主人就要承擔「狗債人償」的責任,可能要為狗入獄,同時還要繳納巨額罰款。

二、俄羅斯

莫斯科的每隻狗都有身份證,對於一些高大兇猛的狗,外出時必須將嘴套住,並由主人牽著才行。狗是絕對不允許進入幼兒園和學校等場所的。每條上街的狗都要掛上一塊牌子,牌子分為紅,黃,綠三種。紅色牌說明狗具有攻擊性,大家見到就要遠離,黃色牌代表狗基本不傷人,但也別掉以輕心,綠色代表絕對沒有危險,可以隨便接近。

三、法國

每隻狗脖子上掛「名牌」,註明主人姓名,住址以及狗的名字,沒有掛牌子的狗在外游盪將被做為無主犬收容。遺棄狗,便開出罰單。監禁51周,罰款2萬英鎊 不為狗進行免疫的狗主人將被重罰,傷人的狗如果被鑒定具有攻擊性,將被處死。

四、日本

養犬者門上須貼「犬」字。完善「狗籍」制度確保狗有其主。「終生飼養」消除流浪狗,為保障狗與主人不分開,從根本上杜絕流浪狗,日本制定了一套嚴格的規章,保障實行寵物狗的「終生飼養」。如果養狗人被發現有不及時給狗餵食喂水等虐待或遺棄動物的行為,要處以最高50萬日元罰款;如果養狗人故意殺害、殺傷寵物,更要被判處1年以下徒刑或100萬日元以下罰款。如此嚴厲的法律規定,使日本人在決定養狗之前必須進行深思熟慮,也因此確保了每隻狗都進入真正愛狗的家庭,以防悲劇發生。

五、義大利

狗主人必須在狗狗的皮膚下植入一個電子晶元,作為狗的身份證,政府發現流浪狗,馬上能查出狗主人,開出罰款單,罰一萬歐元。

㈧ 養狗的法律規定

養狗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家犬管理條例

一、為預防和消滅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潔,保證工作、生產、學習、生活和社會活動的正常進行,鞏固安定團結,特製訂本條例。

二、縣級以上城市及近郊區、新興工業區禁止養犬。生產(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須實施檢疫免疫。發現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殺,以保證安全。

三、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獸醫站、衛生防疫站及有關部門,施行對犬免疫注射。凡工廠、倉庫及農村社員、外僑等私人養犬者,都必須接受對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後,進行登記、收費,發給「家犬免疫證」,並在犬身作統一標記。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無標記犬),一律視為野犬,公安人員、民兵以及廣大群眾都有權捕殺,不負任何責任。

犬如傷人,追查犬主。犬主應負被咬傷者的全部醫療費用及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群眾出售狗皮時應交回「家犬免疫證」。

六、凡被犬咬致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治療;並由醫院向當地衛生防疫站申請狂犬病疫苗注射,防止狂犬病發生。其他家養哺乳動物被犬咬傷者,送獸醫站處理。野生哺乳動物被犬咬傷者,要立即捕殺。

七、如有違犯本條例者,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直至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八、各級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條例制訂管理實施細則,認真執行。

拓展資料

《家犬管理條例》是為預防和消滅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潔,保證工作、生產、學習、生活和社會活動的正常進行,鞏固安定團結制定。由衛生部、農業部、對外貿易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於1980年11月18日發布,自1980年11月18日起施行。

㈨ 有關狗狗的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9)寵物狗的法律有哪些擴展閱讀

養狗注意

1、遛狗拴根繩。我住的小區里老年人居多,養狗做伴的不在少數。每到清晨、傍晚遛狗「高峰期」,鄰居見面打聲招呼,狗也彼此叫喚兩聲,增進感情。

可仔細一看,許多狗主人遛狗時不牽繩,特別是有的老年人,背著手在前邊散步,狗在後面小碎步跟著,時左時右,看似溫馨,卻令人心驚。路上車多人多,狗容易亂跑被車撞到,不牽繩的狗還可能失控,咬傷行人和其他狗。所以遛狗時,別忘了戴上那根牽引繩,保證狗一直在自己的視線內。

2、減少噪音。「不是我讓它不叫,它就不叫了。」這是養狗族的普遍無奈。我家小狗也一樣,在家「彬彬有禮」,一出門就惹是生非,對著行人和別的狗吼叫示威。訓練狗不亂叫,得獎罰並進,當外人出現時給點獎勵安撫,若還不停止則及時懲罰,狗才能鎮定下來。

3、處理好排泄物。寵物狗出沒的小區、公園、人行道、樹坑、草叢里,總是處處「埋雷」。正是盛夏時節,誰也不想跟狗屎、狗尿「不期而遇」,更何況還會滋生細菌與蚊蟲。平時在家,我會訓練狗定點排泄,外出遛狗一定帶好糞便袋;愛干凈的甚至可以隨身帶瓶水,及時沖刷掉狗屎、狗尿給路面帶來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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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寵物狗的法律有哪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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