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寵物食品零售稅收分類編碼
1030104。
寵物飼料產品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飼料,應按照飼料產品百分之十三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飼料,是指用於動物飼養的產品或其加工品。飼料的具體征稅范圍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㈡ 寵物飼料產品是否免徵增值稅適用稅率是多少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件規定:「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葯、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上述貨物的具體范圍見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文件附件1第三條明確:飼料,是指用於動物飼養的產品或其加工品。具體征稅范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9號)執行,並包括豆粕、寵物飼料、飼用魚油、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寵物飼料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812號)規定:「寵物飼料產品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飼料。」
㈢ 免稅飼料產品的范圍包括哪些
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 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以及添加其他成分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屬於該范圍。
㈣ 寵物奶粉稅點
寵物食品加工行業的增值稅率(徵收率),一般納稅人為13%,小規模納稅人為3%
飼料,是指用於動物飼養的產品或其加工品。具體征稅范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9號)執行,並包括豆粕、寵物飼料、飼用魚油、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葯、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增值稅減稅後11%的稅率改為10%。
㈤ 寵物產品開始稅率 2022
一般納稅人銷售寵物飼料增值稅適用稅率為9%。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寵物飼料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812號規定:寵物飼料產品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飼料,應按照飼料產品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現在稅率是9%。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㈥ 飼料免稅的范圍有哪些
從事飼料生產銷售的納稅人,生產銷售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免徵增值稅。
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6.原有的飼料生產企業及新辦的飼料生產企業,應憑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准後,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徵增值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