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遺棄寵物是否應處罰
法律分析:寵物在法律上只屬於財物,權利人具有絕對的處分權,可以買賣、出租或拋棄。權利人主動拋棄財物,沒有侵害他人的權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不可能構成犯罪。若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受害人可以向飼養人主張侵權賠償。若飼養人明知動物有主動攻擊性或攜帶傳染病,則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家養動物一般不受保護,只視為個人財產,不具有動物人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B. 別人拿走我的寵物可以起訴嗎
法律分析:可以起訴。如果價值較高,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C. 寵物丟失怎麼立案
法律分析:在被偷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報警,因為此時為盜竊;但如果是它自己跑丟的話,警方一般不會受理此案件。因此,報警時需要有根據證明狗是被偷的。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D. 法律上有沒有拋棄寵物這個罪
法律上並沒有這個罪行,但如果寵物有明顯的主動攻擊人類的行為的話該飼主還是將其隨意拋棄從而導致他人受傷的話是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的。
法律分析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生活不能自理如幼兒與年邁老人的人身安全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就可構成本罪。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 遺棄寵物是否應處罰
寵物是什麼?財產。那財產所有權人就有權自由處分,比如說贈送、毀壞或者遺棄,但有一個原則——不能給別人添麻煩。
如果擾亂了公共秩序,那管理部門要站處理處理,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處罰。但我想沒有幾個地方規定能那麼齊全,把這種情況也考慮進去,所以想讓職能部門管理的可能性幾乎為零。但也不是不可以,因為管理規定中會有很多概括性規定,以便於管理部門權宜處理,但大多數單位不會動用。而且遺棄人是把小奶狗放在了一個私人管理的空間,所以如果說想要在公權領域避免這種事情,不如推動完善當地養犬規定來得有意義。
那拋卻幾條生命就沒有法律來管嗎?無因管理。什麼是無因管理?它是指沒有受到委託人的授權,為了避免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遺棄人是應當支付管理人因此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比如給小奶狗買的狗糧、狗窩等支出。
但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遺棄人算不算無因管理中的相對人(受益人)?《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問題的關鍵在於:奶狗主人是不是遺棄人?報道一上來就給他定義成遺棄人,在法律上我們也這么認定嗎?如果這么認定的話,小奶狗就變成了遺棄的無主物,所有權就能算到拾取人身上,那就不存在為別人管理的說法,因而就不需要支付費用。
但實際上到采訪結束時,管理人還是希望主人把奶狗領回去,並沒有獲得所有權的意思。另外一方面呢,狗是被「遺棄」到管理人的院子里,因為不同於其他沒有生命的物品,狗可以移動轉移,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也要對狗進行必要的管理,以防止被訛詐,不是放在那兒跟我沒關系就完事兒的了。
如果讓管理人自行推斷為遺棄顯然很困難,也不符合自身利益,而遺棄人顯然不可能作出遺棄的表示,因而在他們作出最終表示和領回前,這個必要指出他們是跑不掉的,這個錢他們必須出。
值得一提的不是錢,而是這個流浪狗基似是個人管理,民間力量如愛狗人士應該早就有所注意了,提醒管理部門或第三方機構有必要予以關注,否則真的有一天跑掉了又是一筆糊塗賬。
F. 棄養寵物犯法嗎
遺棄動物目前不犯法。
當前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單純遺棄寵物需要承擔責任,但被遺棄的寵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由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不過要證明被遺棄動物的原飼養人、管理人的存在較大難度,致使原飼養人在遺棄時心存僥幸,也最終導致了遺棄寵物的現象愈演愈烈。不過,遺棄寵物時具有其他不法目的或者惡劣情節的應該另當別論。
G. 寵物狗被人帶走丟棄,至此走丟,能追究其責任嗎
寵物狗被人帶走丟棄,他是有責任的,不應該隨便把別人的狗帶走,並且又丟棄,實在找不著,也沒有辦法,畢竟弄丟的是一條小狗,而不是人,讓他給你賠禮道歉,陪你一條狗就可以了,這無法追求其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