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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狗認領的期限是多久

發布時間:2022-04-26 22:26:53

㈠ 關於養寵物狗的法律法規,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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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方針,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獸醫、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全面負責養犬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有關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犬類的免疫、檢疫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負責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居民、村民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規定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 本市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縣為一般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一般管理區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和學校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禁止養犬。

天安門廣場以及東、西長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劃定范圍禁止遛犬。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定地區劃定范圍禁止養犬、禁止遛犬。

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經討論決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區內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

第九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准養一隻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准,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布。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必須到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第十二條 個人在養犬前,應當徵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並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持證明到住所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後,攜犬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免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養犬登記證年檢時間、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

重點管理區內每隻犬第一年為1000元,以後每年度為500元。

對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對養絕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難的鰥寡老人養犬的,減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務費。

一般管理區的收費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養犬繳納的費用集中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養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發生服務的費用納入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新住所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將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轉移到重點管理區飼養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條件,並自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飼養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補繳管理服務費差額。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養犬人丟失登記證的,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的,應當將犬送交犬類留檢所,並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並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三)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並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乘坐電梯的具體時間;

(四)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並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五)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為犬戴嘴套、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六)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七)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

(十)嚴格履行養犬義務保證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過錯。致使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所,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依法採取撲滅措施,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現狂犬病等疫病的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向區、縣畜牧獸醫、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並採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公安機關協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舉辦犬展覽,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從事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獸醫資格,並經過執業登記注冊。

禁養區、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犬類養殖、銷售和舉辦犬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養殖的犬應當進行犬類狂犬病的預防接種,經預防接種後,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動物健康免疫證;

(二)銷售的犬有動物健康免疫證和檢疫證明;

(三)不得將養殖的犬帶出飼養場地。

第二十二條 禁止冒用、塗改、偽造、買賣與養犬和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沒有申請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違法記錄檔案,對多次被舉報或者處罰的養犬人進行重點管理。

養犬人因違反本規定,被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的,在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本居住地區的養犬登記、年檢情況等事項向居民、村民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在禁養區內養犬的或者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塗改和偽造養犬登記證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並可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經登記、年檢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或者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逾期不辦理養犬變更登記的或者丟失養犬登記證逾期不補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單位處2000元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在禁遛區遛犬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車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乘坐電梯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攜犬出戶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將養殖的犬帶出飼養場地的。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六項,攜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糞便不立即清除,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二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二十二條,違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畜牧獸醫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以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執法責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積極履行管理職責,文明執法。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養犬人放棄飼養的犬、被沒收的犬以及無主犬。

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內可以被認領、領養;對無人認領、領養的,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對病死犬,應當進行無公害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實施本規定的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嚴格限制養犬規定》同時廢止。

http://www.goumin.com/topic/27

㈡ 狗的正常壽命一般是多少年

大型犬壽命短,平均9~12歲;小型犬壽命長,平均12~15歲,也有個別狗的壽命達20歲,最長壽記錄是34歲。

狗在1歲左右就由幼年進入成年;2—5歲是狗的壯年期;7歲以後就進入了老年;而10 歲左右的狗,生殖能力已停止。狗的壽命與品種、性別、體型、飼養條件、運動、疾病等有關。

拓展資料:

一般來說,雜種犬比純種犬長壽、公犬比母犬長壽、小型犬比大型犬長壽。

壽命因狗的不同而各有不同,共通的是約在死期的半年前,狗仍持續著壯年期的體力、氣力。

日常鍛煉,不僅有助於保持體重,還能保證狗狗的精神健康。對於雪橇犬,牧羊犬,狩獵犬天性里都需要大量的運動,不充足的運動對他們健康有害。

網路-狗

㈢ 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的解讀

備受社會關注的《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將於本月15日正式實施。該條例和以往本市相關規定有何不同?條例實施後,「無證犬」能否因此減少?不文明養犬行為能否得到有效控制?「一戶一犬」又將怎樣具體執行?……針對一些市民關心的熱點問題,記者請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偉等給予權威解讀。
收費標准將正式公布
【現象】本市辦理狗證分區域收費,中心區域2000元,環線外1000元,農村100元。據公安部門統計,本市經登記飼養的犬只,從上世紀90年代初的4.5萬條,增至目前的14萬條。另據推測,本市無證犬只的數量超過60萬條。可見,登記辦理狗證的不到總數的四分之一。相當一部分養犬人,因為收費太高而不為愛犬辦證,四分之三「無證犬」的現象令人深思。
【規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養犬人應當承擔犬只狂犬病免疫、電子標識、相關證件和管理服務費用。狂犬病免疫、電子標識的具體費用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核定,相關證件和管理服務費的具體費用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並向社會公布。
管理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解讀】狂犬病免疫、電子標識的收費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目前市物價局、市農委已確定了收費標准:狂犬病免疫採用進口疫苗需60元,採用國產疫苗需40元,電子標識植入需60元。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經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寵物診療機構,可以在不高於這一標準的范圍內,確定本免疫點的具體收費標准。
條例所規定的相關證件和管理服務費,則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遵循滿足社會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補償管理或服務成本,並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確定收費標准。市物價部門正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具體的收費標准,5月15日條例實施前正式向社會公布。
另外,條例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的,憑犬只實施絕育的手術證明,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
每戶限養一犬,已辦理登記依然有效
【現象】陳先生家養兩條狗,均辦理了養犬登記,已連續7年繳納管理費。孫女士也養了兩只狗,但之前並未辦狗證,面對「每戶限養一犬」的規定,他們的具體情況該如何處理?
【規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個人在城市化地區內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條。
【解讀】「個人在城市化地區內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條。」其中的「戶」,以「房」為單位認定,即「一套房限養一條犬」。如果家中已經飼養兩條或以上犬只的,要分成兩種情況:一,在條例實施前,已經依法辦理了養犬登記的犬只,可以繼續飼養;二,沒有辦理養犬登記的,養犬人必須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送交給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至於「不免疫不登記的犬只」,如果主人硬要把犬只關押在家中當作黑戶犬,一經發現將按照《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考慮到城郊情況的不同,限養范圍為城市化地區。條例對「城市化地區」作了說明,是指《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確定的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鎮。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只
【現象】市民樓先生家養一隻德國牧羊犬,他出門遛狗時,牧羊犬彪悍的外形常常讓周圍百姓避之不及。
【規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只。
【解讀】市公安局會同市農委核定本市禁止個人飼養的烈性犬只范圍。本市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只目錄:藏獒、獒犬、羅威那犬、義大利扭玻利頓、法國波爾多獒犬、鬥牛獒犬、西班牙獒犬、高加索犬、比利牛斯獒犬、巴西菲勒、阿根廷杜高獒犬、丹麥布羅荷馬獒等獒犬以及具有獒犬血統的雜交犬只。法國狼犬、昆明狼犬、德國牧羊犬等狼犬以及具有狼犬血統的雜交犬只。英國鬥牛犬、英國老式鬥牛犬、美國鬥牛犬、土佐犬、牛頭梗、德國杜賓犬等烈性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種血統的雜交犬只。如違反規定,個人飼養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門收容犬只。
幼犬滿三個月須打疫苗
【現象】不少市民選擇領養剛生下來的幼犬,但因接種點太遠不方便,有的市民沒有及時為幼犬打免疫針,埋下隱患。
【規定】條例第十條規定,本市依法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將飼養的犬只,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植入電子標識。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狂犬病免疫點。經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寵物診療機構,可以開展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並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獸醫主管部門的認定書。
【解讀】為了方便市民就近給犬只接種疫苗,本市在徐匯、長寧、靜安、盧灣、黃浦、閘北、虹口、楊浦、普陀等9個中心城區新設置了19家接種點,平均每個區有2家,這些接種點全部掛有統一的接種標識。而在其餘9個區(縣),共設置了130家左右的接種點,這些接種點統一掛印有「上海市動物診療機構犬只狂犬病認定免疫點」標牌。市民必須到有資質的機構,給出生滿三個月的犬只接種疫苗。
死犬屍體不得自行掩埋
【現象】一些犬主發現犬只感染狂犬病的,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也不及時報告;犬只死亡後,養犬人往往採取掩埋、亂扔的方法,給環境衛生造成了嚴重的污染。
【規定】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應當立即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並向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規定,犬只在飼養過程中死亡的,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屍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犬只在動物診療機構死亡的,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將犬只屍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養犬人、動物診療機構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亂扔犬只屍體。
【解讀】現在,每個區都有動物衛生監管部門,養犬人如果發現飼養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及時報告後,動物衛生監管部門就會針對不同病例作出不同處理。死犬屍體如果違反規定,由動物衛生監管機構責令作無害化處理。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管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公園等可自行決定是否設禁狗令
【現象】對許多養犬者來說,免費公園、開放式綠地是絕佳的遛狗場所。
【規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攜帶犬只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機、船)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前款以外其他場所的管理者,可以決定其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
攜帶犬只乘坐計程車的,應當徵得計程車駕駛員的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或者規約,劃定本居住區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區域。
【解讀】除了條例規定禁止的,公園等場所管理者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但如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犬只外出應當掛牌束帶
【現象】許多犬主遛狗時喜歡解開牽狗繩,讓寵物狗自由活動,狗狗是開心了,卻讓其他遊客膽顫心驚。還有犬主不及時清除犬只糞便,弄堂里又臟又臭,居民經常投訴狗糞擾民問題。
【規定】條例規定,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為犬只掛犬牌;為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大型犬只還須戴嘴套。違反這幾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養犬人不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糞便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最高500元的罰款。
【解讀】條例強化了對養犬人自律的要求,設專章規定養犬行為規范,其中對犬只傷人、犬吠擾民、犬排泄物污染環境、棄犬管理、染疫犬只處置等公眾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這些規定重在強化養犬人對犬只的監管,減少不規范養犬行為,引導市民規范養犬。丁偉表示,立法的功能畢竟是有限的,本市一些狗患問題由來已久,積重難返,我們並不奢望,也無法期待法規一出台,就能一夜之間解決所有的「狗患」,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狗患問題,關鍵在於提高養犬人的自律意識。
養犬管理等社會領域的立法,涉及法律與道德互相重疊的領域。目前社會上反映強烈的不規范養犬行為,大多屬於不文明行為或者輕微的違法行為。在這些領域,法律有時無法代替道德的作用。為此,立法在設定相關法律責任的同時,確定了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養犬管理原則。
收容、領養流浪狗須公安認可
【現象】目前本市存在一定數量的流浪犬,這些流浪犬中一部分是養犬人遺棄的犬,這些犬的存在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潛在威脅。不少市民認為應該組織一個團體去撫養,一些組織和民眾也很願意參與收容領養。
【規定】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流浪犬只、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因養犬人違反條例規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犬只,經獸醫主管部門指定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條件的個人或者單位領養。
第三十六條規定,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經市公安部門認可,可以開展犬只的收容、領養工作,收容、領養的犬只不得用於經營活動。公安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予以支持,並履行監督職責。
【解讀】允許和鼓勵愛犬人士、行業協會等領養收容犬只,這是一個人性化的措施,也迎合時代發展的需要。具體收容、領養工作,有關部門將出台相關細則。

㈣ 寵物狗領養的手續

你好:
養狗的來源有很多種,如購買、領養、朋友贈送等等。現在社會上有很多的流浪狗,其中很多的流浪狗都被收養在流浪動物中心,而社會上很多的好心人並且喜歡狗狗的人就會去流浪動物中心領養狗狗。一來可以滿足自己養狗的願望,二來也可以為解決流浪動物等社會問題盡一份力。那麼,領養狗狗需要什麼條件,有哪些流程和手續呢?

一般來說領養狗狗沒有什麼苛刻的條件,而且辦理的流程手續也很簡單。但是作為領養者一定要具備幾點要求。
1
首先,領養者一定要是真心喜歡狗狗的,那些假借愛狗之名領養狗狗最後賣狗、殺狗的人是不道德且不能領養狗狗的。
2
其次,領養者應該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最基本的要求是狗狗要有一個溫暖的居住所,一日三餐的溫飽要保證。如果領養者自己都溫飽不濟(需要父母或者朋友接濟),那麼不建議領養狗狗。
3
需要領養狗狗最好是到動物領養中心去咨詢了解情況,然後按照流程標准來辦理。一般來說,需要帶上身份證,需要填一些表格(留下聯系方式、地址、還有領養狗狗的相關信息)。
4
領養狗狗還得帶狗狗去做檢疫證明,先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再攜帶養犬登記申請表和養犬人的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明,到所在地公安部門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需要給狗狗辦狗證(具體的程序和手續需要根據當地的規定來完成),文明科學的養狗。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㈤ 辦理狗證到底需要多久

從辦狗證到領取狗證是在七個工作日之內。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狗證是,用於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現如今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狗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帶寵物上去必須出示狗證。

(5)寵物狗認領的期限是多久擴展閱讀:

其實有些城市是不允許養狗的,例如很久之前的杭州打狗時間,是專門有隊伍去檢查狗證和打狗隊的。如果你家有狗無證,那麼狗狗很有可能被他們帶走。有狗證是給自家狗狗一個安全保障,身份認證,如果狗狗一旦走失,還可以求助於派出所幫忙查看監控。

現在很多航班和火車,都是允許攜帶狗狗的,但是這時候務必有狗證來證明狗狗的身份,而且在部分涉及到保險賠償的事情,保險公司也會要求鏟屎官可以出示狗證,這樣才能得到相應的保險賠償。

㈥ 寵物狗養狗證是每年都要重新為理嗎

寵物狗養狗,中是每年都需要重新辦理嗎?這個應該是每年都需要重新辦理的,當然你也可以看一下你的養狗正常,他有沒有那個期限?因為一到期限怎麼樣就是需要重新辦理你也可以去問一下是否是需要每個月都每年都需要辦理的你可以看一下它的日期

㈦ 狗狗走丟最遲多久會自己回來

如果狗狗對周圍環境非常熟悉,能夠找到自己的家,那麼當狗狗走丟後一般會在24到72小時之內回到家裡。

一般狗狗走丟後可以通過一些殘留的氣味找到回家的位置。但是如果時間太長,這些熟悉的氣味就會變淡、消失,這樣狗狗就有可能找不到自己的家。因此當狗狗走丟以後,主人需要去狗狗經常去的地方尋找狗狗,並且可以通過尋狗啟示或者朋友圈發布尋狗信息來找回自己的愛狗。


(7)寵物狗認領的期限是多久擴展閱讀:

狗狗走丟後尋找方法有:

1、分頭尋找

狗狗丟失後,要第一時間沿著消失地點周邊尋找,盡量多發動家人朋友一起尋找,可以讓每個人按不同路線出去,呼喚失蹤的狗狗,同時可以問一下附近的居民,快速地收集走失線索。

2、藉助網路幫助

圈子裡的人都知道狗狗丟失後的心情,所以在狗狗丟失的第一時間,可以在本地的狗友群裡面尋求幫助,或是通過其它網路平台和流浪狗公益組織,發布尋狗信息。

4、去附近的花鳥市場或寵物店看看

如果在狗狗經常玩的地方都找不到的話,狗狗走失了可能被好心人撿到會送去寵物店,但也有可能是賣到了花鳥市場,你可以經常在花鳥市場轉轉,可以讓攤位老闆幫忙留意你的狗狗。經常在這兩個地方蹲點尋找。

㈧ 貴州對於寵物狗的管理有何要求

摘要 一、實行犬只強制免疫。

㈨ 求助有關家養寵物狗的相關法律條文!

沒有全國性的規定,只有地方規定。比如上海: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養犬人的合法權利,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獸醫、城管執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衛生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公安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公安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以及相關處罰。市公安部門設立的犬只收容所負責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工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相關管理以及處罰。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城市化地區飼養、經營犬只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衛生、財政、物價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事處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六條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和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的行為規范。第九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參與養犬管理活動。第二章養犬登記第十條本市依法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將飼養的犬只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植入電子標識。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狂犬病免疫點。經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寵物診療機構可以開展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並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獸醫主管部門的認定書。犬只在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向養犬人發放狂犬病免疫證明。第十一條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年檢制度。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養犬人應當養犬登記。未經登記,不得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本市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實現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年檢在同一場所。第十二條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場所。個人在城市化地區內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條。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只。第十三條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犬籠、犬舍和圍牆等圈養設施;(二)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三)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單位所在地在公樓、居民小區以外。第十四條養犬人應當到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指定機構申請養犬登記和年檢。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個人身份證明;(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單位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二)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四)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五)單位飼養犬只的場所證明;(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第十五條區、縣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第十六條養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現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指定機構變更手續。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原機構注銷手續:(一)飼養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蹤之日起十五日內;(二)放棄飼養犬只的,應當自送交他人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內。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滿,養犬人未將犬只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公安部門注銷《養犬登記證》。第十八條《養犬登記證》、犬牌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可以到機構申請補發。犬只電子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可以到植入地點申請補植。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和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與獸醫主管、城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等部門實行登記、免疫和監管等信息共享,為公眾提供相關管理和服務信息。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信息:(一)養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二)犬只的免疫接種、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徵和照片;(三)養犬人因違反養犬管理規定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四)養犬登記相關證照的發放、變更、注銷和收回信息;(五)其他需要記載的信息。第二十條養犬人應當承擔犬只狂犬病免疫、電子標識、相關證件和管理服務費用。狂犬病免疫、電子標識的具體費用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核定,相關證件和管理服務費的具體費用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並向社會公布。管理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第二十一條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虐待飼養的犬只。第二十二條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為犬只掛犬牌;(二)為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三)為大型犬只戴嘴套;(四)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避開高峰時間並主動避讓他人;(五)單位飼養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將其裝入犬籠;(六)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第二十三條禁止攜帶犬只進入公樓、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機、船)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前款以外其他場所的管理者可以決定其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攜帶犬只乘坐計程車的,應當徵得計程車駕駛員的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或者規約,劃定本居住區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區域。盲人攜帶導盲犬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第二十四條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第二十五條養犬人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支付醫療費用。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第二十六條城市化地區的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後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的,憑犬只實施絕育的手術證明,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第二十七條養犬人放棄飼養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條件無法養犬登記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養犬人不得遺棄飼養的犬只。第二十八條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應當立即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並向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九條犬只在飼養過程中死亡的,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屍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犬只在動物診療機構死亡的,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屍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養犬人、動物診療機構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亂扔犬只屍體。第三十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制定公約或者規約,並組織監督實施。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或者規約。第三十一條鼓勵與養犬相關的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制定行業規范,開展宣傳教育,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活動。鼓勵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參與養犬管理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舉報、投訴。相關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處理。第四章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第三十二條本市設立的犬只收容所,負責收容下列犬只:(一)走失犬只;(二)流浪犬只;(三)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四)因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收容的犬只。第三十三條經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應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到犬只收容所認領。第三十四條流浪犬只、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因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犬只,經獸醫主管部門指定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個人或者單位領養。被確認領養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植入電子標識。確認領養犬只的,犬只領養人應當在犬只收容所養犬登記。第三十五條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六條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經市公安部門認可,可以開展犬只的收容、領養工作,收容、領養的犬只不得用於經營活動。公安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予以支持,並履行監督職責。第五章犬只的經營第三十七條開設犬只養殖場所、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向住所地的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分別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並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手續。未經許可,不得開展犬只養殖、診療活動。第三十八條從事犬只銷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並於領取營業執照後五日內到住所地的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犬只銷售前,應當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工商登記證明和相關免疫證明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取得檢疫證明後方可銷售。犬齡滿三個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犬只禁止銷售。第三十九條從事經營性犬只寄養、美容等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犬只擾民、破壞環境衛生。第四十條舉犬只展覽展示、表演、比賽等大型活動的,舉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相關手續,並於活動舉前到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提供犬只檢疫證明。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對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飼養未登記、年檢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督促養犬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登記、年檢。逾期仍不登記、年檢的,收容犬只。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犬只送交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犬只收容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個人飼養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門收容犬只。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勸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對其批評教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攜帶犬只進入禁止進入的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聽勸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養犬人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由公安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養犬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部門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只,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犬只兩次以上傷害他人或者一次傷害兩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門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只。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遺棄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只。養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養犬登記證》。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亂扔犬只屍體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設犬只養殖場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銷售未取得檢疫證明的犬只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每銷售一隻未取得檢疫證明的犬只,處五百元罰款。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從事犬只寄養、美容等經營性活動中,犬只擾民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從事犬只寄養、美容等經營性活動中,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破壞環境衛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備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參加展覽、表演和比賽的犬只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五條飼養犬隻影響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法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六條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七條本條例所稱的養犬人,是指飼養犬只的個人或者單位。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化地區,是指《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確定的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鎮。第五十八條烈性犬只的目錄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獸醫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五十九條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第六十條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為犬只養犬登記的,繼續有效。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

㈩ 寵物狗幼犬期是多長時間

寵物狗幼犬期是多長時間?

動物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存在也是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我們應該好好的保護這些動物,珍惜這些動物 。尤其是與我們人類息息相關的一些動物,比如說貓,狗,兔子 以及更多的寵物 。他們可以在我們孤獨的時候陪伴我們,他們可以在我們不高興的時候陪伴我們,他們是人類的朋友,無聲的陪伴。

以上的一些意見或者是想法是屬於我個人的,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更好的了解自己狗狗的 生長特點。善待自己身邊的小動物,從自己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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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寵物狗認領的期限是多久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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