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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管理需要什麼條件

發布時間:2023-05-11 08:28:46

1. 開寵物店需要什麼條件呢要辦理什麼證嗎

一、開寵物店的條件:

  1. 寵物行業說到底是一個愛心行業,給狗狗服務本身就是愛心呵護的過程,狗狗是有記性的,如果你打過他,下次狗狗見了你就會本能地表現出害怕,所以如果沒有愛心的話,很難把寵物生意做好。

  2. 具有耐心和細心。一隻狗洗澡大概需要半個小時以上的時間,如果需要修剪美容的話,前前後後大概需要2個小時的時間,如果沒有耐心,是很難把美容做好的。

  3. 啟動資金。

二、需要辦理的證件:

  1. 如果寵物店開展寵物美容寵物用品的只是需要的工商局的個體營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就可以。

  2. 要辦理診所或寵物醫院的話,就要到畜牧獸醫局或當地的農業局去辦理診療許可證,如果是經營寵物用品,且有勞動手冊,可以在基本選好經營場地後到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去申請非正規勞動就業組織,可享受免稅等優惠政策。如果是經營寵物買賣或護理等業務,就必須經畜牧辦的條件許可,然後到工商管理所注冊登記。

  3. 如果寵物店想要開展賣狗貓等寵物的業務,還需要到公安機關辦理犬類經營許可證。

(1)寵物管理需要什麼條件擴展閱讀:

寵物店的經營項目渠道:

寵物店經營的風格有很大的不同。常規的寵物店提供各種糧食、零食、保健品、沐浴產品等,或是寵物用品(玩具、窩、牽引繩等)。這種類似於商品零售業的銷售,要做到貨品常換常新,這樣生意才能長做長有。寵物店的經營在依靠常規產品銷售的同時,也可進行多元化經營、服務開發,如選擇一些特色用品或開設各種寵物特色服務,為寵物店的經營錦上添花。

其實在寵物消費費用上,願意為自己的愛寵花錢的寵物主人大有人在。可想而知,寵物店經營的相關服務項目的市場空間很大。作為店主來說,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同時,產品一定要豐富、齊全,為寵友提供一站式的服務。

寵物店-網路

2. 養寵物狗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養寵物狗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養寵物狗需要辦理哪些手續,要知道很多人都喜歡養很多的狗狗,當然想要飼養狗狗的朋友們注意,應該帶著狗狗去相關部門進行養犬登記,現在分享養寵物狗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養寵物狗需要辦理哪些手續1

一、養犬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或者依法成立的單位;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指自有物業或租賃居住六個月以上);

(四)獨戶居住(指非共有物業或合夥租賃);

(五)有專門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單位養犬)。

二、申請材料

(一)養犬登記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或單位登記證明;

(三)房屋產權書或租賃合同書復印件或居委會提供的在固定住所居住超過六個月的證明;

(四)單位介紹信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單位養犬);

(五)一寸犬頭照3張;三寸犬全身照一張;

(六)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應提供殘疾證明;

(七)飼養絕育犬的,應當提交實施絕育手術機構提供的絕育證明。

市區內不準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飼養小型寵物犬每戶只允許飼養1隻,必須到市公安局犬類管理所辦理准養手續。

市民養犬每年給犬注射狂犬疫苗;按規定時間19時至次日6時出戶(遛犬),犬出戶必須由成年人牽領,不得進入公交車、公園、商嘗休閑廣場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

申請小型觀賞犬登記辦證,需持本人戶口或暫住證,到當地派出所領取並填寫申請養犬登記表。經派出所審核後,到市公安局犬類管理所辦理犬只照相、登記注冊、領取犬類准養證,並對犬只進行免疫注射。

養寵物狗需要辦理哪些手續2

家裡養寵物狗有何風水講究

在八字中,一個人生於冬天,或八字極寒的時候,很需要熱土熱泥去給予溫暖。八字上代表熱泥為兩種動物,一是羊,一是狗。換句話說,食羊肉及養狗,能夠使一個人得到溫暖,使一個生於冬天的.人好運。凡出生於每年十一月八日至二月十八日,均是適合養狗之人,養狗可帶來溫暖。

生於五月至八月,或生於十月八日至十一月七日,即生於[巳、午、未]及[戌]四個月份的人,八字極熟,一般來說,這種八字的人不宜養狗,亦不適宜摸狗,這些人不能與狗做朋友。還有另一種命格,那是生於龍的月份,即生於四月五日至五月五日

由於在龍月出世,八字中如出現[甲已]、[乙庚]、[丙辛]、[丁壬]、[癸戊]五種組合之一,並產生良好的合化局,一般來說,這種人不能養狗,因狗會將龍的生化破壞,每逢八字中需要[辰]去化合和諧,一養狗,便破損合化局。

狗在十二地支屬於「戌」字,而地支與狗相合的有「寅」及「午」,其次還有「卯」。「戌」於方位在乾方,即是西北方。「寅」於方位在艮方,即是東北方。「午」於方位在離方,即是正南方。「卯」於方位在東主,即是正東方。以上四個方位便是與狗相合的。若果住宅大門開在這四個方位,飼養的狗都會比較強壯。

在十二地支之中,「辰」與狗相沖。「辰」的方位在巽方,即是東南方。若果住宅大宅開東南門,這門與狗相沖,所飼養的狗只會比較多病。另外有一個「丑」位,丑與狗相刑。「丑」的方位在艮方,即是東北方。若果大門開在北方,亦不適宜養狗,因為狗容易沾染毛病。

如果住宅的大門不是開在適宜養狗的四個方位而又必須養狗,可以把狗窩安放在對狗有利的四個吉方上。如室內的西北方、東北方、正南方、正東方。

另外,狗窩是不宜用金屬製造,因為狗在十二地支之中,五行屬土,金屬制的屋屬金,金會泄土,如果小狗住的地方太多金屬製品,小狗在此休息健康會每況愈下。

如果要辦理養狗證,需要以下三個手續:

第一、填寫養狗登記表格;

第二、帶上狗狗的照片;

第三、提供狗狗的免疫證原件。

只有辦理好養狗證明,主人才能安心在外遛狗,沒有狗證的狗狗在外面是不安全的。

首先,我們要去相關部門申請登記表,填寫好表格上交政府審核,政府通過了才能發放狗證。

其次,去照相館給狗狗拍一張2寸照片,把照片貼在家犬免疫證上。照片是有講究的,不能只拍頭部,要把每個部位都要拍到才行。

最後,提供狗狗的免疫證件原件等,各種資料去派出所上交,等待一個月後,就可以拿到養狗證明了。

總之辦理狗證,需要注意的地方挺多,主人一定要有耐心才行。只有辦理了狗證,狗狗才能去公共場所,即使不小心出了意外,也有一定的保障。如果你也有狗狗的話,趕緊去辦理狗證吧。

3. 辦個寵物託管所需具備什麼條件

首先要看你在哪個城市,要看目標對象的消費力,主要消費群體,主要消費行為,消費動機等,這些都是定位的前提,而不同的定位也決定你的店服務的方向。

如在大城市,定位於高端客戶的話
面向的首要目標對象可以是高尚小區住戶(提供住戶旅行或公幹時的託管業務及日常託管以及其他配套服務,可以採取會員制等,價錢不用低廉,但服務,店堂環境和信譽一定要好)
次要目標對象是日常養寵物者

如果是在中小城市的話
可以有兩種定位
第一種是面向中低端市場,那在選址上一定要接近大眾,而且價格不能過高也不要把門檻農的很高,信譽和性價比罪重要
第二種是定位於高端的消費市場,就是城市中的高級住宅區用戶以及一般的富裕人家,這個最好經過一定的市場分析在做決定

4. 養狗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辦狗證需要的證件: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並提供相關材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家犬管理條例》:

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八日衛生部、農業部、對外貿易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發布

一、為預防和消滅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潔,保證工作、生產、學習、生活和社會活動的正常進行,鞏固安定團結,特製訂本條例。

二、縣級以上城市及近郊區、新興工業區禁止養犬。生產(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須實施檢疫免疫。發現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殺,以保證安全。

三、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獸醫站、衛生防疫站及有關部門,施行對犬免疫注射。凡工廠、倉庫及農村社員、外僑等私人養犬者,都必須接受對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後,進行登記、收費,發給「家犬免疫證」,並在犬身作統一標記。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無標記犬),一律視為野犬,公安人員、民兵以及廣大群眾都有權捕殺,不負任何責任。

犬如傷人,追查犬主。犬主應負被咬傷者的全部醫療費用及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群眾出售狗皮時應交回「家犬免疫證」。

六、凡被犬咬致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治療;並由醫院向當地衛生防疫站申請狂犬病疫苗注射,防止狂犬病發生。其他家養哺乳動物被犬咬傷者,送獸醫站處理。野生哺乳動物被犬咬傷者,要立即捕殺。

七、如有違犯本條例者,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直至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八、各級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條例制訂管理實施細則,認真執行。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5. 養寵物需要什麼證件

法律分析:(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三)寵物照片兩張。

法律依據:《飼養寵物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年檢制度。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養犬人應當辦理養犬登記。未經登記,不得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本市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實現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年檢在同一場所辦理。

6. 小區寵物飼養管理規定條例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寵物 飼養 也有相關規定。下面是我精心為你整理的小區寵物飼養管理規定,一起來看看。

小區寵物飼養管理規定1

為加強侯堡社區各小區寵物飼養管理,保障小區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結合侯堡社區各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對飼養寵物實行嚴格限養、嚴格管理、禁限結合的原則,

社區寵物飼養管理辦法。

二、嚴格執行飼養寵物登記制度,養寵物居民需帶兩張寵物彩色照片及本人相關信息到小區進行登記。

三、區內只允許養小型觀賞犬等寵物,必須圈(栓)養,嚴禁飼養烈性犬及成年體高超過35厘米的犬種、雞、鴨、羊、猴等動物。

四、飼養小鳥、鴿子的居民,要嚴格限量限地,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居民寵物要定期到地方畜牧獸醫部門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疫苗,持檢疫證到社區辦理登記,以後每年檢查一次。

六、飼養寵物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攜寵物進入廣場及 其它 公共場所;

(2)小型觀賞寵物戶外活動時,必須束寵物鏈(繩),長度不得超過2米,並由成年人牽領,遛寵物時應當避開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 兒童 ;

(3)禁止在小區草坪、綠地遛寵物。

(4)寵物戶外排泄糞便,飼養人必須予以清除,不得影響居民出行;

(5)養寵物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及休息,如有要積極採取有效 措施 予以制止,

七、由於養護寵物管理不妥,對他人身體、財物造成傷害的,飼養人必須賠償其相關損傷損失。

八、有違反本寵物管理規定行為的,要記錄到不文明行為台賬本,同時將進行溫馨提示、約談、曝光,對屢教不改的交相關部門處理,直至該寵物脫離小區。

九、遵守社區的其他相關規定。

小區寵物飼養管理規定2

為美化、凈化小區居住環境,防止病疫傳播,保障業主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製定本規定。

一、飼養觀賞鳥、信鴿,不得佔用樓道、樓梯間、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妨礙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環境。

二、飼養犬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養犬許可"、"犬類免疫證"及號牌,嚴禁無證無牌及違反規定養犬,無證無牌犬不得出入本小區。

三、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為犬只佩帶市城管部門製作的號牌;

系好犬鏈並由成人牽領、看管;

及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四、住戶養犬不得妨礙他人,犬隻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時,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犬只咬傷人時,飼養人應當立即帶傷者去附近衛生防疫機構或醫院治療注射狂犬病疫苗,並將傷人犬送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獸醫防疫機構留醫觀察。受傷人的有關醫療費、交通費及誤工費由飼養人承擔。

六、飼養人對病犬、傷犬、死犬應當妥善處置,禁止隨意遺棄或掩埋在小區內。

七、小區內全體業主、住戶應遵守上述規定,歡迎廣大業主、住戶向市城管辦、街道辦事處、社區、物業服務中心舉報無證養犬的違規行為。

請小區內飼養寵物的業主、住戶應及時到服務中心做好寵物登記,建立寵物檔案。

小區寵物飼養管理規定3

甘肅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規范暨備案管理辦法

為規范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建設、生產、管理過程中的選址、規劃、飼養、消毒、用葯、防疫、診療、廢物處理和組織管理行為,加強畜產品質量監管,促進畜牧業生產方式轉變,根據《畜牧法》、《動物防疫法》和農業部《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建設原則

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堅持人畜分離、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突出重點、穩步推進的原則。

二、建設要求

(一)選址條件。

1、符合當地養殖業規劃布局的總體要求,建在規定的非禁養區內。

2、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要求。新建、改建和擴建養殖場、養殖小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提出切實、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綜合利用方案。

3、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發展規劃,建設永久性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加工區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充分利用空閑地和未利用土地。

4、堅持農牧結合、生態養殖,既要充分考慮飼草料供給、運輸方便,又要注重公共衛生。

5、建在地勢平坦、場地乾燥、水源充足、水質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電穩定、通風向陽、無污染、無疫源的地方,處於村莊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6、距鐵路、縣級以上公路、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和其它畜禽養殖場1000米以上;距屠宰廠、畜產品加工廠、畜禽交易市場、垃圾及污水處理場所、風景旅遊以及水源保護區3000米以上。

(二)規劃布局。

1、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規劃布局要科學合理、整齊緊湊,既有利於生產管理,又便於動物防疫。養殖場、養殖小區分管理區、生產區、廢棄物及無害化處理區3部分。管理區、生產區處於上風向,廢棄物處理區處於下風向。

2、管理區包括辦公室、值班室、消毒室、消毒池、技術服務室。

3、生產區包括畜禽圈舍、人工授精室、獸醫室、隔離觀察室、飼草料庫房和飼養員住室。牛羊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運動場、青貯窖,養羊場、養羊小區建設葯浴池。獸醫室、畜禽圈舍、飼草料庫房、青貯窖和飼養員住室保持一定距離。生產區入口處設消毒池。

4、廢棄物及無害化處理區包括病畜禽隔離室、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間和糞污無害化處理設施(沼氣池、糞便堆積發酵池等),並距生產區一定距離,由圍牆和綠化帶隔開。

5、養殖場、養殖小區內凈道和污道分開。人員、畜禽和物資運轉採取單一流向。凈道主要用於飼養員行走、運料和畜禽周轉等;污道主要用於糞便等廢棄物運出。

(三)公共衛生設施。

1、養殖場、養殖小區周圍建有圍牆或其他隔離設施,入口處設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安裝噴霧消毒設施或紫外線消毒燈。

2、養殖場、養殖小區採取集中給水方式,水質符合《無公害食品畜禽飲用水水質》(NY5027)的要求。

3、排水設施完備並保持暢通,防止雨季污水滿溢,污染周圍環境。

4、養殖場、養殖小區內建設專門的糞便貯存與處理場地,其位置設在生產及管理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

5、養殖場、養殖小區內廢棄物處理區建設焚屍坑,用於對病死畜禽屍體、流產胎兒、胎衣等進行無害化處理。焚屍坑周圍定期消毒。地下水位較淺的養殖場、養殖小區安裝小型焚屍爐。

6、養殖場、養殖小區內各功能區域之間設置隔離帶,以便於防火及調節生產環境等。

(四)畜禽圈舍建設。

1、畜禽圈舍按照畜禽品種飼養要求統一設計建造,場區設計符合《畜禽場場區設計技術規范》(NY/T682—2003)要求,力求科學、經濟、實用。

2、畜禽圈舍內環境溫度、濕度、通風、光照和空氣等條件適合不同畜種、不同生產用途、不同生長階段畜禽的生長發育需要。

3、相鄰畜禽圈舍縱牆、端牆之間的距離分別不少於7米,畜禽圈舍與圍牆距離不少於3米。

三、養殖規模

(一)養殖場規模。養豬場:飼養基礎母豬100頭以上或年出欄生豬500頭以上。奶牛養殖場:存欄奶牛100頭以上。肉牛養殖場:飼養繁殖母牛100頭以上或年出欄肉牛200頭以上。肉羊養殖場:飼養繁殖母羊200隻以上或年出欄肉羊500隻以上。家禽養殖場:年存欄蛋雞5000隻以上或年出欄肉雞10000隻以上。家兔養殖場:飼養家兔1000隻以上。

(二)養殖小區規模。養殖小區佔地面積、入駐農戶數量、養殖規模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川塬區在10畝以上,山區在5畝以上。以入駐農戶計算,每個養殖小區不少於5戶。以養殖數量計算,各畜種最低飼養規模為:養羊小區:飼養繁殖母羊300—500隻,或年出欄肉羊1000—1500隻。養牛小區:飼養繁殖肉牛(奶牛)100—150頭,或年出欄肉牛300—500頭。養豬小區:飼養基礎母豬200—300頭,或年育肥出欄瘦肉型豬(包括提供種豬)1500—3000頭。養雞小區:飼養蛋雞1—2萬只,或年出欄肉雞3—5萬只。

河西5市及中東部土地面積較廣的地區,飼養規模應在上限以上,其他地區飼養規模應不低於下限。

四、品種引進及利用

(一)養殖場、養殖小區從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畜禽場引進系譜、合格證齊全的畜禽品種(包括遺傳材料)。

(二)養殖場、養殖小區引進的種畜禽符合品種標准和質量要求,引進後加強選種選配,積極開展人工授精,確保優良畜禽品種的種用性能得到充分發揮,並及時做好種用畜禽的更新換代。

(三)養殖場、養殖小區應從非疫區引進種畜禽,引進的種畜禽經檢疫確定為健康,並有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四)引進的種畜禽隔離觀察30天,經當地縣級以上動物防檢疫部門檢查確定為健康合格後,方可供生產使用。

(五)只進行育肥的商品生產場和小區引進畜禽時,首先從達到無公害產地認定標準的養殖場引進,經隔離觀察確定為健康後,方可合群飼養。

五、飼養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及時調整畜禽存欄結構,做到畜禽品種、畜群結構合理,公母比例適中。採用科學工藝流程,針對不同品種、不同生產性能、不同年齡段畜禽實行分舍飼養,推廣“全進全出”養殖方式。

2、畜禽圈舍內飼養密度適宜,生產環境和生產用具保持清潔衛生。

3、做好防鼠、防蟲、防蠅工作,禁止貓、犬等其他動物進入場區。

4、飼養人員保持相對固定,並嚴格按照各項工作規程開展生產活動。

5、畜禽飼養標准參照《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管理准則》(NY/T5033—2001)、《無公害食品肉羊飼養管理准則》(NY/T5151—2002)、《無公害食品肉牛飼養管理准則》(NY/T5033—2001)、《無公害食品奶牛飼養管理准則》(NY/T5049—2001)、《無公害食品蛋雞飼養管理准則》(NY/T5043—2001)和《無公害食品肉雞飼養管理准則》(NY/T5038—2001)執行。

(二)飼料及添加劑使用。

1、根據不同畜禽不同生產階段飼喂不同的飼料,奶牛、肉牛和肉羊注意搭配青貯、塊根類飼料及青綠飼料。牛羊等反芻動物禁止使用同源動物源性飼料。

2、飼料添加劑為農業部公布的《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所規定的品種和取得批准文號的新品種。

3、葯物飼料添加劑使用遵守《飼料葯物添加劑使用規范》有關規定。

4、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為具有農業部頒發的《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並按照飼料標簽所規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5、嚴禁使用國家禁用、停用的添加劑。

6、不得使用變質、霉敗、生蟲或被污染的飼草料。

六、疫病防治

(一)免疫接種。養殖場、養殖小區在當地動物防檢疫部門指導下,根據《動物防疫法》及有關法規規定,結合當地流行病學特點,制定免疫程序,積極開展疫病預防接種工作,建立免疫檔案,並做好免疫標識的佩帶。

(二)消毒。

1、養殖場、養殖小區衛生消毒制度化。選用符合獸葯管理規定的環境友好型消毒劑,確保使用後人畜禽安全、設備無損害,並在動物體內不產生有害殘留,不造成環境污染。

2、針對養殖場、養殖小區環境、進出人員、車輛、畜禽及圈舍、飼養用具等不同對象,採取不同的消毒措施,選擇不同消毒劑、按照不同濃度進行消毒,並定期更換消毒劑類型。

(三)獸葯使用。

1、養殖場、養殖小區所需獸用葯品為具有《獸葯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生產企業的合格產品,畜禽用葯由有資質的獸醫人員開具處方,並在其指導下按照獸葯標簽規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2、嚴禁使用國家禁用的葯物和葯物添加劑,嚴格執行有關停葯期的規定。

3、畜禽不同飼養階段科學使用葯物。

(四)疫病診斷控制。養殖場、養殖小區主動配合當地動物防檢疫監督機構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控和監測工作。建立完善疫情 報告 制度,發現疑似重大動物疫情及時上報當地動物防疫機構,並積極配合採取相應措施處置。

(五)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養殖場、養殖小區及時隔離病畜禽,對病死畜禽及其產品實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病死畜禽出售、丟棄或作為飼料再利用。

七、組織管理

(一)組織形式。

1、養殖小區成立畜牧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和完善管理機制,推行標准化生產,加強規范化管理,提高畜產品質量安全。畜牧合作經濟組織對小區實施“八統一”管理,即:統一規劃設計、統一養殖畜種、統一飼養標准、統一疫病防治、統一技術服務、統一無害化處理、統一產品銷售、統一開展產地認定和產品質量認證。

2、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備必要的改良、防疫、診療器械和檢驗設備。

(二)人員管理。

1、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畜牧獸醫技術人員,負責畜禽品種改良、疫病防治、衛生消毒、獸葯使用等工作。

2、養殖場、養殖小區從業人員身體健康,並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養殖場、養殖小區根據生產需要制定年度培訓計劃,聘請畜牧獸醫專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技術培訓,提高科學養殖水平。

(三)制度管理。

養殖場、養殖小區根據生產管理需要建立管理制度,包括目標管理、技術操作規程、飼養檔案、物品管理、畜禽出入場管理、獸葯(疫苗)購進使用管理、飼草料(添加劑)加工使用管理、衛生防疫、消毒、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疫情監測登記報告、畜禽傳染病控制、環保管理以及生產人員培訓、產品銷售等制度。

(四)檔案記錄管理。

1、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備專人負責檔案記錄與管理。飼養單元建立規范的檔案記錄和生產記錄,所有記錄保存2年以上。

2、每批、每群畜禽都有相應的資料記錄,包括畜禽來源、品種、代次、數量,飼料來源、消耗及飼養技術,配種、分娩、成活、育成、銷售或淘汰情況,發病、死亡情況及死亡原因,無害化處理情況,實驗室檢查及結果、用葯、疫苗免疫種類、免疫時間等記錄。

3、有完整的種畜系譜檔案和主要生產性能記錄。

八、廢棄物處理與污染防治

(一)養殖場、養殖小區廢棄物處理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污染物排放達到《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要求;並符合《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規定,實行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處理。

(二)養殖場、養殖小區採取干法清糞工藝,及時將糞便單獨清出,並將產生的糞便及時運至貯存或處理場所,實現日產日清,不宜將尿、污水混合排出,不得將糞物隨意堆放和排放。

(三)養殖場、養殖小區內排水系統實行 雨水 和污水分離,污水產生量較大的豬和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等宜採用沼氣發酵方式處理污水。養殖小區既可以養殖單元為單位建設沼氣池,也可統一進行沼氣處理,處理後的沼渣及沼液可用於農田施肥。

(四)養殖場、養殖小區內畜禽糞便可採用自然堆積發酵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也可採用機械強化法進行高溫好氧發酵處理生產有機肥。處理設施的位置必須遠離各類功能地表水體(距離不得小於400m),設在養殖場生產及生活管理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惡臭污染。

九、備案管理

(一)備案條件及要求。全省范圍內已建和新建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都應根據本辦法開展備案登記工作。備案登記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備案程序。

1、養殖場、養殖小區向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備案申請報告,填寫《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表》。備案申請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養殖場名稱、地址、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2)飼養的畜禽品種、數量、來源;

(3)養殖場建設布局、建築面積;

(4)生產、防疫、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工藝及設施設備情況;

(5)畜牧獸醫技術人員數量、學歷、技術職稱;

(6)生產管理、衛生防疫措施等。

2、縣級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在接到備案申請報告2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由相關行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的驗收小組進行現場驗收。經審查驗收合格者,予以備案登記,發給畜禽標識代碼(參照《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發放);不合格者,將審查驗收結果及未予登記的原因書面通知申報單位,經整改達標後,再行申報登記。

十、本辦法由省農牧廳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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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養狗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1,養犬登記證,相當於狗狗的身份證,一年辦理一次。 2,進行健康檢查,接種狂犬疫苗,檢查合格後領取動物免疫合格證。

8. 開寵物店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開寵物店需要具備的條件如下:
1、需要持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衛生部門辦衛生許可證、寵物要有健康證明、從業人員要有健康證等;
2、如果有銷售貓狗活體的寵物店,還需要到當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犬類經營許可證。
開寵物店需要辦理的手續包括:
1、租房協議書一份;
2、開店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兩張,一寸照片5張;
3、需要到當地的工商所申領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表格;
4、此外還需要到當地的稅務所辦理稅務登記證;
5、申請發票。
如果是經營寵物用品,且有勞動手冊,可以在選址基本完善後,去申請非正規勞動就業組織(到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就可以),可享受免稅等優惠政策。如果是經營寵物買賣或護理等業務,必須經畜牧辦的條件許可,然後到工商管理所注冊登記。
法律法規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應當由申請人或申請人委託的代理人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第十四條 受理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申請後,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核准登記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核准登記的,應當發給《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駁回申請的,應當發給《個體工商戶名稱駁回通知書》,並當場向申請人說明駁回的理由。
受委託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核准或駁回的決定。

9. 寵物犬飼養管理法規_寵物狗的飼養管理規定

在小區等地方 飼養 寵物犬時必須遵守那個地方的規定,那麼寵物犬的飼養管理法規有什麼呢?下面一起來看看我為大家精心推薦的寵物犬的飼養管理法規,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寵物犬的飼養管理法規一

為了進一步加強通遼市城區寵物犬管理,維護良好的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通告。

一、通遼市城區內嚴禁飼養體高(肩高)超過35厘米、體長超過80厘米的大型犬類寵物;攜寵物犬外出必須將犬裝入犬籠或者戴嘴套、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二、嚴禁攜帶寵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廣場、草坪、市場、商場(店)、商業街區、賓館、機關、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游樂場、候車(機)室、影劇院、餐飲服務及其他休閑娛樂等公共場所。

三、攜寵物犬外出,寵物所產生的糞便,攜帶人必須立即清除;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寵物犬主人應定期到農牧業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為寵物犬進行檢疫、注射疫苗,憑免疫證明到農牧業局登記並領取免疫標志。

五、飼養寵物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寵物犬影響他人正常休息時,主人應當立即採取有效 措施 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發生寵物犬傷人的,寵物犬飼養人、所有人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及法律責任。

六、寵物犬主人拒絕、阻礙有關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 教育 或者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警犬、導盲犬等非寵物犬類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通遼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指揮部辦公室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科爾沁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心城區建成區內犬只的飼養、銷售與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監管、基層參與、養犬人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由公安、農牧、城管、衛計委、工商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公安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並具體負責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養犬行為。

農牧業局負責犬的免疫、檢疫、防疫登記和犬類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發放免疫證明和免疫標志,供應獸用狂犬疫苗,監測、預防和控制犬類狂犬病疫情,及時向衛計委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養犬種類及標准。

城管部門負責查處在道路、廣場上售犬和違章攜犬等破壞市容的行為,查處養犬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捕殺狂犬,組織收容和管理被遺棄犬、無主犬。

衛計委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種,以及被犬傷害者的診治和狂犬病疫情監測的管理。

工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居民委員會和物業小區業主委員會等組織,制定文明養犬公約,依法調解處理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和治安隱患,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居民、業主和其他單位應當自覺遵守文明養犬公約。

第六條 下列區域禁止養犬:

(一)機關、醫院(寵物醫院除外,下同)的辦公服務區;

(二)學校的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

(三)單位的集體宿舍區。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臨時劃定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

居民會議、業主會議經討論決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區內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

第八條 科爾沁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心城區建成區內禁養下列犬只:

(一)列入禁養目錄的烈性犬;

(二)體高(肩高)超過35厘米的大型犬。

第九條 單位養護衛犬,應當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因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戴嘴套、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第十條 居民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戶居住的在禁止養犬區外的固定住所;

(四)城區居民養犬每戶限養一隻。

第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攜犬到農牧業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定期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免疫證明,憑免疫證明到農牧業局登記並領取免疫標志。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和犬的品種、種類、特徵等。

免疫證明和免疫標志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丟失之日起3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於10日內向農牧業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並交回免疫標志。死亡犬屍體不得隨意拋棄,必須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並 報告 養犬登記部門。

第十三條 養犬人不得虐待、遺棄活犬。

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養犬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條 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賓館、機關、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游樂場、候車(機)室、影劇院、餐飲服務等公共場所,以上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有權拒絕攜犬人進入;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客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乘坐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並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四)攜帶犬的人不得乘坐電梯上下樓,應當走普通人行樓梯上下樓;如緊急情況需要乘坐電梯,應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五)為犬佩戴免疫標志,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並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 兒童 ;

(六)主要道路、公園、廣場、公共綠地每日8時至20時之間不得攜犬進入。主要道路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

(七)攜犬戶外活動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嚴禁污染環境。

(八)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溜犬;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為犬戴嘴套、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第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有權決定限制攜犬(導盲犬、扶助犬除外)進入。

第十六條 禁止攜犬進入的場所、區域,應當設立明顯標志。禁止攜犬進入場所、區域的管理、服務人員有權制止攜犬進入行為。

第十七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在24小時之內將傷人犬只送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十八條 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到動物檢疫機構對犬進行檢疫。

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農牧業局應當指派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及時撲殺,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類狂犬病或者狂犬病疫情,應當立即向農牧局、衛計委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並按職責分工依法採取滅犬防治措施,公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或者從事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開辦動物診療機構的,還應當依法取得農牧業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執業獸醫師資格,並經過執業登記注冊。

禁養區內禁止從事犬類養殖、銷售和舉辦犬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犬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不得流動銷售;

(二)經營場所不得設置在交通主幹道的沿街店面以及鬧市區;

(三)經營的犬只應當籠養;

(四)對養殖的犬只應當進行犬類狂犬病預防接種,經預防接種後,由市農牧業局出具免疫標志;

(五)經營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消毒等衛生要求;

(六)不得將養殖的犬只帶出飼養場地;

(七)城區居民小區養犬,不得在居民小區公用場所養犬,如小區內的空閑地、樓頂、樓道、地下室等公用面積空閑地。

第二十二條 禁止偽造、買賣與養犬或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飼養人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七款規定,不及時清除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管部門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管理規范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飼養的犬只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違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或者農牧業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免疫證明和免疫標志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有關部門處理違規犬,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計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造成狂犬病傳播危險的或造成他人殘疾、死亡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可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拒絕、阻礙犬類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執法責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積極履行管理職責,文明執法。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二)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其他旗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規范養犬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前已經飼養的犬類,其飼養、銷售與管理活動,按照本辦法予以規范。

通遼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指揮部辦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寵物犬的飼養管理法規二

關於寵物傷人事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

受害方舉證責任:包括

1、證明受損害的事實;

2、受損害一方的損害是由侵害方所飼養或管理的動物造成的。實際上飼養的動物傷人比較難確定證據,一般確定證據的方式有事故發生過程的錄音、報警後的詢問筆錄、正規醫院的就診證明等。

侵害方的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項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此侵害方負擔的舉證責任就是是證明損害是因受害方的過錯或者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只有證明對方有過錯,可減輕或者是免除侵害方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關於寵物傷人事件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該條規定的內容來看,對於動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當發生寵物傷人事故後,對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如果侵害方能證明受害方在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或者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侵害方的賠償責任。

寵物犬的飼養管理法規三

青島市限制養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犬類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等四區(以下稱市內四區)。

第三條 市內四區所轄的農村區域為一般限制養犬區(以下稱一般限養區),其他區域為重點限制養犬區(以下稱重點限養區)。

第四條

公安部門負責養犬的審批、登記、注冊,核發養犬許可證、犬牌等,組織捕捉、沒收無證犬和違章犬,並對違章養犬者進行處罰。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診治以及疫情監測,並負責重點限養區內犬的防疫、登記、免疫證明的發放以及狂犬病的診治及疫情監測。畜牧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疫苗的供應和一般限養區內犬的防疫、登記、免疫證明的發放以及狂犬病的診治及疫情監測。其他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犬類的管理。

第五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六條

市內四區的單位除經公安部門批准飼養軍犬、警犬和作為科研醫療實驗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外,禁止飼養其他犬。市內四區的工廠、倉庫等有重要設施的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公安部門批准,可以飼養護衛犬。

第七條 居民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境外人員持有長期居留證,年滿18周歲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獨院獨戶居住或居住整套房屋。重點限養區內的居民除經批准可以飼養體重不超過8千克的小型觀賞犬外,禁止飼養其他犬。

第八條

重點限養區內的居民申請養犬,應當持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區公安部門審核,由市公安部門批准。一般限養區內的居民申請養犬,應當持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區公安部門批准。單位申請養犬,應當持單位證明向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報區公安部門批准。

第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養犬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對符合養犬條件的,予以批准;對其中需購犬的,發給購犬證明;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經批准養犬者,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攜犬到衛生防疫部門或畜牧獸醫部門進行犬的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並向 保險 公司投保犬類傷害他人責任保險。養犬者持衛生防疫部門或畜牧獸醫部門發放的免疫證明以及有關保險單據,到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養犬許可證》,並給准養犬掛犬牌。

第十一條 經批准養犬的,每戶限養一隻。因違反本辦法,所養犬被公安部門沒收的,不得再次申請養犬。

第十二條

《養犬許可證》每年注冊一次,注冊前一個月內,養犬者必須攜犬進行健康檢查,並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公安部門憑免疫證明注冊。逾期不注冊的,《養犬許可證》和犬牌失效,其所養犬視為無證犬。

第十三條

經批准養犬者,在登記注冊時應當向公安部門繳納登記注冊費;對不按規定繳費的,公安部門不予核發養犬許可證或年度注冊。繳費標准為:重點限養區的居民飼養觀賞犬的,每隻每年5000元;一般限養區的居民飼養犬的,每隻每年50元;單位飼養護衛犬的,每隻每年6000元。經公安部門批准飼養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特殊用犬的,免予繳費。

第十四條 前條所列費用由公安部門統一收取,主要用於城市的限制養犬管理和其他管理。

第十五條 經批准養犬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攜犬進行檢疫、免疫接種、診療和辦理有關手續外,所養犬必須栓養或圈養,禁止攜犬出戶;

(二)在第一項情況下攜犬外出的,必須攜帶《養犬許可證》,束鏈牽犬,並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和進入其他公共場所,所攜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立即予以清除;

(三)每年按照規定的時間攜犬到公安部門辦理年度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

養犬者變更住址或養犬條件的,應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有關變更手續;如《養犬許可證》遺失、損毀的,應當立即到原發證部門辦理補證手續。

第十七條

犬死亡的,養犬者應當在5日內到原審批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犬失蹤的,養犬者應當在3日內到原審批部門進行登記,失蹤超過一個月的,養犬者應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 禁止在市內四區從事犬的養殖和交易。

第十九條

從外地攜犬進入本市的,攜犬者必須出具該犬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犬類狂犬病檢疫免疫證明,經本市畜牧獸醫部門驗證,方可進入本市。從境外進入本市的犬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 犬咬傷他人,養犬者應當立即將被害者送往當地衛生防疫部門診治,並將犬留驗,由衛生防疫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凡發現狂犬或狂犬疫情的,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防疫、畜牧獸醫和公安部門報告;上述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規定採取滅犬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捕殺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進行焚燒處理,嚴禁出售食用。

第二十三條 凡未掛公安部門統一製作的犬牌的犬一律視為無證犬,由公安部門予以沒收。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養犬的,由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或沒收其犬,並吊銷其《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對養犬者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失蹤犬在失蹤期間傷害他人的,沒收該犬、並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從事犬的養殖和交易的,由公安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犬和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吊銷《養犬許可證》,並對養犬者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被傷害人所造成的損失依法由養犬者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拒絕、阻撓有關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公安部門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各縣級市及黃島區、嶗山區、城陽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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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養寵物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我是你的全世界,你是我的可愛多。它只是你的一條狗,但你卻是它的一生。

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一大批愛寵人士紛紛涌現。但值得注意的是,愛寵的同時大家也需要意識到照顧寵物是一件需要責任心的事情,同時需要具備充足的條件,這才是對寵物負責的表現。那麼接下來和我一起看看養寵物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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