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狗的法律規定
養狗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家犬管理條例
一、為預防和消滅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潔,保證工作、生產、學習、生活和社會活動的正常進行,鞏固安定團結,特製訂本條例。
二、縣級以上城市及近郊區、新興工業區禁止養犬。生產(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須實施檢疫免疫。發現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殺,以保證安全。
三、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獸醫站、衛生防疫站及有關部門,施行對犬免疫注射。凡工廠、倉庫及農村社員、外僑等私人養犬者,都必須接受對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後,進行登記、收費,發給「家犬免疫證」,並在犬身作統一標記。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無標記犬),一律視為野犬,公安人員、民兵以及廣大群眾都有權捕殺,不負任何責任。
犬如傷人,追查犬主。犬主應負被咬傷者的全部醫療費用及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群眾出售狗皮時應交回「家犬免疫證」。
六、凡被犬咬致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治療;並由醫院向當地衛生防疫站申請狂犬病疫苗注射,防止狂犬病發生。其他家養哺乳動物被犬咬傷者,送獸醫站處理。野生哺乳動物被犬咬傷者,要立即捕殺。
七、如有違犯本條例者,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直至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八、各級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條例制訂管理實施細則,認真執行。
拓展資料
《家犬管理條例》是為預防和消滅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潔,保證工作、生產、學習、生活和社會活動的正常進行,鞏固安定團結制定。由衛生部、農業部、對外貿易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於1980年11月18日發布,自1980年11月18日起施行。
2. 國家對養狗有什麼法律規定
目前全國尚沒有為養狗立法,不少涉及養犬管理的條文規定散見於各法律法規中。如《侵權責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從地方層面來看,我國當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後出台相應的養犬管理法律規范。各地區結合本地實情制定了養犬管理的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侵權責任法》規定,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對於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 中國政府對養寵物狗規定
截至2019年6月,我國對養寵物狗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各個城市針對養寵物狗有具體的規定,以攀枝花市仁和區為例,養寵物狗的規定如下:
1、建立和完善寵物狗管理機制,由區人民政府發文規定,城市小區全面禁止養大型猛犬(春天花園小區有居民養有羅威納大型猛犬);
2、全面清理登記寵物狗,定期接種疫苗,全面消除無主人的野狗;大型犬必須在相關部門、社區登記,圈養或必須用繩子牽養(不得超過2-3米)。從而徹底消除衛生、安全隱患。
3、由城管等部門牽頭,城市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簽訂養狗人與社區管理組織的衛生、安全協議,明確養狗人的責任追究內容,確保為廣大市民、外來旅遊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
4、開展文明勸導,對遛狗產生的大小便不及時清理的進行勸導批評,對屢教不改者進行必要的處罰。
(3)什麼是正確的禁養寵物擴展閱讀
多個地方曾經出台「最嚴養犬令」:
1、廈門: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的,應攜帶養犬登記證、犬類免疫證,佩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看管,且約束犬只不得驚嚇、傷害他人。
2、成都:養犬人攜犬出戶,應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為犬只佩戴標識牌,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及其他行人。
3、西安:重點限養區內每戶限養一隻,一般限養區內每戶養犬不得超過兩只。
4、濟南:市民在養狗過程中,有擾民、遛狗不栓繩等違規行為,犬主的養犬登記證就會被扣分,總分12分,全部扣完,犬主需要補考文明養犬相關法規,合格後才能取回狗和養犬登記證。
4. 民法典關於寵物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橡跡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空如凳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致害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斗旅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致害責任】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致害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致害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飼養動物應履行的義務】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5. 民法典關於養狗的規定
《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從地方層面來看,當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後仿返出台相應的養犬管理法律規范。各地區結合本地實情制定了養犬管理的法規、規章或規范散陪性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對於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雖然狗狗深得人類寵愛,但是也有些養犬人並不具備基本的養寵物的品德,甚至不對其負責。因此,千沖大蠢萬不要因為看到萌翻天的狗狗,就一時興起決定養犬,反而應該考慮多方面因素,應該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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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國外有沒有法律規定禁止當作寵物養的動物
1、野生動物保護法列舉保護的動物,當然是不允許個人隨便當寵物來養的;
2、國外嚴格立法禁養大型寵物犬。(必須首先保護人類的安全,以及不養狗的人的權利)
(1)在美國,為蓄養寵物狗的人群服務的律師對顧客做的法律建議里第一條就是:「不管您家的寵物狗多馴順、多值得信任,也千萬不要將小孩和老年人單獨和大狗留在一起。不然您家人受害後,您要承擔刑事責任。」
(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國家,對案件的判決遵循過去的判例,現在越來越多的判例支持「特定犬種限養/禁養」法條,也就是說被禁止飼養的大型犬的品種越來越多了,這些國家恰好幾乎全民養狗的英聯邦國家和美國。
(3)英國在1991年即通過「特定大型犬種限養/禁養」類的預防性法案《危險犬只法》,規定「蓄養的違禁犬只可以即行沒收銷毀」。
(4)寵狗理想國度--澳大利亞,有全世界最嚴厲的大型犬種管制,違者須受刑責,犬只會被沒收或銷毀
在「愛狗如命的澳大利亞,的確允許蓄養大型犬種作為寵物,但是是作為特殊的「限制犬種」。澳大利亞諸郡所有現行的《伴侶動物法規》、《貓狗管理法案》和《犬類法》中都有「被蓄養的北美鬥牛犬、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根犬、巴西菲勒犬、阿根廷獒等特別限制犬種在任何場所都必須被主人戴上不短於規定長度的約束皮帶和防止咬人的口套、在任何場所都要有明確提醒『惡犬在此』的警示標識、在狗主地產內要有與人居處分離的單獨狗舍、狗主要實行防逃逸措施、將犬只與孩童隔離」的條款。
未執行上述標準的狗主會受罰,犬只將被沒收或滅除。
大型寵物犬若要在澳大利亞享受與中國同樣的隨意奔跑待遇,只在不毛之地的中部沙漠牧場中才有可能,如果在城市街道上四處游逸,唯一的下場就是被捕殺。
(5)美國阿拉巴馬州關於「惡犬及危險犬只」的法規規定:
「以下犬種被認為是危險犬種:比特犬和加那利犬……只允許犬主擁有符合數量及用途登記的大型犬只……凡已登記的危險犬種產崽,狗主必須在幼崽出生六個月後將其送出當地市政府轄區或移交給當地動物收容所,以備銷毀。若違反此條,狗主所保留的狗崽將被立即沒收並銷毀。狗主可被處以50美元-500美元的罰款或/和不超過30天的拘禁。」
3、禁養大型寵物犬,但也必須保護那些愛狗、養狗人的權利!
(1)全世界只有「禁止將大型犬種蓄作寵物」和「保護特定用途犬只福利」的法規,沒有「滅絕大型犬種」的法規。
(2)英美法系,要求立法程序正當:「當政府機構要合理剝奪公民私產時,必須讓公民擁有意見被注意和聽取的權利」。
所以北美和英聯邦國家的動物保護組織和養犬俱樂部憑藉此規定,不停向最高法院對大犬禁養法提出違憲上訴、敦促議員提出廢止惡犬法的動議。盡管上訴屢被駁回、動議無法成為法條草案,但他們的努力對修正法條和執法程序也做出了一定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