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小區寵物飼養管理規定條例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寵物 飼養 也有相關規定。下面是我精心為你整理的小區寵物飼養管理規定,一起來看看。
小區寵物飼養管理規定1
為加強侯堡社區各小區寵物飼養管理,保障小區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結合侯堡社區各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對飼養寵物實行嚴格限養、嚴格管理、禁限結合的原則,
社區寵物飼養管理辦法。
二、嚴格執行飼養寵物登記制度,養寵物居民需帶兩張寵物彩色照片及本人相關信息到小區進行登記。
三、區內只允許養小型觀賞犬等寵物,必須圈(栓)養,嚴禁飼養烈性犬及成年體高超過35厘米的犬種、雞、鴨、羊、猴等動物。
四、飼養小鳥、鴿子的居民,要嚴格限量限地,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居民寵物要定期到地方畜牧獸醫部門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疫苗,持檢疫證到社區辦理登記,以後每年檢查一次。
六、飼養寵物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攜寵物進入廣場及 其它 公共場所;
(2)小型觀賞寵物戶外活動時,必須束寵物鏈(繩),長度不得超過2米,並由成年人牽領,遛寵物時應當避開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 兒童 ;
(3)禁止在小區草坪、綠地遛寵物。
(4)寵物戶外排泄糞便,飼養人必須予以清除,不得影響居民出行;
(5)養寵物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及休息,如有要積極採取有效 措施 予以制止,
七、由於養護寵物管理不妥,對他人身體、財物造成傷害的,飼養人必須賠償其相關損傷損失。
八、有違反本寵物管理規定行為的,要記錄到不文明行為台賬本,同時將進行溫馨提示、約談、曝光,對屢教不改的交相關部門處理,直至該寵物脫離小區。
九、遵守社區的其他相關規定。
小區寵物飼養管理規定2為美化、凈化小區居住環境,防止病疫傳播,保障業主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製定本規定。
一、飼養觀賞鳥、信鴿,不得佔用樓道、樓梯間、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妨礙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環境。
二、飼養犬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養犬許可"、"犬類免疫證"及號牌,嚴禁無證無牌及違反規定養犬,無證無牌犬不得出入本小區。
三、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為犬只佩帶市城管部門製作的號牌;
系好犬鏈並由成人牽領、看管;
及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四、住戶養犬不得妨礙他人,犬隻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時,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犬只咬傷人時,飼養人應當立即帶傷者去附近衛生防疫機構或醫院治療注射狂犬病疫苗,並將傷人犬送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獸醫防疫機構留醫觀察。受傷人的有關醫療費、交通費及誤工費由飼養人承擔。
六、飼養人對病犬、傷犬、死犬應當妥善處置,禁止隨意遺棄或掩埋在小區內。
七、小區內全體業主、住戶應遵守上述規定,歡迎廣大業主、住戶向市城管辦、街道辦事處、社區、物業服務中心舉報無證養犬的違規行為。
請小區內飼養寵物的業主、住戶應及時到服務中心做好寵物登記,建立寵物檔案。
小區寵物飼養管理規定3甘肅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規范暨備案管理辦法
為規范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建設、生產、管理過程中的選址、規劃、飼養、消毒、用葯、防疫、診療、廢物處理和組織管理行為,加強畜產品質量監管,促進畜牧業生產方式轉變,根據《畜牧法》、《動物防疫法》和農業部《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建設原則
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堅持人畜分離、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突出重點、穩步推進的原則。
二、建設要求
(一)選址條件。
1、符合當地養殖業規劃布局的總體要求,建在規定的非禁養區內。
2、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要求。新建、改建和擴建養殖場、養殖小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提出切實、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綜合利用方案。
3、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發展規劃,建設永久性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加工區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充分利用空閑地和未利用土地。
4、堅持農牧結合、生態養殖,既要充分考慮飼草料供給、運輸方便,又要注重公共衛生。
5、建在地勢平坦、場地乾燥、水源充足、水質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電穩定、通風向陽、無污染、無疫源的地方,處於村莊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6、距鐵路、縣級以上公路、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和其它畜禽養殖場1000米以上;距屠宰廠、畜產品加工廠、畜禽交易市場、垃圾及污水處理場所、風景旅遊以及水源保護區3000米以上。
(二)規劃布局。
1、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規劃布局要科學合理、整齊緊湊,既有利於生產管理,又便於動物防疫。養殖場、養殖小區分管理區、生產區、廢棄物及無害化處理區3部分。管理區、生產區處於上風向,廢棄物處理區處於下風向。
2、管理區包括辦公室、值班室、消毒室、消毒池、技術服務室。
3、生產區包括畜禽圈舍、人工授精室、獸醫室、隔離觀察室、飼草料庫房和飼養員住室。牛羊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運動場、青貯窖,養羊場、養羊小區建設葯浴池。獸醫室、畜禽圈舍、飼草料庫房、青貯窖和飼養員住室保持一定距離。生產區入口處設消毒池。
4、廢棄物及無害化處理區包括病畜禽隔離室、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間和糞污無害化處理設施(沼氣池、糞便堆積發酵池等),並距生產區一定距離,由圍牆和綠化帶隔開。
5、養殖場、養殖小區內凈道和污道分開。人員、畜禽和物資運轉採取單一流向。凈道主要用於飼養員行走、運料和畜禽周轉等;污道主要用於糞便等廢棄物運出。
(三)公共衛生設施。
1、養殖場、養殖小區周圍建有圍牆或其他隔離設施,入口處設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安裝噴霧消毒設施或紫外線消毒燈。
2、養殖場、養殖小區採取集中給水方式,水質符合《無公害食品畜禽飲用水水質》(NY5027)的要求。
3、排水設施完備並保持暢通,防止雨季污水滿溢,污染周圍環境。
4、養殖場、養殖小區內建設專門的糞便貯存與處理場地,其位置設在生產及管理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
5、養殖場、養殖小區內廢棄物處理區建設焚屍坑,用於對病死畜禽屍體、流產胎兒、胎衣等進行無害化處理。焚屍坑周圍定期消毒。地下水位較淺的養殖場、養殖小區安裝小型焚屍爐。
6、養殖場、養殖小區內各功能區域之間設置隔離帶,以便於防火及調節生產環境等。
(四)畜禽圈舍建設。
1、畜禽圈舍按照畜禽品種飼養要求統一設計建造,場區設計符合《畜禽場場區設計技術規范》(NY/T682—2003)要求,力求科學、經濟、實用。
2、畜禽圈舍內環境溫度、濕度、通風、光照和空氣等條件適合不同畜種、不同生產用途、不同生長階段畜禽的生長發育需要。
3、相鄰畜禽圈舍縱牆、端牆之間的距離分別不少於7米,畜禽圈舍與圍牆距離不少於3米。
三、養殖規模
(一)養殖場規模。養豬場:飼養基礎母豬100頭以上或年出欄生豬500頭以上。奶牛養殖場:存欄奶牛100頭以上。肉牛養殖場:飼養繁殖母牛100頭以上或年出欄肉牛200頭以上。肉羊養殖場:飼養繁殖母羊200隻以上或年出欄肉羊500隻以上。家禽養殖場:年存欄蛋雞5000隻以上或年出欄肉雞10000隻以上。家兔養殖場:飼養家兔1000隻以上。
(二)養殖小區規模。養殖小區佔地面積、入駐農戶數量、養殖規模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川塬區在10畝以上,山區在5畝以上。以入駐農戶計算,每個養殖小區不少於5戶。以養殖數量計算,各畜種最低飼養規模為:養羊小區:飼養繁殖母羊300—500隻,或年出欄肉羊1000—1500隻。養牛小區:飼養繁殖肉牛(奶牛)100—150頭,或年出欄肉牛300—500頭。養豬小區:飼養基礎母豬200—300頭,或年育肥出欄瘦肉型豬(包括提供種豬)1500—3000頭。養雞小區:飼養蛋雞1—2萬只,或年出欄肉雞3—5萬只。
河西5市及中東部土地面積較廣的地區,飼養規模應在上限以上,其他地區飼養規模應不低於下限。
四、品種引進及利用
(一)養殖場、養殖小區從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畜禽場引進系譜、合格證齊全的畜禽品種(包括遺傳材料)。
(二)養殖場、養殖小區引進的種畜禽符合品種標准和質量要求,引進後加強選種選配,積極開展人工授精,確保優良畜禽品種的種用性能得到充分發揮,並及時做好種用畜禽的更新換代。
(三)養殖場、養殖小區應從非疫區引進種畜禽,引進的種畜禽經檢疫確定為健康,並有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四)引進的種畜禽隔離觀察30天,經當地縣級以上動物防檢疫部門檢查確定為健康合格後,方可供生產使用。
(五)只進行育肥的商品生產場和小區引進畜禽時,首先從達到無公害產地認定標準的養殖場引進,經隔離觀察確定為健康後,方可合群飼養。
五、飼養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及時調整畜禽存欄結構,做到畜禽品種、畜群結構合理,公母比例適中。採用科學工藝流程,針對不同品種、不同生產性能、不同年齡段畜禽實行分舍飼養,推廣“全進全出”養殖方式。
2、畜禽圈舍內飼養密度適宜,生產環境和生產用具保持清潔衛生。
3、做好防鼠、防蟲、防蠅工作,禁止貓、犬等其他動物進入場區。
4、飼養人員保持相對固定,並嚴格按照各項工作規程開展生產活動。
5、畜禽飼養標准參照《無公害食品生豬飼養管理准則》(NY/T5033—2001)、《無公害食品肉羊飼養管理准則》(NY/T5151—2002)、《無公害食品肉牛飼養管理准則》(NY/T5033—2001)、《無公害食品奶牛飼養管理准則》(NY/T5049—2001)、《無公害食品蛋雞飼養管理准則》(NY/T5043—2001)和《無公害食品肉雞飼養管理准則》(NY/T5038—2001)執行。
(二)飼料及添加劑使用。
1、根據不同畜禽不同生產階段飼喂不同的飼料,奶牛、肉牛和肉羊注意搭配青貯、塊根類飼料及青綠飼料。牛羊等反芻動物禁止使用同源動物源性飼料。
2、飼料添加劑為農業部公布的《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所規定的品種和取得批准文號的新品種。
3、葯物飼料添加劑使用遵守《飼料葯物添加劑使用規范》有關規定。
4、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為具有農業部頒發的《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並按照飼料標簽所規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5、嚴禁使用國家禁用、停用的添加劑。
6、不得使用變質、霉敗、生蟲或被污染的飼草料。
六、疫病防治
(一)免疫接種。養殖場、養殖小區在當地動物防檢疫部門指導下,根據《動物防疫法》及有關法規規定,結合當地流行病學特點,制定免疫程序,積極開展疫病預防接種工作,建立免疫檔案,並做好免疫標識的佩帶。
(二)消毒。
1、養殖場、養殖小區衛生消毒制度化。選用符合獸葯管理規定的環境友好型消毒劑,確保使用後人畜禽安全、設備無損害,並在動物體內不產生有害殘留,不造成環境污染。
2、針對養殖場、養殖小區環境、進出人員、車輛、畜禽及圈舍、飼養用具等不同對象,採取不同的消毒措施,選擇不同消毒劑、按照不同濃度進行消毒,並定期更換消毒劑類型。
(三)獸葯使用。
1、養殖場、養殖小區所需獸用葯品為具有《獸葯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生產企業的合格產品,畜禽用葯由有資質的獸醫人員開具處方,並在其指導下按照獸葯標簽規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2、嚴禁使用國家禁用的葯物和葯物添加劑,嚴格執行有關停葯期的規定。
3、畜禽不同飼養階段科學使用葯物。
(四)疫病診斷控制。養殖場、養殖小區主動配合當地動物防檢疫監督機構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控和監測工作。建立完善疫情 報告 制度,發現疑似重大動物疫情及時上報當地動物防疫機構,並積極配合採取相應措施處置。
(五)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養殖場、養殖小區及時隔離病畜禽,對病死畜禽及其產品實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病死畜禽出售、丟棄或作為飼料再利用。
七、組織管理
(一)組織形式。
1、養殖小區成立畜牧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和完善管理機制,推行標准化生產,加強規范化管理,提高畜產品質量安全。畜牧合作經濟組織對小區實施“八統一”管理,即:統一規劃設計、統一養殖畜種、統一飼養標准、統一疫病防治、統一技術服務、統一無害化處理、統一產品銷售、統一開展產地認定和產品質量認證。
2、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備必要的改良、防疫、診療器械和檢驗設備。
(二)人員管理。
1、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畜牧獸醫技術人員,負責畜禽品種改良、疫病防治、衛生消毒、獸葯使用等工作。
2、養殖場、養殖小區從業人員身體健康,並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養殖場、養殖小區根據生產需要制定年度培訓計劃,聘請畜牧獸醫專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技術培訓,提高科學養殖水平。
(三)制度管理。
養殖場、養殖小區根據生產管理需要建立管理制度,包括目標管理、技術操作規程、飼養檔案、物品管理、畜禽出入場管理、獸葯(疫苗)購進使用管理、飼草料(添加劑)加工使用管理、衛生防疫、消毒、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疫情監測登記報告、畜禽傳染病控制、環保管理以及生產人員培訓、產品銷售等制度。
(四)檔案記錄管理。
1、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備專人負責檔案記錄與管理。飼養單元建立規范的檔案記錄和生產記錄,所有記錄保存2年以上。
2、每批、每群畜禽都有相應的資料記錄,包括畜禽來源、品種、代次、數量,飼料來源、消耗及飼養技術,配種、分娩、成活、育成、銷售或淘汰情況,發病、死亡情況及死亡原因,無害化處理情況,實驗室檢查及結果、用葯、疫苗免疫種類、免疫時間等記錄。
3、有完整的種畜系譜檔案和主要生產性能記錄。
八、廢棄物處理與污染防治
(一)養殖場、養殖小區廢棄物處理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污染物排放達到《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要求;並符合《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規定,實行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處理。
(二)養殖場、養殖小區採取干法清糞工藝,及時將糞便單獨清出,並將產生的糞便及時運至貯存或處理場所,實現日產日清,不宜將尿、污水混合排出,不得將糞物隨意堆放和排放。
(三)養殖場、養殖小區內排水系統實行 雨水 和污水分離,污水產生量較大的豬和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等宜採用沼氣發酵方式處理污水。養殖小區既可以養殖單元為單位建設沼氣池,也可統一進行沼氣處理,處理後的沼渣及沼液可用於農田施肥。
(四)養殖場、養殖小區內畜禽糞便可採用自然堆積發酵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也可採用機械強化法進行高溫好氧發酵處理生產有機肥。處理設施的位置必須遠離各類功能地表水體(距離不得小於400m),設在養殖場生產及生活管理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惡臭污染。
九、備案管理
(一)備案條件及要求。全省范圍內已建和新建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都應根據本辦法開展備案登記工作。備案登記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備案程序。
1、養殖場、養殖小區向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備案申請報告,填寫《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表》。備案申請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養殖場名稱、地址、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2)飼養的畜禽品種、數量、來源;
(3)養殖場建設布局、建築面積;
(4)生產、防疫、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工藝及設施設備情況;
(5)畜牧獸醫技術人員數量、學歷、技術職稱;
(6)生產管理、衛生防疫措施等。
2、縣級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在接到備案申請報告2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由相關行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的驗收小組進行現場驗收。經審查驗收合格者,予以備案登記,發給畜禽標識代碼(參照《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發放);不合格者,將審查驗收結果及未予登記的原因書面通知申報單位,經整改達標後,再行申報登記。
十、本辦法由省農牧廳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下一頁更多精彩“小區寵物飼養管理規定”㈡ 小區里養寵物應該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小區養寵物的規定如下:1、犬類動物,每年由養犬人領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進行免疫注射和檢疫,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並將有關證明文件交物業管理處查驗後,復印備案。未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的不準飼養;2、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並不得攜犬與他人一起乘坐電梯。攜帶寵物人應當攜帶垃圾袋,隨時將寵物的糞便收裝,帶回自家衛生間處理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㈢ 小區養狗規定
小區里頭養狗的人越來越多,但隨著狗狗的增多,也會伴隨著一些各種各樣的問題,所以有一個明確的小區養狗規定勢在必行,小編總結了一下內容,好好看看吧。
1.養狗應該准守養狗管理規定,禁止在居民區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禁止犬類乘坐公共汽車,地鐵等交通工具;養犬人應該辦理養犬登記等都屬於養狗管理規定的內容,具體規定內容如下:
2.經公安機關和獸醫部門聯合認定並向社會公布的其他犬只。《條例》規定,重點管理區域內,養犬人攜帶犬只出戶時間為晚上8時以後、上午8時以前,節假日可延長至上午10時;要為犬只束牽引帶;及時清除犬只戶外排泄的糞便;由成年人攜帶。
3.一般管理區域內,可飼養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但每戶限養一隻;實行圈養、拴養;外出束牽引帶,並由成年人攜帶;不得進入重點管理區域內;居住在樓房的居民禁止飼養烈性犬只、大型犬只。
4.禁止攜帶犬只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博物館、藝術館、圖書館、影劇院、文化娛樂場所、歷史名園、名勝古跡園、動物園、候車(機、船)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公共場所;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計程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人員密集場所。
5.重點管理區域內養犬實行登記制度。養犬人應當為犬只辦理養犬登記,並按期年檢。申請養犬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個人戶籍證明;犬只的免疫證明;房產證或者房屋租賃證明。每隻犬一次性收取登記注冊費五百元,從第二年起每隻犬收取年檢費一百元。飼養絕育犬只的,從犬只絕育的第二年起減半收取年檢費。
6.主人在選擇養狗時就應該牢記養狗規定的內容,並嚴格按照養狗規定的內容執行,以免發生犬類傷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