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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國家遺棄寵物違法嗎

發布時間:2022-05-08 23:01:31

A. 法律上有沒有拋棄寵物這個罪

法律上並沒有這個罪行,但如果寵物有明顯的主動攻擊人類的行為的話該飼主還是將其隨意拋棄從而導致他人受傷的話是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的。
法律分析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生活不能自理如幼兒與年邁老人的人身安全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就可構成本罪。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B. 在我國遺棄犬只會觸犯法律嗎,會有什麼刑法責任

現在,有很多人因為狗狗的年齡大而棄養,我個人對這種行為是非常唾棄的。但是在我國如果遺棄狗狗還不會觸犯法律的,也不會承擔刑法責任。這是為什麼呢?我給出了以下原因。

無論遺棄犬只犯不犯法,我希望遺棄犬只的行為能夠被制止,既然選擇養這條狗狗,就不應該因為某些原因就將其拋棄,這不僅僅是教養問題,更是道德問題。我希望國家能針對這種現象制定一些法律,畢竟無論是人還是動物,生命都應該被尊重。

C. 法國面臨寵物遺棄高峰,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

法國是一個浪漫的國家,每年的8月是法國人的“度假月”,今年又趕上疫情,人們在家已經憋了好久,這回可以開開心心的出門度假遊玩了。有關數據表明,法國是歐洲養寵物數量最多的國家,也是每年遺棄寵物數量最多的國家。法國人大多願意養魚、養貓還有小狗,好些人是為了圖新鮮一時沖動把寵物抱回家,還有些人將寵物作為禮物送給親朋好友。每到暑期,人們為了出門度假遊玩,就會將寵物送去寵物收養所,或者是將小動物直接拋棄,這也是為什麼法國有大量的遺棄貓狗。盡管在法國遺棄寵物是違法行為,但是管理部門很難找到被遺棄寵物的主人,這也就是為什麼還有大量的人鋌而走險遺棄小貓小狗。小貓小狗是人類的朋友,希望人們在選擇養它們的時候就要負起相應的責任,不要隨意遺棄。

三、文明養寵物

在市區裡面養寵物一定要辦理好寵物證件,對養狗的居民來說,每天遛狗要牽好狗繩,不要咬到他人,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還有就是要將狗狗的糞便清理干凈,愛護城市衛生。

各位讀者對法國遺棄寵物的行為有什麼看法呢,歡迎在下方評論。

D. 巴西疫情惡化致寵物棄養數猛增五倍,引發了哪些問題

大量寵物被遺棄會導致社會上的流浪動物急劇增加,有可能導致新的傳染病增加,並且也會給社會帶來很大的負擔。


這些寵物被遺棄之後,只能在街道旁進行流浪,既增加了社會的負擔,也導致大量的寵物狗患病死亡。
這些寵物狗被突然遺棄,那麼生活環境就突然發生了改變,很多狗狗找不到食物,或者說由於生活環境太差而患上了疾病,但是又沒有人願意帶他們去醫院進行救助,所以很多狗就這么死了。

E. 法國新規:遺棄寵物將嚴罰,是否有必要就此專門立法

其實不僅在我國,全球每年的養寵家庭都是呈直線式的上升,而隨著養寵家庭的增多,也出現了亂拋棄寵物的現象,而法國為了能夠預防這種現象的出現,所以頒布了一個新的規定,遺棄寵物的話主人們將會受到嚴罰。而我個人針對於這一項新的規定認為遺棄寵物真的有必要就此專門立法。

綜合上述,我個人認為遺棄寵物為了社會環境為了個人安全考慮也是有必要為此專門立法的,只有將主人的行為束縛住了,寵物才能夠得到更好的飼養,而對於其他人的人身安全也能夠得到更好的保障。

F. 遺棄寵物是否應處罰

法律分析:寵物在法律上只屬於財物,權利人具有絕對的處分權,可以買賣、出租或拋棄。權利人主動拋棄財物,沒有侵害他人的權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不可能構成犯罪。若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受害人可以向飼養人主張侵權賠償。若飼養人明知動物有主動攻擊性或攜帶傳染病,則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家養動物一般不受保護,只視為個人財產,不具有動物人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G. 國外動物保護法

法律分析:義大利:三天不遛狗將被罰款

義大利一部法規規定:「狗主人可以騎自行車遛狗,但其速度不能使狗太勞累」;如果狗主人三天不遛狗,將被處以最高達650美元的罰款;主人不能給自己的寵物染色,或為了美觀,截去寵物身體的任何一部分,如割掉狗的尾巴等。義大利的動物保護法規規定,虐待或遺棄寵物者可被判入獄1年或罰款10000歐元。

德國:把人以外的動物列入道德關懷的范圍

德國議會通過的《動物保護法》規定:每個與動物打交道的人必須仁慈地對待動物,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物質條件。認領或購買小動物時,要求考察認領者的飼養基本知識和家庭條件。

在德國,一般傷害動物將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將判處有期徒刑3年。棄犬者需繳約摺合人民幣二十三萬元的巨額罰款,嚴重虐待犬只者最高可判兩年徒刑。德國法律賦予警察監督、糾察、取締虐待動物行為的權責。

中國台灣:遺棄動物將處以高額罰款

台灣的規定是:「宰殺非肉用動物可處2000至1萬元罰款;棄養動物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中國台灣,絕育動物的上牌費要遠低於未絕育動物,這也是鼓勵絕育、控制寵物數量的手段之一。

加拿大:虐待動物最高處罰為監禁5年

加拿大保險公司提供寵物保險項目,主人若為寵物上了保險,就可以在它們生病時免掏昂貴的醫療費。加拿大最有名的「動物計劃」保險公司為狗和貓們准備了至少3種保險:醫療險、事故險和終身綜合險。同時規定,凡殺害動物都屬違法行為,故易虐待動物的處罰由以前的最長6個月監禁提高至5年。

俄羅斯:注重動物的生命價值

俄羅斯《民法典》規定,動物是物權的客體,並不意味著有權利的人能隨心所欲地支配和役使動物,而應受到合理限制。又規定:「在行使權利時,不允許以違背人道原則的態度殘酷地對待動物。在動物受害賠償的問題上,要注重動物的生命價值,不能單純地以動物的市場價值來界定賠償標准。」

英國:虐待動物的人將被剝奪飼養任何動物的權利

英國在《動物保護法》之後,陸續出台了很多專項法律,比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園動物保護法、實驗動物保護法、狗的繁殖法案、家畜運輸法案等。在保證動物不受虐待方面規定得非常細致。

在英國,養動物的人要以最好的措施對待動物,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將遭到他人起訴。處罰包括:罰款或送進監獄;沒收其所養動物送到政府或動物保護組織辦的護養區;虐待動物的人一段時間或終生被禁止養任何動物;即使是主人不慎造成自己的寵物走失,也要繳納25英鎊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H. 西班牙首次承認寵物不是物品,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西班牙首次將寵物視為“敏感生物”而非物品,這也意味著西班牙寵物將成為合法的家庭成員。據報道,夫妻在離婚或離婚時需要考慮寵物的福利。主人必須“保證”寵物的健康。如果任何一方虐待動物,他將失去對寵物的監護權。西班牙的司法改革起源於2015年一家動物保護組織發起的立法倡議,該倡議收集了50多萬個簽名,以提高西班牙寵物的法律地位。

公安部門將其抓獲。涉案鸚鵡已移交天津市野生動物救助馴養繁育中心進行救助。隨著時代的發展,生活越來越優越,越來越多的人無所事事。要度過寂寞無聊的日子,你只能有狗陪伴。這是可以理解的,但你不能影響別人。最近,有很多關於狗的新聞。安徽省蚌埠市典型的徽州宴會女老闆討厭狗,說話狂野,這使得大型企業一夜之間蒸發殆盡。這是狗造成的災難,災難的根源在於人。

I. 國外對於棄養,隨意放養寵物,對寵物不負責任的人如何處置還有你認為該如何處置急急急 今天要

對動物保護進行立法比較早的是英國。1822年,世界上第一部與動物福利有關的法律在英國出台,愛爾蘭政治家馬丁說服英國議院通過了禁止殘酷對待家畜的「馬丁法案」,它是動物保護運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此後,法國、美國相繼通過了這方面的法律。目前,英國實行的是1911年頒布的《動物保護法案》,全世界100多個國家已有了動物福利法,我國於1988年出台了專門針對野生動物的《野生動物保護法》。

義大利:遺棄貓和狗的人將被判一年監禁。

日本:如果主人無力飼養伴侶動物,政府動物保護辦公室會接受你無力飼養的伴侶動物,並會酌情收取一些費用。

新加坡:農糧獸醫局下屬的動物安康與控制中心負責收留流浪貓狗,提供處理流浪動物問題的技術援助,處理與動物安康或虐待動物等有關的問題。

美國:在社區中,每十萬人口便需要建立50個左右的動物籠舍,供暫時收容無主人的動物。
《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動物包括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屬野生或馴養者。

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

(1)任何人——

(A)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任何不必要的的痛苦;

(B)如掌管任何被禁閉或被關禁或正由一處地方運送往另一處地方的動物,但疏於對該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

(C)如輸送或運載任何動物,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輸送或運載,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輸送或運載,而所採用的方式或盛放動物的位置、或盛載動物的箱、簍或籃的構造或過小體積,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

(D)如將任何動物裝上船隻或鐵路貨卡,或將任何動物自船隻或鐵路貨卡卸在另一船隻或鐵路貨卡、碼頭、岸或月台,而所採用的方式或使用的器具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F)如在任何動物因疾病、衰弱、受傷、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適宜被使用於某種工作或勞動時,仍將其如此使用,或導致或促致其被如此使用,或身為其擁有人而准許其被如此使用;

(G)將任何動物帶進香港或驅趕、運載、運送或移走,或據有或畜養任何動物,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動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處所內被據有或被畜養,而所採用的方式可能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6個月。

(2)為施行本條,擁有人如沒有就保護動物免受殘酷對待而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及監管,須當做已准許殘酷對待動物;但如擁有人只因沒有作出上述的謹慎措施及監管而被裁定犯本條例所指的准許殘酷對待動物罪,則在沒有給予他罰款選擇時不可將他處以監禁。

(3)本條不適用於在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作人類食物的過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為,但若如此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則屬例外。
台灣的動物保護法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製定本法。
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制劑、試驗商品、葯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二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動物保護委員會,負責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及本法執行之檢討。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第九條 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其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運送時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十一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喂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五、為解決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準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宰殺動物之人道方式。

第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游盪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動物之科學應用

第十五條 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盡量減少數目,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范圍及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以監督並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
前項委員會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名。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組成、任務暨管理辦法與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
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後,始得再進行科學應用。

第十八條 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不得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課程標准以外,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盡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准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注銷、撤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行政監督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應先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或輸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驅使動物與動物或動物與人搏鬥者。
二、前款與動物博斗者。
三、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者。
四、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者。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二十八條 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經營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管理辦法規定應具備之條件及設施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撤銷其許可。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者。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者。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所定動物運送辦法規定之運送工具及方式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宰殺動物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寵物者。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殺動物者。
六、飼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者
七、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限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所利用之動物。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者。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指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飼養之動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辦理登記者,始得繼續飼養;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不得自行繁殖。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公告前已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之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准,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缺陷當然是道德輪失 人性泯滅··

J. 法國出台新規禁止遺棄寵物,遺棄寵物相關行為會對社會造成什麼傷害

法國出台了新的規定,禁止那些飼養寵物的家庭遺棄寵物,那麼遺棄寵物不僅會給寵物本身帶來巨大的危害,同時對社會也會造成危害,比如對社會的公共衛生會造成影響,給社會的公共秩序也會造成影響。


同時我覺得給社會的經濟和發展也是一個負擔,你想一想如果你來到一個城市發現這個城市到處都是流浪貓流浪狗,你會不會覺得這個城市的管理很不好,同時也會給社會經濟帶來發展,你想到處都是流浪貓流浪狗,那麼肯定就會有那些保護寵物的組織,需要挺身而出來給這些流浪動物一個家,那麼這些錢如何來呢,最終還不是從社會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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