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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禁止買賣寵物公民如何養

發布時間:2022-06-11 11:01:36

㈠ 國外如何對待流浪動物


流浪貓

流浪動物並不是只有中國有哦!關於流浪動物這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當然,不同國家對流浪動物所採取的措施也不一樣,但共同的前提是規定寵物主人不能隨意遺棄動物。我們看下文關於不同國家對流浪動物的保護措施。

一、美國和加拿大

在美國和加拿大,流浪動物由民間救助組織負責收留。兩國均有全國性的民間救助動物組織,一部分經費來自政府資助,其餘來自民間捐款。美國和加拿大大約有7000個動物之家,每年收留1500餘只流浪貓狗,其中約4%的流浪貓和16%的流浪狗能與主人重新團聚。

在美洲,《預防虐待動物協會》(SPCA)是承擔保護動物和收容流浪動物、制止虐待動物行為的主要機構,此外還有一些由私人或福利團體設立的動物收容所。動物收容所對送來的、撿來的動物通常來者不拒。收容所對其先做身體檢查,沒做絕育手術的一律先做絕育手術,有病的則對其進行治療,然後為其尋找收養家庭。過期未被收養的動物則被給予安樂死。兩國每年有800萬~1000萬只流浪貓狗進入動物收容所,約有6O%的流浪貓狗被處以安樂死。

二、英國

英國現行的《動物保護法》於1911年通過,之後又陸續出台了很多專項法律,在保證動物不受虐待方面有非常細致的規定。法律鼓勵動物飼養者以最好的措施對待動物,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將被起訴。具體處罰有:虐待動物的人將禁止飼養任何動物;遺棄寵物將被判犯有虐待罪,即使是因主人不慎造成寵物走失的,也要繳納25英鎊罰款;不準將寵物賣給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等。英國還有歷史悠久的動物福利組織——防止虐待動物協會。該協會設有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員,在整個英格蘭和威爾士有多個分支機構。委員會的首要任務就是加強與國內組織和分支機構的夥伴關系,監察員的主要工作是接受虐待動物投訴和調查,同時,收容生病、受傷的動物。

三、德國

德國《動物保護法》規定:每個與動物打交道的人必須仁慈地對待動物,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物質條件。《動物保護法》強調,必須把人以外的動物列入道德關懷的范圍之內,凡是人為給動物造成痛苦的,都要追究法律責任。法律規定,一般傷害動物將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將判處有期徒刑3年;棄犬者將處摺合人民幣23萬元的巨額罰款,嚴重虐待犬只者最高可判兩年徒刑。德國的寵物店不準販賣犬只。《犬只飼養法》對於每隻狗休息、運動空間以及犬舍建材、規格、溫濕度、光線等均有嚴格規定。

德國的動物收容所由公益團體設立,能得到政府資助。在德國,想擁有狗的人通常會到收容所去收養。領養者須通過考核(包括領養動機、喂養經驗、家居空間、經濟狀況等),還須簽署接受志願者隨時追蹤的法律文件。

㈡ 看看德國人是怎麼養狗的

1、在德國養狗,須具備一定的經濟基礎和好的居住環境!打算養狗的人首先要經過有關管理部門考察,以被確定經濟條件是否適合養狗,養狗者需通過考核,包括養狗動機,是否有經驗,家居空間,經濟狀況等,通過審核者還需簽署接受動物保護協會志願者隨時追蹤及審查的法律文件。

2、跟德國人一樣,狗狗也需要納稅。也就所謂的「狗頭稅」。(除了警用、導盲犬等服務功能的狗),在柏林,養第一隻狗每年交稅為120歐元,第二隻狗則要再交180歐元,不交稅偷著養狗的,或養狗未及時申報納稅的,要被罰款1萬歐元。

3、跟德國人一樣,要買保險。如醫療保險、狗狗也需要經常到寵物醫院進行體檢看病注射疫苗等!這筆消費也不低,所以也需要買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的強制保險,用於賠付因狗造成的損失。柏林市go-vern-ment規定:養狗人要為狗上不低於100萬歐元賠償額的保險。除了可在自己的保險中為狗上附加險,通常,德國養狗人每年為狗繳75歐元至270歐元保險費,具有危險性的狗還要多付30%以上的保費。(這種狗出門時必須佩戴審批標志、戴口套,用不超過2米的繩子牽著,狗主人要攜帶相關證明,以備查驗。不採取安全措施就帶「危險性」狗上街的,要被罰款5萬歐元。)

4、狗狗還必須要上學。主人和狗必須一起到專門的學校參加為期三個月的培訓學習。學習課程包括狗對主人的服從訓練、訓練狗對外界雜訊不產生敏感、狗與人和諧相處的伴侶訓練、狗對紅綠燈等各種日常標志的認知和服從訓練等等。學業結束後,考試合格的,學校會給主人和狗頒發畢業證書。獲得畢業證書的狗基本能享受跟主人一樣的待遇!比如可以坐巴士,逛百貨公司、住旅館了。等等!而且也可以不套繩索。對於不上學的狗,警方一旦查出,就會對狗的主人給予重罰。哈哈~所以德國的狗基本上都擁有「學歷 」。也是訓練有素的」良好公民「吶!所以幾乎很少聽到狗吠,也極少有狗咬人的新聞。

5、有明文規定,狗主人需要抽出一定的時間陪狗狗,比如主人出門要帶上狗,不能單獨讓狗在家3小時以上,一天要遛3次,每次不低於1小時,如果很長時間不遛狗,就會有人給你投訴到動物保護組織,有些有錢沒時間遛狗的主人,就會請專門遛狗的人,一小時10歐左右。這也是狗狗做的一點小貢獻,創一份新的工作崗位,遛狗職業。

6.不能虐待狗狗,不能遺棄狗狗。德國法律規定,棄狗者〈包括遷居而將犬只留在原地者〉需罰款9萬歐,嚴重虐待狗狗可判至兩年坐監。德國法律賦與pol.ice監督、糾察、取締虐待動物行為之權責,比如即使只是發現犬只被拴以鐵鏈,或關在溫度太低的房中,此系違犯法律,即可偕同pol.ice搜證,立時提出控告,再說說,被德國狗狗咬到的人也享受著不低的待遇:在德國要是被狗咬到了,至少需要在專門的傳染病醫院強制觀察到狂犬病發作的潛伏期,據說規定是一年,在一年內你沒有發作狂犬病的話才可以出來。那種醫院很豪華,住院的一年的高昂費用全部由養狗人負擔,在加上這一年的誤工費等等費用,一般的工薪家庭非傾家盪產不可,所以狗主人都會給狗狗買「第三者責任險」。

㈢ 人在中國怎樣才能直接買德國的貓

人在中國直接買德國的貓,手續非常麻煩的,還要動物的檢驗檢疫報告,平橢管、半圓管、六角形管、六角內圓管、不等邊六角形管、等邊三角形管、五角梅花管、八角形管,凸字形管、雙凸形管。

㈣ 國外動物保護法

法律分析:義大利:三天不遛狗將被罰款

義大利一部法規規定:「狗主人可以騎自行車遛狗,但其速度不能使狗太勞累」;如果狗主人三天不遛狗,將被處以最高達650美元的罰款;主人不能給自己的寵物染色,或為了美觀,截去寵物身體的任何一部分,如割掉狗的尾巴等。義大利的動物保護法規規定,虐待或遺棄寵物者可被判入獄1年或罰款10000歐元。

德國:把人以外的動物列入道德關懷的范圍

德國議會通過的《動物保護法》規定:每個與動物打交道的人必須仁慈地對待動物,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物質條件。認領或購買小動物時,要求考察認領者的飼養基本知識和家庭條件。

在德國,一般傷害動物將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將判處有期徒刑3年。棄犬者需繳約摺合人民幣二十三萬元的巨額罰款,嚴重虐待犬只者最高可判兩年徒刑。德國法律賦予警察監督、糾察、取締虐待動物行為的權責。

中國台灣:遺棄動物將處以高額罰款

台灣的規定是:「宰殺非肉用動物可處2000至1萬元罰款;棄養動物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中國台灣,絕育動物的上牌費要遠低於未絕育動物,這也是鼓勵絕育、控制寵物數量的手段之一。

加拿大:虐待動物最高處罰為監禁5年

加拿大保險公司提供寵物保險項目,主人若為寵物上了保險,就可以在它們生病時免掏昂貴的醫療費。加拿大最有名的「動物計劃」保險公司為狗和貓們准備了至少3種保險:醫療險、事故險和終身綜合險。同時規定,凡殺害動物都屬違法行為,故易虐待動物的處罰由以前的最長6個月監禁提高至5年。

俄羅斯:注重動物的生命價值

俄羅斯《民法典》規定,動物是物權的客體,並不意味著有權利的人能隨心所欲地支配和役使動物,而應受到合理限制。又規定:「在行使權利時,不允許以違背人道原則的態度殘酷地對待動物。在動物受害賠償的問題上,要注重動物的生命價值,不能單純地以動物的市場價值來界定賠償標准。」

英國:虐待動物的人將被剝奪飼養任何動物的權利

英國在《動物保護法》之後,陸續出台了很多專項法律,比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園動物保護法、實驗動物保護法、狗的繁殖法案、家畜運輸法案等。在保證動物不受虐待方面規定得非常細致。

在英國,養動物的人要以最好的措施對待動物,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將遭到他人起訴。處罰包括:罰款或送進監獄;沒收其所養動物送到政府或動物保護組織辦的護養區;虐待動物的人一段時間或終生被禁止養任何動物;即使是主人不慎造成自己的寵物走失,也要繳納25英鎊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㈤ 國外對於棄養,隨意放養寵物,對寵物不負責任的人如何處置還有你認為該如何處置急急急 今天要

對動物保護進行立法比較早的是英國。1822年,世界上第一部與動物福利有關的法律在英國出台,愛爾蘭政治家馬丁說服英國議院通過了禁止殘酷對待家畜的「馬丁法案」,它是動物保護運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此後,法國、美國相繼通過了這方面的法律。目前,英國實行的是1911年頒布的《動物保護法案》,全世界100多個國家已有了動物福利法,我國於1988年出台了專門針對野生動物的《野生動物保護法》。

義大利:遺棄貓和狗的人將被判一年監禁。

日本:如果主人無力飼養伴侶動物,政府動物保護辦公室會接受你無力飼養的伴侶動物,並會酌情收取一些費用。

新加坡:農糧獸醫局下屬的動物安康與控制中心負責收留流浪貓狗,提供處理流浪動物問題的技術援助,處理與動物安康或虐待動物等有關的問題。

美國:在社區中,每十萬人口便需要建立50個左右的動物籠舍,供暫時收容無主人的動物。
《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動物包括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屬野生或馴養者。

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

(1)任何人——

(A)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任何不必要的的痛苦;

(B)如掌管任何被禁閉或被關禁或正由一處地方運送往另一處地方的動物,但疏於對該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

(C)如輸送或運載任何動物,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輸送或運載,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輸送或運載,而所採用的方式或盛放動物的位置、或盛載動物的箱、簍或籃的構造或過小體積,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

(D)如將任何動物裝上船隻或鐵路貨卡,或將任何動物自船隻或鐵路貨卡卸在另一船隻或鐵路貨卡、碼頭、岸或月台,而所採用的方式或使用的器具令該動物承受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F)如在任何動物因疾病、衰弱、受傷、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適宜被使用於某種工作或勞動時,仍將其如此使用,或導致或促致其被如此使用,或身為其擁有人而准許其被如此使用;

(G)將任何動物帶進香港或驅趕、運載、運送或移走,或據有或畜養任何動物,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動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處所內被據有或被畜養,而所採用的方式可能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6個月。

(2)為施行本條,擁有人如沒有就保護動物免受殘酷對待而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及監管,須當做已准許殘酷對待動物;但如擁有人只因沒有作出上述的謹慎措施及監管而被裁定犯本條例所指的准許殘酷對待動物罪,則在沒有給予他罰款選擇時不可將他處以監禁。

(3)本條不適用於在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作人類食物的過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為,但若如此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則屬例外。
台灣的動物保護法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製定本法。
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制劑、試驗商品、葯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二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動物保護委員會,負責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及本法執行之檢討。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第九條 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其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運送時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十一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喂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五、為解決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準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宰殺動物之人道方式。

第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游盪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動物之科學應用

第十五條 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盡量減少數目,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范圍及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以監督並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
前項委員會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名。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組成、任務暨管理辦法與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
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後,始得再進行科學應用。

第十八條 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不得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課程標准以外,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盡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准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注銷、撤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行政監督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應先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或輸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驅使動物與動物或動物與人搏鬥者。
二、前款與動物博斗者。
三、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者。
四、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者。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二十八條 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經營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管理辦法規定應具備之條件及設施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撤銷其許可。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者。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者。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所定動物運送辦法規定之運送工具及方式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宰殺動物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寵物者。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殺動物者。
六、飼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者
七、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限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所利用之動物。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者。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指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飼養之動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辦理登記者,始得繼續飼養;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不得自行繁殖。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公告前已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之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准,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缺陷當然是道德輪失 人性泯滅··

㈥ 德國養狗新規引發爭議,究竟是什麼新規呢

德國政府發布的養狗新規定,直接引發了最大的討論此規定,要求養狗的主人們每天必須遛狗兩次以上,而現在這一個法案人們爭議的點是,政府到底有沒有資格對於這些養有寵物的人們進行規定。


說實話,我覺得這一個政策非常的令人感到詫異,因為德國有將近1/5的家庭家裡面都是養有寵物狗的,那麼就相當於現在會有1/5的德國人會陷入遛狗的風險之中,雖然這些政府所制定的規定是出於好意,但是其實對於這些養狗的人來說並不現實,所以說大多數的養狗主人都在嘲笑這項規定,並且引發了最大的爭議,我們知道狗狗確實需要運動量才能夠保證它的健康。但同時這只狗的年齡以及品種也在直接的影響著狗狗的健康,如果一直患有關節炎的每天都要外出進行兩次的跑動的話,那麼其實這對狗狗的健康來說反而是一種負擔。

㈦ 有關狗狗的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7)德國禁止買賣寵物公民如何養擴展閱讀

養狗注意

1、遛狗拴根繩。我住的小區里老年人居多,養狗做伴的不在少數。每到清晨、傍晚遛狗「高峰期」,鄰居見面打聲招呼,狗也彼此叫喚兩聲,增進感情。

可仔細一看,許多狗主人遛狗時不牽繩,特別是有的老年人,背著手在前邊散步,狗在後面小碎步跟著,時左時右,看似溫馨,卻令人心驚。路上車多人多,狗容易亂跑被車撞到,不牽繩的狗還可能失控,咬傷行人和其他狗。所以遛狗時,別忘了戴上那根牽引繩,保證狗一直在自己的視線內。

2、減少噪音。「不是我讓它不叫,它就不叫了。」這是養狗族的普遍無奈。我家小狗也一樣,在家「彬彬有禮」,一出門就惹是生非,對著行人和別的狗吼叫示威。訓練狗不亂叫,得獎罰並進,當外人出現時給點獎勵安撫,若還不停止則及時懲罰,狗才能鎮定下來。

3、處理好排泄物。寵物狗出沒的小區、公園、人行道、樹坑、草叢里,總是處處「埋雷」。正是盛夏時節,誰也不想跟狗屎、狗尿「不期而遇」,更何況還會滋生細菌與蚊蟲。平時在家,我會訓練狗定點排泄,外出遛狗一定帶好糞便袋;愛干凈的甚至可以隨身帶瓶水,及時沖刷掉狗屎、狗尿給路面帶來的痕跡。

㈧ 法國2024年起禁止寵物店販賣貓、狗,這是為什麼

法國禁止寵物店販賣貓狗,是為了防止寵物被遺棄,根據新聞報道,法國每年大約有10萬只動物被遺棄。這項法案出台 後,人們想要領養或者購買貓狗,需要到有執照的動物收容所,並且要簽署一份承諾書。個人覺得這個法案很好,可以避免寵物被遺棄,其實不單單是在法國,全世界都有這種事情發生。只是這一法案出台後,一些寵物店可能會受到影響。

3、產生的影響

這個法案出台後,將會產生兩方面影響,一是流浪動物減少,現在街邊的流浪貓狗,基本都是人為遺棄。很多年輕人一開始認為自己喜歡寵物,養了幾天覺得麻煩,就把它們隨便丟掉。二是大量寵物店倒閉,一般的寵物店就是以售賣寵物和相關用品賺錢,當不允許售賣後,就失去一部分生意。除非他們都變成有執照的機構,這樣才能把店繼續開下去。

㈨ 國外對養寵物犬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狗子對於我們來說是非常忠實的朋友,因此養狗是不分年齡、性別和國籍的。我們身邊有很多養狗的朋友,他們在聊天的時候經常會說如果我們在國外養狗的話不知道要被罰多少錢了。

德國在養狗管理上幾乎到了苛刻的地步,在街道上幾乎看不到一隻流浪狗,新手養狗一定要考取養狗執照的,而且每年要繳納50-150歐元不等的第三方責任險,如果遺棄了狗子還要被罰款最高25000歐元,大約摺合人民幣18萬多元,真是養不起呀,也正是制定了這么嚴格的規定,所以鏟屎官在養狗子之前都是經過深思熟慮的。

㈩ 國外是如何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

隨著中國養寵增多,棄養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流浪動物已經成了世界性的問題。別的國家都是怎麼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呢?我們又能從中借鑒哪些來解決中國流浪動物的問題呢?不管怎樣,規定主人不能隨意遺棄動物才是目前最有效解決流浪動物的方法。


流浪動物

美國和加拿大
在美國和加拿大,流浪動物由民間救助組織負責收留。兩國均有全國性的民間救助動物組織,一部分經費來自ZhengFU資助,其餘來自民間捐款。美國和加拿大大約有7000個動物之家,每年收留1500餘只流浪貓狗,其中約4%的流浪貓和16%的流浪狗能與主人重新團聚。
在美洲,《預防虐待動物協會》(SPCA)是承擔保護動物和收容流浪動物、制止虐待動物行為的主要機構,此外還有一些由私人或福利團體設立的動物收容所。動物收容所對送來的、撿來的動物通常來者不拒。收容所對其先做身體檢查,沒做絕育手術的一律先做絕育手術,有病的則對其進行治療,然後為其尋找收養家庭。過期未被收養的動物則被給予安樂死。兩國每年有800萬~1000萬只流浪貓狗進入動物收容所,約有6O%的流浪貓狗被處以安樂死。
英國
英國現行的《動物保護法》於1911年通過,之後又陸續出台了很多專項法律,在保證動物不受虐待方面有非常細致的規定。法律鼓勵動物飼養者以最好的措施對待動物,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將被起訴。具體處罰有:虐待動物的人將禁止飼養任何動物;遺棄寵物將被判犯有虐待罪,即使是因主人不慎造成寵物走失的,也要繳納25英鎊罰款;不準將寵物賣給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等。英國還有歷史悠久的動物福利組織——防止虐待動物協會。該協會設有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員,在整個英格蘭和威爾士有多個分支機構。委員會的首要任務就是加強與國內組織和分支機構的夥伴關系,監察員的主要工作是接受虐待動物投訴和調查,同時,收容生病、受傷的動物。
德國
德國《動物保護法》規定:每個與動物打交道的人必須仁慈地對待動物,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物質條件。《動物保護法》強調,必須把人以外的動物列入道德關懷的范圍之內,凡是人為給動物造成痛苦的,都要追究法律責任。法律規定,一般傷害動物將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將判處有期徒刑3年;棄犬者將處摺合人民幣23萬元的巨額罰款,嚴重虐待犬只者最高可判兩年徒刑。德國的寵物店不準販賣犬只。《犬只飼養法》對於每隻狗休息、運動空間以及犬舍建材、規格、溫濕度、光線等均有嚴格規定。
德國的動物收容所由公益團體設立,能得到ZhengFU資助。在德國,想擁有狗的人通常會到收容所去收養。領養者須通過考核(包括領養動機、喂養經驗、家居空間、經濟狀況等),還須簽署接受志願者隨時追蹤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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