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旅遊攻略 > 旅遊合同有什麼影響

旅遊合同有什麼影響

發布時間:2022-08-01 23:50:03

『壹』 結合相關實際說說什麼是旅遊合同、旅遊合同的法律特徵和形式是什麼談談旅遊合同的作用和意義

財大旅遊法規的哥們哈

『貳』 簽訂旅遊合同的風險防範

法律分析:簽訂旅遊合同的風險防範有:1、旅遊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覽景點、住宿標准、餐飲標准、娛樂標准、購物次數等;2、旅遊價格。注意自費問題、購物問題、擅自增加項目問題;3、對雙方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4、明確提供線路的對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事先設計,並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由旅遊者自行安排游覽行程的旅遊過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叄』 帛琉沒有和中國建交,如果簽定了旅遊合用,有法律效應嗎

不清楚你是和誰簽訂了旅遊合同,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是和當地的酒店或者當地的地接之類會麻煩一些。你可以在國內找旅遊姓社幫你預定,這樣產生的糾紛都是在國內可以處理好。

『肆』 為什麼 旅行社及其導遊人員非不可抗力不得改變旅遊合同行程呢有什麼後果么

旅行社和遊客簽訂的合同就是契約 具有法律效用 要嚴格遵守合同規定的 隨便更改的話就違約了

『伍』 為什麼要簽訂旅遊合同

參團出遊,一般在報名時就要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合同構件包括:標准合同、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旅遊行程表、發票等。簽合同時要留意各構件是否齊全,合同上有無加蓋公章及經辦人簽名。行程表應包括旅行社提供的服務內容及標准,若發生旅遊糾紛,它是有力的證據之一。

遊客簽約時,一定要看清合同是否加蓋了旅行社公章,經辦人是否簽了真實姓名。如果在旅途中與旅行社發生難以調和的糾紛,遊客可撥打各地旅遊投訴電話,與當地旅遊監管部門或全國假日辦聯系;如因團隊服務質量問題造成遊客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遊客可在60天內,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遊質量監管部門投訴。

與旅行社簽訂旅行合同時,要注意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預付款後的承諾、活動日程、游覽項目、用餐標准等加以認真考慮,仔細簽約。不同品牌、不同服務、不同線路會有不同的價格,消費者要根據消費能力決定參加什麼樣的旅行團隊。有的團隊雖然標價低,但加上自費項目、導游小費等,實際付出並不低,而其行程往往又會大大「縮水」,低團費不過是部分旅行社吸引遊客的一種手段,過低的旅遊價格難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此消費者不要片面追求低價位,消協同時提醒消費者凡在國內旅行的,無論到什麼地方,購買什麼商品,都要向經營者索取憑證或發票,遇到消費糾紛時,要及時撥打當地投訴舉報電話,即:12315。

『陸』 簽旅遊合同時要注意什麼

『柒』 旅遊簽合同是有什麼用

在遊客報名參團,簽訂旅遊合同時,最重要的是要先確定合同主體的合法性,也就是要確認旅行社的相關資質。判斷旅行社資質是否合法關鍵要看「三證一險」,即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工商營業執照和旅行社責任險。十一期間准備出國旅遊的遊客,還要看自己報名的旅行社是否具有經營出境游資格。 其次,還要特別注意合同主體的合法性。簽訂合同後要看清合同上是否加蓋旅行社的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的旅行社名稱與合同抬頭的旅行社名稱是否相符,經辦人是否簽署真實姓名等,以避免因合同主體不合法導致合同無效,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一般旅遊合同都是一式兩份,如果合同上有需要修改的地方,遊客一定要把兩份合同都修改,並且在修改的地方一定讓旅行社簽字確認,這樣才能避免日後的糾紛隱患。 簽合同一定要「一板一眼」 閡 遊客在和旅行社簽署旅遊合同時,千萬不能走馬觀花,敷衍了事,一定要一板一眼對合同的細節予以仔細推敲。這裡面需要注意的幾個細節包括,遊客應在合同中對所要求的服務項目及標准做出明確約定,比如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標准、有無房差、每日的具體行程、兒童佔床需不需要額外收費等項目,都要一一問清楚,在合同中明確。 閡豺 根據新頒布的《旅行社條例》,不允許旅行社要求遊客參加自費項目或強行購物,但實際情況中旅行社往往會向遊客推薦一些「自費」或「自選」項目,這些推薦的內容和價格也必須在旅遊合同中予以明示。對於未在合同上明示,旅行社或導游在行程之外擅自增加的購物或游覽活動,遊客有權拒絕參加。 閡豺其次,需要提醒遊客注意的是,旅行社在各種媒體上發布的廣告行程,不能作為合同的正式內容。對於旅遊合同中雙方的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遊客一定要認真閱讀,發現疑問務必在出發前與旅行社協商約定解決辦法。 閡豺對於要中途探親、脫團活動、延長行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遊客,可就特別事項與旅行社另行約定補充條款,附於合同之後。此外,對於旅遊團費外的各種費用,如機場建設費、簽證費、導游小費、行李物品保管費、夜用車司機加班費等也應在合同中一一明確。 閡豺市旅遊局旅遊質監所所長邢文海說,國家新頒布的《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對旅遊合同方面都有了不少詳細的規定,建議遊客在出行前,先看看這兩個相關「條例」,做到心中有數,再認真仔細地簽好旅遊合同,充分保障自己的權益。

『捌』 簽訂旅遊合同要注意哪些細節

細節一:簽訂合同注意旅行社所蓋公章。由於旅行社之間很多合作,旅遊法律、法規也允許出境游旅行社與非出境游旅行社存在委託代理,簽訂合同注意對方所蓋公章,清楚到底與哪家旅行社存在法律關系,投訴受理機構會根據合同中所蓋旅行社公章向旅行社下達投訴受理通知並對投訴調解。

細節二:參考行程一般會與實際行程存在出入。由於旅遊產品的特殊性,實際行程一般在臨近出行時才能確定,因此遊客在簽訂合同時只能拿到參考行程,而參考行程沒有合同編號、出行日期、航班信息、導游員姓名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不能作為合同的一部分,而實際行程與參考行程存在出入時,不能認為旅行社違約。故遊客一方面應了解這種情況,降低心理預期,同時如特別重視參考行程中的某些項目,可將這些項目在合同中明確註明,這樣在這些項目發生變更時就可視為旅行社違約,並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

細節三:自費項目及購物的問題。 《旅遊法》出台後,很多人以為《旅遊法》不允許旅行社安排購物及自費,其實不然,新合同明確了對旅遊購物的態度,《旅遊法》並非限制購物,而是限制強制和欺詐行為的購物。

旅行社在旅遊過程中與遊客協商一致後,可以增加行程中沒有的自費項目和購物,但前提是必須得到遊客書面簽字確認,如果沒有遊客書面簽字表示同意參加這些項目則可以認為旅行社違約,並向遊客支付違約費用。

細節四:注意自己的違約責任。旅遊合同是為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僅僅標明了旅行社的違約責任,若遊客違約也應當按照旅遊合同的約定對旅行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種情況主要表現為遊客方在行前提出解約時,應根據距離行程開始的時間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8)旅遊合同有什麼影響擴展閱讀:

隨團出遊,務必要與旅行社訂立書面的規范的旅遊合同,仔細審核游、購、娛、吃、住、行的「細節」約定,協商一致後再簽字。

如行程中遭遇旅行社及導游擅自更改行程、脅迫消費等問題,應注意留存證據,可向旅遊合同簽訂地或者被投訴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質監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投訴。對涉及餐飲、交通、住宿等行業的服務質量問題,應向有管轄權的相關部門投訴。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旅遊提示:簽合同注意這些細節

『玖』 旅遊合同的法律制度與導游有什麼關系

導游員在中國一直被認為是「旅遊業的靈魂」和「旅遊行業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員」。然而,這個曾經光鮮的職業,卻隨著旅遊業的快速發展和旅遊市場的亂象叢生,逐步演變成了旅遊業問題和矛盾的聚焦點和集中爆發點,備受社會的詬病。2013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的正式實施,給身處職業漩渦中的導游員帶來了很大的影響。這些影響短期看可能使導游員的職業收入出現程度不同的下降;長期的作用則必將為推進中國導游員的職業化進程,全面提升導游員的素質和社會地位,為促進中國旅遊業又好又快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一、《旅遊法》實施給導游員帶來的影響在《旅遊法》共計10章112個條款中,明確提及「導游」的條款多達14項,佔到了12.5%的比例,從中可以看出導游工作在旅遊活動和旅遊業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14項條款對導游員的准入條件、工資收入、與旅行社的利益分配以及導游工作中的權利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從實施一個多月來的調查結果看,《旅遊法》的頒布實施確實給導游員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許多實實在在的影響。(一)積極影響1.導游員有了更強的法律保障《旅遊法》第四章第37條將導游證的申請條件界定為「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與1999年實行的《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相比,《旅遊法》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代替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一直使用的「導游服務公司」。因為在實際的運行中,「導游服務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一是「導游服務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與掛靠導游員無法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在導游活動中發生法律糾紛時無法有效承擔責任;二是一些「導游服務公司」對於掛靠的導游員實行只收費不服務或只管理不保護的政策,致使導游員的權益受到很大的傷害。《旅遊法》的實施理順了導游管理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法理關系,把導游員的職業活動置於國家的法律保障之下,使導游員的各項權利得到了堅強的法律保護。2.導游員的收入有了固定的渠道《旅遊法》從源頭上保證了各類導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第38條通過區分兩類導游不同收入來源的方式規范了旅行社與導游員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對於旅行社聘任的專職導游,《旅遊法》要求旅行社必須「依法定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專職導游作為旅行社正式員工所擁有的合法利益就此得到了維護;而對於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臨時聘用的各類社會導游和兼職導游,則要求「旅行社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60條第3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即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的導游服務費用)。這一條款的意義在於通過法律形式保障了各類臨時導游在提供導游服務時所能獲得的固定的收入來源。這樣的法律規定就扭轉了大部分導游只能通過增加自費項目、帶團進店購物及逃票等手段來獲取「灰色」收入的收入分配機制,一方面會增強導游的職業榮譽感,另一方面會融洽導游和遊客之間的關系,進而提高導游服務的質量。3.明確了導游員和旅行社經各自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旅遊法》第九章「法律責任」中的第96條、100條、101條、102條以及103條等條款對導游員在導游活動過程中的表現及相關利益關系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處罰規定,把導游服務置於法律監督之下,必將規范導游的執業行為。同時,這些法律條款還對旅行社的違規行為列出了明確的懲罰措施,比如第96條就對旅行社「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的以及要求導游員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等四種情形作出了罰款、停業整頓或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處罰。這不僅改變了《旅遊法》實施前在處理旅遊糾紛和投訴時導游員作為弱勢群體缺乏職業保障的窘境,也減少了導游在導游活動中的經濟負擔,還有助於合理規范旅行社的法律責任,引導旅行社主動加強與導游員的合作,共同提高旅遊服務的質量,為包價旅遊市場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二)「消極」影響1.收入銳減《旅遊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與遊客協商一致或應遊客要求,旅行社也可以選擇旅遊目的地、主要面向當地社會公眾服務的商業區,安排旅遊者購物,但不得通過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這一規定帶來的直接影響是導游不再有遊客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的傭金,而這是《旅遊法》實施前導游員最主要的收入來源。雖然《旅遊法》第38條規定導游有權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即「導游服務費」。導游服務費一般包括在遊客所交的團費中,但由於各家旅行社報價的差異,給導游員的「導游服務費」也不盡相同,目前各地旅遊市場上的旅行社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導游服務費支付標准。在大

閱讀全文

與旅遊合同有什麼影響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微信改變我們哪些生活 瀏覽:1225
創造與魔法沙漠的動物在哪裡 瀏覽:1225
籃球鞋網面為什麼會破 瀏覽:890
怎麼拼升降板籃球 瀏覽:369
小型寵物豬多少錢 瀏覽:830
音樂文化課哪個好 瀏覽:657
到日本旅遊如何報團 瀏覽:976
不在籃球場運球該在哪裡練 瀏覽:907
台灣哪裡能買到寵物 瀏覽:1024
小動物怎麼畫才最好看 瀏覽:900
中西文化和西方網名有什麼區別 瀏覽:1196
養寵物狗一般養多少年 瀏覽:870
廣州黃埔哪裡有賣寵物兔的 瀏覽:761
小米10怎麼敲擊背部打開相機 瀏覽:683
漁家文化目的有哪些內容 瀏覽:1060
海洋中發光的動物都有哪些 瀏覽:1133
如何消除美顏相機的標志 瀏覽:1044
籃球罰球為什麼不往上拋 瀏覽:544
天香公園寵物醫院洗澡在哪裡 瀏覽:1115
怎麼提高中國文化自信 瀏覽: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