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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下導游怎麼轉型

發布時間:2022-09-07 11:00:50

㈠ 大家覺得旅遊行業還需要往哪些方面發展

10月1日《旅遊法》開始施行,這是中國旅遊發展史上的首部法律,意義非凡。然而,新法規的實施卻讓某些人感到了不適。首先,旅遊價格的變化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由於規定不許有強制消費的環節,很多旅遊團的團費明顯上漲,有些出國游價格甚至翻了一番。與之相應的是遊客人數的減少,有旅行社反映國慶期間報團人數下降超過30%。除了消費者對於旅遊法實施帶來影響的反應,導游從業人員也對新規定不適應。由於旅遊法禁止了導游靠購物掙錢,致使許多導游收入驟減。盡管有諸多不適,但並不能就此否認這部全新的法律對於中國旅遊業發展的重要意義。然而價格波動雖然敏感,卻只是旅遊法對旅遊行業進行規范的結果之一。實際上,旅遊法最重要的內容就是規范了旅遊行業相關各方的責任和義務,這其中不僅針對旅行社,更包括政府和消費者等。這種對於整個行業的規范,對於整個中國旅遊業的升級是很有意義的。近年來中國旅遊業發展迅猛,國內旅遊和出境遊人數常年保持2位數的增長,可以說國人的旅遊需求已經被全面地激發出來了。但是,在旅遊法實施之前,國內旅遊行業中存在著諸多的弊病。其中,存在強迫消費、服務質量參差不齊、從業人員素質不高、旅行社資質有問題等等,都是令遊客非常反感的。事實上,旅遊業的問題跟中國經濟總體的發展模式是可以類比的。中國經濟自改革開放以來一直是以土地、勞動力、自然資源等生產要素的數量投入為主要的發展模式的,目前中國經濟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如何轉模式、調結構,力爭盡快能夠讓國民經濟各行業生產提高經濟附加值。具體到旅遊行業,從前的模式很多都是只重以低價格招攬遊客,以遊客的數量而非消費者的旅遊體驗和提供的服務質量為目標。旅遊法的實施有利於旅遊業的「轉模式、調結構」,未來的中國旅遊業就是要回歸旅遊業重在服務的本質,讓整個產業的發展重心放在注重遊客體驗、提高服務質量上面。縱觀世界旅遊大國,無一不是以旅遊品質和服務質量為核心競爭力。中國擁有龐大的旅遊資源,中國旅遊業有成為世界一流產業的潛力。在旅遊法實施後,短期內或許會出現各種問題,因此,相關方需要從細節入手,完善執法細節,才能迎來中國旅遊業更美好的明天。參考:旅遊新法規實施有利於旅遊業「轉模式」發展

㈡ 新旅遊法對導游規定

法律分析:導遊人員在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好導游證;導遊人員應當接待並組織遊客參觀、游覽,並且負責為遊客講解;導游應當保護遊客的人身和財物安全並且耐心解答遊客的問題;導游應當引導旅客健康、文明的旅遊,不誘導旅客消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四十一條 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遊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㈢ 《新旅遊法》背景下導游隊伍建設的swot分析

隨著我國旅遊行業的快速發展,導游隊伍不斷擴大,並逐漸成為求職中的熱門職業。但遊客滿意度不高,導遊人員的綜合素質偏低,導游語種結構不合理。2013年頒布的新《旅遊法》對導遊行業有一定的要求和規范。這使購物項目受到打壓、兼職導游向其他行業發展,導遊人員的收入逐漸透明化。同時,服務質量標准提升,對地接導游的收入影響較大。為適應新《旅遊法》,應加強導游隊伍的崗前培訓、在崗培訓以及專業知識的培訓,改善導游隊伍結構,完善導游資格考試和薪酬及權利保障體系,以不斷提高和完善導游的整體素質。

㈣ 旅遊行業的市場需求分析怎麼做

《爸爸去哪兒》火了,同樣火的還有節目拍攝所在地,靈水村和寧夏沙坡頭。兩個旅遊點從原來的默默無聞變成了現在的聲名遠揚,節目播出後,申請來靈水村旅遊的團隊就暴增了近兩倍。這無疑也催生了親子游新模式,目前不少旅遊社開始以「爸爸去哪兒」為吸引點,准備開始推出親子游類的體驗活動產品。
前瞻產業研究院分析師羅娟認為這種親子游產品會比較有市場,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自從《旅遊法》實施之後,旅行社團隊旅遊有所減少。以昆明的旅遊市場為例,2013年十一黃金周,昆明市接待旅遊團隊4578個,同比減少14%,接待團隊遊客人數6.03萬人,同比減少22%。主要是因為《旅遊法》的實施,旅遊產品及線路報價平均上漲30%以上,部分遊客在高價望而卻步,有的則選擇自由行。旅遊社要想重新奪回客戶,必須開發品質高、新穎旅遊產品,讓旅遊團的價值更大來吸引遊客抱團。而像《爸爸去哪兒》這種融旅遊、教育於一體的「親子游」將是一大突破口。
二是父母如果考慮帶孩子去玩,那麼旅遊產品質量好一般比價格實惠重要,中國的父母在孩子身上一向很「大方」,很注意對孩子的「投資」。
三是家庭旅遊的市場規模會繼續增加。隨著居民收入的增長、交通的便捷、營銷的誘導都將提升居民的旅遊消費傾向。前瞻產業研究院依據對近十年城鄉居民出遊率變化的分析,利用多項式回歸進行預測分析得出:2013-2017年中國城鎮及農村居民出遊率將保持逐年增長態勢,2017年中國城鎮及農村居民出遊率將分別達到4.53次/年和2.29次/年。
同樣遊客人均旅遊消費將保持逐年增長態勢,增長率將保持在12%以上,2017年中國國內遊客人均旅遊消費將達到1457.86元。家庭旅遊的市場規模預計年增長在15%以上。
你也可以參考前瞻網發布的2013-2017年中國旅遊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希望能幫到不,望採納~

㈤ 新《旅遊法》下,導游何去何從

2013年10月1日是中國旅遊進程史上一個不平凡的開始,新《旅遊法》的實施對中國旅遊市場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帶團過程的講解服務中,導游不再涉及任何購物和自費項目的介紹,如果客人自行提出要求,導游也是耐心解釋,依法帶團。
遊客自願要求需在行程中另行參加收費娛樂活動、觀賞晚間娛樂節目等;目前部分導游就是按照旅行社要求讓遊客自行前往購票觀賞,團隊人數眾多的就由遊客代表前往購票。讓遊客充分的感受了《旅遊法》實施後的「透明化」。

對於導游服務費的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導游最為關注的基本保障問題。《旅遊法》對導游服務費等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1、保障導游合法收入;2、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墊付費用或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3、旅遊者不得損害導游的合法權益。《旅遊法》從條例上表明了國家維護導游合法權益,整頓導游服務市場的堅定決心,同時也對旅遊者非理性維權,損害旅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一種警示和震懾。

㈥ )請結合相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自身實際淺談如何做好一名導遊人員。(10分)

摘要 事實上,除了旅遊的基本六要素之外,個人認為導游才是整個旅遊產品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所有的要素都是不會直接講話的,而導游會。另外,導游本身的合規操作也代表著客人利益。一次有導游的行程是否完美,很大因素是遊客是否遇到一個優秀的導遊人員。而幾天的行程,導游也會成為遊客社交的一部分。但是我想很多旅行社和遊客都沒有意識到導游的重要性。

㈦ 新旅遊法下如何做好導游服務

不僅要交納人頭費、管理費、押金,還要墊付團費,新導游的權益如何保障?
我們不妨來看看海南的做法,或許會給我們一些啟示。

在海南,導游是一個令人羨慕的職業。許多人認為做導游意味著較高的收入和較高消費,因此每年導游報名考試的人數都呈上升趨勢,競爭也愈加激烈。去年全省共有3423人報考,其中有637人幸運地通過。今年數字尚未統計出,保守估計要遠遠超過去年報考人數。然而,熱鬧的背後又有多少人知道導游的諸多苦衷呢?
據了解,全省100多家旅行社真正給導游發放工資、辦理社會保險的非常少,僅有少數幾家實力雄厚的旅行社給導游發放了工資並辦理保險,絕大多數旅行社不僅不發工資(或做假工資表)、不辦理保險,而且還採取種種辦法從導游身上撈油水:
人頭費:導游每帶完一個團,便要按每位客人5—20元不等的標准上繳人頭費給旅行社。墊付款:團費中有部分費用導游墊付(幾百元至幾千元不等),個別旅行社在導游帶完團後遲遲不給報銷(有的導游已被拖欠上萬元的團費),等到報銷時有的旅行社卻只按九折結算。押金:部分旅行社要求導游交押金,三至五年不等。旅行社的解釋是督促導游搞好服務。實際上交押金也好,墊付團費也好,都是拿導游的錢來周轉。管理費:有的旅行社每月收取導游一二百元管理費及其它好處費。以上種種收費讓導游苦不堪言,怨聲載道。如果說人們習慣把旅行社和酒店的關系比作爺爺和孫子(旺季除外)的話,那麼導游在旅行社面前則永遠都是孫子,矮著一頭,鮮見有人挺身而出到旅遊管理部門去討說法的。
為了確保導游的合法利益,海南省旅遊局於2000年9月19日公布了《關於導遊人員勞動報酬、福利保障及服務中介費分配暫行辦法》。該《辦法》中明文規定:導游員勞動報酬由基本工資、出團津貼和服務中介費構成。基本工資部分,不得低於省人事勞動部門規定的350元/月最低水平。導游服務公司兼職導游員按出勤天數計發勞動報酬。
關於導游的「社會保險」,該《辦法》還作出了如下規定:根據勞動法規定,旅行社應為專職導游投保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及工傷保險。使專職導遊人員最基本福利、社會保險得到保障。導游服務公司也應為兼職導游員代辦有關保險。
當然海南還有很多旅行社正規操作保障導游權益,如海王國旅、港澳國旅、三亞春秋、特區青旅、海口民間等旅行社,他們不收押金、不交人頭費、實報實銷。為了督促導游盡快報銷團費,三亞春秋旅行社還一反許多旅行社拖延的作法,嚴格規定導游帶完團後2天內必須將報銷單據交公司或海口辦事處,及早結款。正如一位旅行社老總所言:「導游應該是旅行社的中堅力量,導游服務的好壞直接關繫到公司整體工作的成敗。旅行社應該營造一個寬松、愉快的環境,讓導游安心、舒心帶團,而不是帶著情緒出團。那種從導游身上揩油的作法只能是一種短視行為。」以上旅行社的做法受到了眾多導游、特別是新導游的好評,大家期望著更多的旅行社都能成為真正維護自己權益的「娘家人」!

㈧ 詳解什麼是導游自由執業,導游自由執業發展前景分析

1、導游與旅行社:從「單一委派」到「雙向選擇」

《旅遊法》規定:導游必須由旅行社委派才能執業。也就是導游通過其它主體委派執業,是違法行為。

改變這一隸屬關系,是導游自由執業改革的核心,使導游不在再受制於旅行社這「單一渠道」,可以通過旅行社、網路平台、旅遊集散中心、旅遊咨詢中心、A級景區遊客服務中心獲取執業機會。

哪裡有市場,哪裡就有腳步聲。市場是先知先覺的,而改革則往往是對市場的後知後覺。現實中,不少導游已經處於類似於自由執業的狀態,未與旅行社簽訂僱傭合同直接受旅行社委派執業;同時,酒店賓館、遊客中心、度假區也會根據市場需求,為導游執業「牽線搭橋」。因此,開放導游自由執業,在一定程度上可視為「事實確認」,認可自發的「市場創造」。

導游自由執業催生了導游與旅行社的新關系——從「單一委派」到「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其一,導游從旅行社中解放出來,通過線上平台或線下機構,與遊客建立更加直接的供求關系,解除或削弱了導游對旅行社「人身依附」和「利益依附」。

其二,旅行社也從「養導游」中解放出來,通過互聯網平台選擇適應自身的優秀導游,或者根據市場的臨時性需求,便捷地獲得導游服務,不被強制性和導游簽訂長期僱傭的勞動合同,也就降低了經營成本。

由於原先的模式是導游必須受旅行社委派執業,使導游在旅遊服務鏈中成為旅行社的下游,處於利益鏈條的最低端,在利益分配中發言權最弱。旅行社往往把「低價」當做競爭手段,將風險傳導給處於服務鏈最低端的導游。

導游自由執業改革,有利於打破固有鏈條關系,使導游由服務鏈末端向前端轉移,導游成為一定的市場要素獨立發揮作用,靠優質服務、知識專長獲得執業機會,形成正向引導的市場導向,有利於打破「不合理低價游」固有利益鏈條,倒逼旅行社轉變低價的競爭模式。

2、導游與遊客:從「指定派遣」到「自主選擇」

旅行社一般招徠組織團隊游,經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一般只服務於團隊遊客。導游串起了包價團的所有環節,包價團的服務都要通過導游的服務來體現。

但是,作為消費者的遊客卻幾乎沒有話語權。遊客主要根據線路、價格來選擇出遊產品,暫時還沒有辦法和行程中的其他元素一樣,在線路產品預訂時就將導游固定下來。

導游作為一線服務的提供者,也就是遊客與導游不能建立直接的供求關系,導游不能直接接受遊客的選擇,直接面對遊客的評價,也就難以經營出自己的品牌與服務特點。

但是,我國散客趨勢越來越明顯,團隊游佔比越來越小,全國注冊導游證的人數約80萬人,其中旅行社長期聘用導游不到20萬人,約占持證導游不到29%,旅行社提供導游就業的崗位十分有限。遊客快速增長的出遊選擇,並沒有多少投注到旅行社上。我國旅遊業快速發展帶來的「紅利」,並沒有多少「外溢」到旅行社上。

有怎樣的市場格局,就必須有與之對應的公共管理。跟團游的萎縮,自由行的興起,都要求導游群體擺脫僵化的隸屬關系、擺脫「旅行社委派」的工作模式,轉而以個體化的優質服務,來滿足遊客關於精緻旅遊的期待。

導游是由其工作性質的相對獨立性、服務的相對專業性決定的,主要聚集於專業性講解與向導工作,在旅遊業深度細分的背景下,導游自由執業,意味著導游服務回歸以遊客滿意為中心的價值導向,無疑是對導游個體價值的再發現。

3、導游與執業平台:從「單一途徑」到「多元渠道」

由於政策原因和行業操作習慣,導游主要依賴旅行社提供「工作機會」並獲得收入,並且主要收入模式靠旅行社的「安排」。雖然有的旅行社做了一些「優化」,但根本上傳統旅行社的商業模式沒有發生改變。

導游服務存在供給側結構性矛盾。導游依附旅行社,信息接收渠道較窄,通過線下旅行社找到的需求有限;另一方面自助遊客人與旅行團需要導游服務,卻找不到相應導游。

導游自由執業旨在改變這一現狀,使旅行社不是唯一的委派主體,讓更多主體配置導游資源。日益普及的移動互聯網正深入改造傳統行業,導游通過互聯網平台宣傳自己,提供導游和講解服務,可以接到更多的工作,同時讓遊客更加便捷地找到導游,這就消除供需雙方的信息不對稱。

「互聯網平台+導游」是旅遊業的新風口。通過互聯網等媒介達到供求雙方的直接連接,構建充分利用閑置資源的「分享經濟」,填補了市場對於某些產品或服務的巨大需求的不足。互聯網平台控制了市場較大的份額,將擁有更強的議價定價能力,更大的話語權。

導游自由執業是一種全新的利益分配標准,也是一套全新的利益激勵方式,導游群體在整個旅遊產業鏈中的存在感與話語權,都會獲得極大提升。其它環節的「議價權」不強,「話語權」不強,各種交易將受制於互聯網平台企業。

4、導游與旅遊部門:從「單一執法」到「社會監督」

傳統的監管是這樣的,導游為遊客提供服務,監管部門來監管,也就是導游提供什麼劣質的服務,只要監管部門不知情,不掌握證據,遊客的利益受侵害就難以得到保障,導游的行為就難以被處罰,違法成本也就較低。

這種監管模式要求監管部門非常多、對經營行為的監控全覆蓋。但是實際上,行政支出是有限的,執法人員也不是無限多的。

怎麼讓接受服務遊客對提供服務的導游進行監督、評價,讓利益關聯者相互監督,才是最好的管理方式。導游和遊客相比,遊客是大多數,導游和監管人員相比,導游是大多數。用少數監管多數是難題,怎麼用多數監督少數,才是監管的最大利器。

為此,把遊客的積極性調動起來,讓無數遊客一起參與點評,就描繪了導游的執業軌跡、服務優劣,從這條軌跡去判斷一個導游的服務質量,總比一次兩次的印象來的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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