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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制度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9-20 09:36:29

A.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1)旅遊制度有哪些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B.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遊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遊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旅遊制度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遊法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遊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調整旅遊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遊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遊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旅遊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C. 旅遊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旅遊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遊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法律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

第二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游覽者應當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

第二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景觀進行調查、鑒定,並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四)亂扔垃圾。

D. 旅遊法主要建立和規制了哪些制度

我國現行的旅遊法規包括:憲法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法律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導遊人員管理法規制度、旅遊食宿管理法規...

E. 內蒙古自治區旅遊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交通、游覽、餐飲、住宿、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第三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發旅遊資源,從事旅遊經營,實施旅遊監督管理和服務,進行旅遊活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自治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區旅遊監督管理工作,盟、設區的市和旗縣(市、區)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遊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工作協調制度,研究旅遊業發展的重要事項,協調解決跨地區跨部門的旅遊資源開發與利用、旅遊線路規劃以及旅遊產品的宣傳與推介,促進旅遊業與其他行業的協調發展。第六條發展自治區旅遊業,應當發揮旅遊資源和邊疆、口岸優勢,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點,豐富文化內涵,提高旅遊產品的質量,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本地實際出發,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旅遊業投入,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和旅遊高新技術的開發應用,優化旅遊環境,推進區域聯合,共享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的發展。第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旅遊宣傳促銷、旅遊規劃編制和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第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創造條件、提供服務,依法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旅遊資源,興辦旅遊企業;鼓勵和扶持民族旅遊、工業旅遊和農家旅遊等項目,開發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點的旅遊商品;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教育事業,培養旅遊專業人才。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宣傳,提高自治區旅遊業和旅遊產品的知名度。
自治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擬定國際、國內旅遊市場開發計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大型旅遊節慶,開展旅遊促銷活動,向國內外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提供信息、咨詢和服務指南,推薦精選旅遊線路,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城市和旅遊區所在地居民的文明素質教育,引導旅遊經營者樹立良好信譽,提高服務質量,創建文明、衛生、舒適、安全的旅遊環境。第二章旅遊規劃和旅遊資源開發、保護第十二條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發展旅遊業,應當按照旅遊規劃進行。
旅遊規劃分為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建設規劃。第十三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和市場導向的原則,注重對資源和環境的保護,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止無序開發和低水平重復建設,因地制宜、突出特點、合理利用,提高旅遊業發展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第十四條自治區旅遊發展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盟、設區的市旅遊發展規劃,由同級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自治區旅遊發展規劃編制,報盟行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旅遊發展規劃上報審批前應當進行社會、經濟、環境可行性論證,由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第十五條旅遊區應當編制旅遊建設規劃,並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後,方可組織實施。
旅遊區是指具有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功能,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相應旅遊服務的空間或者區域。第十六條旅遊區經批準的規劃范圍為旅遊景觀控制區。在旅遊景觀控制區內新建各種設施,應當與旅遊區規劃相一致、與旅遊區整體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旅遊景觀。
在旅遊景觀控制區內新建非旅遊設施,應當由旅遊景觀控制區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F.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遊條例(2021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湖北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州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活動以及旅遊規劃和實施、資源保護和利用、經營服務、安全監管,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州行政區域內發展旅遊業應當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突出地方特色,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全域規劃、合理利用、科學管理,遵循州級統籌、縣(市)實施、協同推進,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統一。第四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業發展的組織和領導,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相關資金支持旅遊業發展。第五條旅遊業發展遵循屬地管理和行業管理原則。

州、縣(市)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旅遊業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州、縣(市)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旅遊業相關工作,引導村(居)民依法參與旅遊業發展。

依法成立的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第六條州、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和完善旅遊業獎勵和信用獎懲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法檢舉和控告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第七條州、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和支持開展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倡導科學、綠色、健康和安全的旅遊方式。第二章旅遊規劃編制和實施第八條本條例所稱旅遊規劃是指旅遊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旅遊區規劃。

旅遊區規劃包括旅遊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九條州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州旅遊發展規劃、跨縣(市)區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經專家評審後,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州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縣(市)旅遊發展規劃,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經州文化和旅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實施。第十條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旅遊發展規劃,可以組織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旅遊公共服務等專項規劃,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經州文化和旅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實施。第十一條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旅遊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可以組織有關部門或者旅遊經營者編制旅遊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旅遊區總體規劃草案應當依法予以公告,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經州文化和旅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實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草案應當依法予以公告,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經縣(市)文化和旅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實施。第十二條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

經公布的旅遊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適用編製程序。第十三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規劃組織實施、監督評估和考核獎懲工作機制。第三章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第十四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建立旅遊資源資料庫,依法公開旅遊資源信息。第十五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實行統籌管理。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尚未開發利用的旅遊資源進行管理。第十六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具有民族特點和地方特色的旅遊工藝品、土特產品及其他旅遊產品。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民族文化與旅遊融合發展,依託特色飲食、傳統民族歌舞、民俗禮儀和文化遺產等,弘揚民族傳統文化,提升旅遊產品的文化品位。

G. 四川省旅遊管理條例(2002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旅遊業務、進行旅遊活動和旅遊管理工作,均應遵守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旅遊服務設施,從事旅遊招徠、接待,為旅遊者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等綜合性服務的行業。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將旅遊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旅遊投入,改善旅遊環境,開拓旅遊市場。第五條 旅遊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
市(州)、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
計劃、建設、工商、林業、公安、交通、物價、貿易、文化、衛生、環保、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旅遊資源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資源是指對旅遊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遊業發展所利用,並能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民俗風情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和評估,編制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旅遊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文物保護規劃。第七條 鼓勵社會多渠道籌集旅遊發展資金,按照規劃要求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第八條 禁止興建宣揚封建迷信和有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景觀。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旅遊資源,不得在旅遊區內採石、開礦、挖沙、毀林開荒、捕獵等,不得在旅遊區內建設污染環境、損害景觀的設施,不得在景區內超標准排放污染物。第三章 旅遊經營者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專門或主要經營旅遊業務,直接為旅遊者提供單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旅遊經營者必須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同質同價,為旅遊者提供健康、文明、規范化的服務,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或削減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准。
旅遊經營者有權按國家價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商品或服務價格;有權拒絕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第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配備旅遊安全設施,建立健全旅遊安全責任制度。
旅行社應按國家規定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第十二條 當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受到意外損害時,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採取救助措施,並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三條 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必須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繳納質量保證金,並經工商登記後,方可經營旅遊業務。第十四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業務范圍開展經營活動。國內旅行社不得經營國際旅遊業務;未取得經營中國公民自費出境旅遊業務資格的國際旅行社,不得經營出境旅遊業務,公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出境手續。第十五條 境外旅行社在我省申辦旅遊辦事機構,應經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六條 旅遊賓館、飯店按國家規定實行評定星級和星級復核制度,未評定星級的賓館、飯店不得使用有關星級稱謂和標志。第十七條 星級賓館、飯店的經理、旅行社經營管理人員及導游,均應按國家規定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上崗。第十八條 旅遊行業實行定點管理。具備條件的景區(景點)、餐飲、住宿、商店、交通、文娛等旅遊經營單位或個人可提出定點經營申請,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授予旅遊定點標志,方可接待旅遊團隊。定點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旅行社不得在非定點單位安排接待旅遊團隊。第十九條 旅遊車(船)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定車(船)標志管理。旅行社不得租用非定點車(船)接待旅遊團隊。第二十條 旅行社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制定旅遊團隊運行計劃,並按合同約定和團隊運行計劃提供服務。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而減少服務項目的,應當酌情減免相應的服務費用。因旅行社的過失不能兌現旅遊合同和團隊運行計劃,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H. 旅遊景區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安保部工作制度 為保障遊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明確職責並能形成統一協作,高效運轉,做好預防措施,杜絕重大意外事件的發生,有條不紊地開展好各項工作,特製定本制度。
1、建立景區安保管理體系,健全景區各項安保制度,確保遊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2、建立健全和實施各項應急預案,做好各項預案的演練、演習工作;
3、做好各重點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確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實和實施;
4、負責服務區的值勤巡查和停車場安全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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