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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經營旅遊客運

發布時間:2022-09-21 05:26:40

Ⅰ 廈門市水上旅遊客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水上旅遊客運管理,保障遊客和水上旅遊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水上旅遊客運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所轄適航水域利用船舶運載旅客從事旅遊客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廈門港口行政部門是市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水上旅遊客運事業,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其所屬的水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水上旅遊客運管理工作。

旅遊、水利、海洋、海事、公安邊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水上旅遊客運進行管理。第四條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水上旅遊客運事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水上旅遊客運經營水域的劃定,應當符合本市水上旅遊客運事業發展規劃。第五條水上旅遊客運企業的開業、變更、增減運力和停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第六條水上旅遊客運船舶應當按照依法核定的經營水域、航線從事相應的運載服務。

本辦法所稱的水上旅遊客運包括:

(一)在廈金海域運載遊客從事觀光游覽的特殊旅遊客運;

(二)在特定水域運載遊客從事休閑娛樂的客運;

(三)其他普通旅遊客運。第七條適航能力低於遮蔽航區或船齡超過25年的客船,不得從事特殊旅遊客運經營。第八條根據水上旅遊客運市場發展狀況需要新增特殊旅遊客運船舶的,由主管部門制定新增運力計劃向社會公布,並採取招標方式投放。

新增特殊旅遊客運船舶的招標文件應當列明船型、船齡、船舶設施及特殊旅遊客運服務質量等要求。更新特殊旅遊客運船舶的,應當參加新增特殊旅遊客運船舶的招標;經依照本辦法進行特殊旅遊客運服務質量考核合格的,在同等條件下按招標文件規定予以優先更新。

主管部門根據水上旅遊客運市場發展狀況,可以制定有償投放特殊旅遊客運船舶的招標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水上旅遊客運船舶應當停靠在主管部門核定的客運碼頭,並與客運碼頭簽訂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碼頭停靠協議。

從事水上旅遊客運的船舶航班,應當報水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從事特殊旅遊客運船舶,通過與水上旅遊客運服務企業簽訂合同實行統一管理。水上旅遊客運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從事特殊旅遊客運的船舶採取「按船、按序、按時「的形式進行排班調度,實現「統一調度、統一電子票務、統一結算「,合理配置旅遊客運資源。第十一條水上旅遊客運價格的確定和調整,由水上旅遊客運企業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和水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提前30日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提高水上旅遊客運價格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遊者3個月的價格緩調期。第十二條水上旅遊客運企業應當接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的旅遊服務培訓。第十三條水上旅遊客運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行業統計數據。第十四條客運碼頭、售票點等水上旅遊客運服務企業應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為非法經營水上旅遊客運船舶提供客源配載等服務,不得向旅客收取運費差價及其他費用。

水上旅遊客運服務企業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船舶航班時刻表、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第十五條水上旅遊客運船舶經營的文藝表演、茶座、食品煙草出售等附加項目,應當合法經營,不得強買強賣。第十六條水上旅遊客運船舶應當在客艙醒目位置公布船名、船舶經營人及主管部門、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第十七條水上旅遊客運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船舶適航,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生產制度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與救援預案,設置並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加強對船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保障安全生產。

從事特殊旅遊客運船舶,應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船上安全巡查。第十八條在核定的特定水域經營休閑娛樂的客運企業,應當在經營水域布設航行標志,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牌,配備救生員及專用救生艇進行巡邏。

從事特殊旅遊客運企業應當遵守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有關規定。

Ⅱ 北京市旅遊客運汽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客運正常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客運經營者,包括利用大、中型轎車、旅行車等汽車,從事旅遊客運經營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旅遊客運專用車輛。
二、有安全駕駛2年以上或安全行駛3萬公里以上的合格駕駛人員。
三、有經專業培訓的旅遊導遊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經營地點和相應的車輛停放場地。第四條 從事旅遊客運經營,必須按下列規定申請審批:
一、單位持上級主管機關的證明,個人持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向市出租汽車管理處申請。經審查具備經營條件的,發給批准書。
二、持批准書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報行車路線、旅遊地點、日運營輛(次)等事項。經審查同意的,發給證明。
三、持上述批准書和證明,向所在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
四、按規定辦理車輛檢驗,取得合格證,並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乘客意外傷害保險。
五、持營業執照、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證明和車輛檢驗合格證,向市出租汽車管理處領取「旅遊准運證」;旅遊地點不在本市的,持上述證明向市公路運輸管理機關領取「旅遊准運證」。第五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營業范圍、路線、車輛、旅遊地點等登記事項變更時,須分別向原批準的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第六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車輛明顯部位裝置經營者標志和「旅遊准運證」。
二、在批準的地點售票和發車,不得流動攬客,不得隨意變動售票、發車地點。
三、執行統一規定的票價,使用統一式樣的票據。
四、按批準的路線運營;旅遊高峰期間,按規定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領旅遊地點通行證。
五、一日(或數日)數游的,合理安排時間和旅遊項目,並公布日程,按時停、發車。
六、因故變更停、發車地點、時間、行車路線的,允許遊客退票。
七、駕駛、導遊人員必須佩戴服務證;導遊人員負責向遊客提供導游服務。
八、照章納稅。第七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應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服務水平。禁止利用工作之便或以介紹業務為名,向旅館、飯店、商店等商業、服務單位索取「回扣」、「好處費」等。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經營旅遊客運業務的,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止經營,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
二、流動攬客或隨意改變旅遊日程,造成丟甩遊客的,給予警告或處500元以下罰款;並令其向被丟甩的遊客按全程票價退款。
三、擅自增加運營車輛或超員售票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改正。
四、營業車輛不按規定裝置標志,駕駛、導遊人員不佩戴服務證的,給予警告或處500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改正。
五、不使用統一式樣的票據,或多收費、亂收費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
六、服務質量低劣、管理混亂的,責令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
七、利用工作之便或以介紹業務為名,索取、接受「好處費」、「回扣」的,追繳其所得財物,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令其停業整頓。
以上處罰,第五項由物價、稅務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各項均由市出租汽車管理處執行。經濟處罰或停業整頓仍無改進的,收回「旅遊准運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違反有關交通管理規定的處罰,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執行。第九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旅遊客運汽車業的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本辦法的實施,負責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解釋。市政管理委員會出租汽車管理處(即市出租汽車管理處)負責組織、檢查本辦法的實施。第十條 本辦法自1987年4月15日起施行。

Ⅲ 旅遊客運公司如何管理

旅遊客運公司第一,組織好人員,查好證件。自始至終陪伴著醫生。然後讓他們做好防護,在車裡面來回注意安全。到景點旅遊的時候也要注意安全,讓遊客們玩兒的開心。確確實實能長見識,學之士健身體。

Ⅳ 客運經營者的義務有哪些,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從事旅遊客運的,應當在旅遊區域按照旅遊線路運輸。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Ⅳ 海南經濟特區道路旅遊客運管理若干規定(2018修訂)

第一條為了適應海南全域旅遊發展的需要,維護道路旅遊客運市場秩序,提高道路旅遊客運服務質量,保障道路旅遊客運安全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旅遊客運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道路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進行游覽、度假、休閑、商務、通勤等活動的旅客為目的,由經營者提供旅遊客運車輛和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並支付費用的道路包車客運方式,包括包車客運和非定線旅遊客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旅遊客運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旅遊客運管理工作。

旅遊、公安、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道路旅遊客運管理工作。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道路旅遊客運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經濟特區內的道路旅遊客運運力投放、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第五條道路旅遊客運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高效、便民、安全的原則,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旅遊客運市場。第六條從事道路旅遊客運經營,應當辦理商事登記,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投入運營的車輛應當取得營運證。

申請從事道路旅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客運車輛:

1. 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標准規定的中級以上,其中高一級以上的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八年,中級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六年;

2. 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標准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標準的相關規定;

4. 車輛設施應當符合旅遊客車設施與服務規范標準的相關規定;

5. 客運車輛數量在三十輛以上且客位三百個以上;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和固定辦公場所;

(四)有符合規定的從事道路旅遊客運經營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經批準的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在經營期間應當具備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並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第七條鼓勵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網路化、品牌化經營。

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本省相關規劃分階段、分步驟使用新能源汽車和清潔能源汽車。第八條申請在本經濟特區從事道路旅遊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註明在本經濟特區范圍內經營,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本規定實施前依法取得包車客運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的客運經營者,可以向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從事道路旅遊客運經營。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經審核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並可以在原批准期限內在本經濟特區從事道路旅遊客運經營。第九條道路旅遊客運經營期限為六年到八年。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許可時,應當根據車輛技術和類型等級等因素明確具體的經營期限。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經營的,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請。第十條禁止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的經營者從事道路旅遊客運經營。旅行社、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承租人)不得向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車輛營運證的經營者租用車輛。第十一條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在道路旅遊客運經營期限內,應當擁有道路旅遊客運車輛所有權,禁止掛靠經營、轉包經營。

禁止轉讓、變相轉讓或者出租、出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

Ⅵ 重慶開旅遊客運公司的條件

開一家旅遊公司需要: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措施。

三、有經培訓並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符合《條例》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其中國際旅行社要不少於150萬的注冊資金,經營入境的要有60w的質量保證金,出境的要100w的質量保證金。國內的旅行社要30萬的注冊資金,並交納10萬的質量保證金。

接下來進行開辦審批,審核合格以後,得到業務許可證,到工商局領營業執照。如果你只是經營者不需要有什麼資格證,導游就必須要有導游資格證。

(6)如何經營旅遊客運擴展閱讀:

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指出:旅行社、旅遊公司是指有營利為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其中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找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旅行社代為選擇旅遊路線,可避免旅遊者掌握旅遊知識和信息不充分,不全面的缺陷。

旅遊公司會保證大家的安全,因為如果遊客發生的事情,旅遊公司也是要負很大的責任。

旅遊公司會把車輛都安排好,配備專門的司機,不需要自己操心。

Ⅶ 青島市水上旅遊客運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水上旅遊客運管理,維護水上旅遊客運市場秩序,保障旅客和水上旅遊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所轄的適航水域利用運輸船舶從事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營業性客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市及各縣級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上旅遊客運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航運管理機關具體負責水上旅遊客運的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水上旅遊客運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上旅遊客運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水上旅遊客運發展規劃應當與旅遊發展專業規劃相協調。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水上旅遊客運碼頭等基礎設施建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水上旅遊客運發展規劃進行水上旅遊客運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第五條水上旅遊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水上旅遊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恪守職業道德,為旅客提供文明、規范的服務,保障旅客營運安全和合法權益。第六條從事水上旅遊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嚴禁無證經營。
現有從事水上旅遊客運經營的個人應當與水上旅遊客運經營單位簽訂管理服務合同。第七條從事水上旅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管理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客運船舶及相應的船舶證書;
(三)在船上任職的船員必須取得相應的有效適任證書;
(四)有相應的客運船舶停靠碼頭及安全服務設施;
(五)有與運輸業務相應的流動資金;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從事水上旅遊客運經營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持船舶檢驗、登記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到所在地航運管理機關申領水路運輸許可證;
(二)憑水路運輸許可證及相關證書到有關部門辦理營業登記、稅務登記和保險手續;
(三)持前述證件到航運管理機關領取船舶營業運輸證和有關票據。第九條水上旅遊客運經營者停業、歇業、分立、合並或變更有關登記事項的,應當向當地航運管理機關申報,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營業性運輸船舶易主經營的,原船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海事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將有關營運證照交回發證機關並辦理營運報停手續,新船主應當重新辦理營運手續。第十條嚴禁偽造、塗改、冒用、倒賣、擅自轉讓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和客運票據。第十一條水上旅遊客運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責任制,並與管理機關、從業人員簽訂安全責任書。第十二條旅遊客運船舶應當配有專(兼)職安全管理員,做好安全服務工作。
水上旅遊客運經營者不得在影響運行安全的惡劣天氣下營運。第十三條水上旅遊客運經營者必須按照航運管理機關核定的航線、區域、班次和停靠站點從事經營活動。第十四條水上旅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票價收費,明碼標價,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票據,並主動給付旅客客票。第十五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直接或變相多收費、亂收費;
(二)欺行霸市,強拉強運,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水上旅遊客運秩序;
(三)敲詐勒索和刁難旅客;
(四)侮辱、毆打旅客;
(五)亂設售票點;
(六)超載、無故拒載、超航區或者超船舶抗風等級營運;
(七)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舶擅自夜間營運;
(八)將旅客遺失物品據為己有;
(九)違法裝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十)利用客運船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第十六條旅遊客運船舶在營運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船員按規定著裝,佩帶標志;
(二)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通訊等設施;
(三)各類有效證件必須齊備並隨船攜帶;
(四)懸掛統一規定的營運標志牌;
(五)小型遊艇航行時船員和乘客須按規定配備、穿戴救生衣;
(六)配備宣傳、導游廣播設施,向旅客介紹旅遊景點及安全常識。第十七條水上旅遊客運經營者有權拒絕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攜帶危險品及污染乘船環境物品的人員乘船。第十八條水上旅遊客運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Ⅷ 在重慶開旅遊客運公司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開旅遊客運公司需要的手續有:工商登記、公司名稱、法人代表資質、公司地址注冊、稅務登記、注冊資金、旅遊車輛、專業駕駛員(大客)、公司章程、行業制度、會計制度、核算方式,還要上交當地交通局和旅遊公司的備案申請(規劃線路、設站)等等。辦理工商登記申請的時候所有需要的手續都會一一告知,您就挨個去辦理就是了。

Ⅸ 個人如何從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以及旅遊客運的工作

首先,這個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2號)文件來做就可以了。
其次,需要的申請材料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道路旅客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班車客運標志牌、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道路客運標志牌制式規范、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
其中,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省際包車(二維碼)(起點)——(訖點)(省簡稱)運包字型大小車牌號:
駕駛員:
主要途徑地:運輸企業(章):
企業簽發人:
有效期:〖ZP)〗附件11
還有就是,道路客運標志牌制式規范:
一、班車客運標志牌制式規范
(一)尺寸:1.600mm×300mm,用於大型客車;2.480mm×220mm,用於中小型客車。
(二)材質和工藝:底版為銀白色鋁質材料,正面底貼白色環保反光膜,背面底色為磨砂鋁本色。
(三)「×際(縣內)」視情確定為「省際」、「市際」、「縣際」、「縣內」。
(四)其它規范:
1.大型客車使用的班車客運標志牌。
第一行字為黑色宋體,字高35mm×字寬35mm。
第二行字為紅色黑體,字高130mm×字寬100mm—110mm,隨字數多少而改變。橫線為黑色,寬度20mm,長度隨字數多少而改變。橫線中間上方套印紅色的許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專用章。
第三行字為黑色宋體,字高25mm×字寬18mm,號碼為紅色阿拉伯數字。
2.中小型客車使用的班車客運標志牌。
第一行字為黑色宋體,字高28mm×字寬28mm。
第二行字為紅色黑體,字高110mm×字寬80mm,隨字數多少而改變。橫線為黑色,寬度15mm,長度隨字數多少而改變。橫線中間上方套印紅色的許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專用章。
第三行字為黑色宋體,字高20mm×字寬15mm,號碼為紅色阿拉伯數字。
3.班車客運標志牌背面。
左側粘貼《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右側在磨砂鋁底板上直接印製「遵章守法」和「安全優質」,分兩行排列,黑色宋體,在大型客車使用的班車客運標志牌上字高25mm×字寬25mm,在中小型客車使用的班車客運標志牌上字高20mm×字寬20mm。
二、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制式規范
(一)尺寸:215mm×160mm。
(二)材質:白紙質,背後貼不幹膠,正面填寫後覆蓋透明不幹膠薄膜。
(三)底色:白色。
(四)字體:「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為黑色二號黑體字;「×客運班許字型大小」為黑色四號宋體字,其中編號為紅色阿拉伯數字;框內其他字均為四號宋體字。
三、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制式規范
(一)尺寸:480mm×220mm。
(二)底色:白色。
(三)材質:不少於250克銅版紙。
(四)其他規范:
第一行字為紅色宋體,字高35mm×字寬35mm。
第二行橫線為黑色,寬度為12mm,長度為60mm,橫線中間上方套印紅色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專用章。起訖點為人工填寫,應當字體粗大,便於辨認。
第三行字為黑色宋體,字高20mm×字寬20mm,號碼為紅色阿拉伯數字。
背面為黑色小初號黑體字,簽章欄和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背面說明欄內文字為黑色二號宋體字。
四、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制式規范
(一)尺寸:480mm×220mm。
(二)底色:淡藍色暗花紋,花紋內容為省份名稱首字母。
(三)材質:不少於150克白卡紙。
(四)其他規范:
第一行字為紅色宋體,字高35mm×字寬35mm。右邊的二維碼為黑色,計算機列印。
第二行橫線為黑色,寬度為12mm,長度為60mm。起訖點字為黑色黑體,字高90mm×字寬90mm—110mm,隨字數多少而改變,為計算機列印。
左邊第三行字為黑色宋體,字高20mm×字寬20mm。號碼為紅色阿拉伯數字,字高20mm×字寬20mm。
右邊第三、四、五行字為黑色宋體,字高7mm×字寬7mm。冒號後面的字為計算機列印。運標志牌制式規范
(一)尺寸:480mm×220mm。
(二)底色:淡藍色暗花紋,花紋內容為省份名稱首字母。
本回答專業性由健康生活分類達人 張娟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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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2JT/T325—2006《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交通行業標准第1號修 [網路文庫]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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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 2009-07-29 23:57
#深海尋寶總動員 多重好禮任你選!#
提問者採納
小弟,你慢慢參考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4號令)

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發布根據2008年7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並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遊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遊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遊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託,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製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九條旅遊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遊客運和非定線旅遊客運。
定線旅遊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遊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客運站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且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站級驗收合格;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200)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五條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第十六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五)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8),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於跨省客運班線的,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終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並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後7日內發徵求意見函並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徵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傳真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註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運輸部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後,應當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屬於客運班車的,應當同時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7)。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製作完畢的,應當先配發臨時客運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已取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四條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註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七條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採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採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後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後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三十條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後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二條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採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並向社會公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三條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後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優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按規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三章 客運車輛管理
第三十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客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客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客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客運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路檢路查項目。
第三十五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客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並進行。
客運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並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准對客運車輛進行檢測,如實出具車輛檢測報告,並建立車輛檢測檔案。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檔案;
(三)車輛結構、尺寸變動情況;
(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車記錄儀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中註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鼓勵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求的客運車輛,可在客車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但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必須隔離,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嚴禁行李堆放區內載客。
第三十九條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行業標准《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和交通部頒布的《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的要求實施。
第四十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第四十一條客運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客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並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准確,不得隨意更改。
客運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Ⅹ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並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遊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遊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遊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託,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第四條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第五條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製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七條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第八條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第九條旅遊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遊客運和非定線旅遊客運。
定線旅遊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遊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它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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