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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如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

發布時間:2022-09-23 17:06:12

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措施

http://www.caea.gov.cn/n602669/n602673/n602686/n607350/35020.html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其中,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關預案。
1.5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範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衛生部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國家和地方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1.1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

2.1.2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採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機構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軍隊、武警系統要參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各市(地)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專家咨詢委員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市(地)級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

2.4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路體系。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4.1 應急反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後,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准備,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反應措施

4.2.1 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區、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採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准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2.2 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葯。

(4)督導檢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全國或重點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省、市(地)級以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5)發布信息與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對涉及跨境的疫情線索,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通報情況。

(6)制訂技術標准和規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組織力量制訂技術標准和規范,及時組織全國培訓。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

(7)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 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採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後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6)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葯品、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4.2.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國家、省、市(地)、縣級疾控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控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後,盡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地方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並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在地方專業機構的配合下,按有關技術規范採集足量、足夠的標本,分送省級和國家應急處理功能網路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制訂技術標准和規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全國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術標准和規范。

(6)開展技術培訓: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負責全國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培訓。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4.2.5 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2.6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理工作。

(2)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情況變化。

4.2.7 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准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於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體標准見l.3)應急處理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發布、宣傳教育、科研攻關、國際交流與合作、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後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國務院可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地)、縣(市)人民政府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特別重大級別以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指導和支持。

4.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特別重大以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善後處理

5.1 後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5.2 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 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撫恤和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准,給予補助。

5.5 徵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國家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6.1 技術保障

6.1.1 信息系統

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台,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採取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實施。

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路,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各省(區、市)、市(地)、縣(市)要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路;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6.1.3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建成包括急救機構、傳染病救治機構和化學中毒與核輻射救治基地在內的,符合國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6.1.4 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范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准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並加強管理和培訓。

6.1.6 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

6.1.7 科研和國際交流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葯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葯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尤其是開展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診斷試劑以及相關的疫苗研究,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我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6.2 物資、經費保障

6.2.1 物資儲備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6.2.2 經費保障

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應根據需要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6.3 通信與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起草和制訂並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形成科學、完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和規章體系。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6.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 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Ⅱ 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全面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正常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第三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常備不懈的方針,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分級負責、社會共同參與,實行屬地管理、依法防控、科學決策、精準施策、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建立穩定的公共衛生事業投入保障制度,健全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應急物資保障等體系以及重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探索建立特殊群體、特定疾病醫葯費豁免制度,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應急指揮機構),負責領導、指揮、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事件報告、公共衛生監督管理等工作,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有關工作。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政府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科協等群團組織和醫學會、預防醫學會等專業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相關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積極參與、配合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相關工作。第二章預防與應急准備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八條下列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醫療衛生機構;

(二)學校、托幼機構;

(三)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

(四)羈押場所、監管場所;

(五)食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企業和農貿市場;

(六)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

(七)口岸、機場、車站、影劇院、大型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管理單位;

(八)重要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單位;

(九)其他容易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演練。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應急演練。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傳染病、職業病預防和生活飲用水、公共場所及學校等公共衛生工作,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普及衛生知識,防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宣傳、文化和旅遊、廣電等部門應當協助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按照國家標准建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技術能力和實驗室;建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醫學檢驗機構聯合協作機制,提升應急檢驗檢測能力。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設專業化、標准化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開展新發突發傳染病病原檢測技術或者方法學儲備,規范信息收集、監測預警、風險評估、調查溯源、趨勢研判和防疫指引發布等標准和流程。

Ⅲ 重大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方案目的
為了及時、有效預防和應對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持和促進我省社會政治穩定與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特製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1、 以人為本、生命至上。依靠各級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建立健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機制;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其他危害。
2、預防為主、有效應對。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做好應對准備工作,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應對高效、有序。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處置全省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一般、較重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和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轄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4、依法規范、科學決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進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發揮社會各方面的智慧,建立科學民主決策的機制。
5、整合資源、平戰結合。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學配置和使用資源,充分發揮城市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的輻射作用;完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運行機制,將平時管理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水平。
三、實施辦法
1、先期處置
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突發公共事件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評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下列必要的應對措施:
(1)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2)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3)緊急調配轄區內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4)實施動態監測,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5)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6)及時向省專項應急機構報告,並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和支持請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縣的,要同時向相關市、縣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若突發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國務院港澳辦、台辦、僑辦、國家旅遊局或外交部。
2、應急決策
省專項應急機構接到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後,應迅速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按照決策程序,綜合各方面意見,作出如下應急處置決定:
(1)省人民政府有關領導趕赴事發地,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2)啟動或授權省應急委啟動省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
(3)對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具體的處置指示,責成省專項應急機構和省有關部門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
(5)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要時請求軍隊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6)向省委和國務院報告,必要時請求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委給予支持。波及到相關省(區、市)時,及時予以通報。
3、指揮協調
省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啟動後,省專項應急機構立即進入應急狀態,保證應急通訊暢通,保障應急隊伍和應急物資的統一調配。
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機構,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 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3)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到傷害的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4)迅速消除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險源,劃定危害區域,維持社會治安;
(5)搶修被損壞的公共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供油等基礎設施,保障事發地群眾的基本生活;
(6)向省人民政府及時報告應急處置、事態評估情況和工作建議。
4、應急聯動
現場指揮機構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選擇成立若干工作組。成立的各工作組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技術專家組: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技術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鑒定和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2)搶險救援組: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管、消防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根據需要,隨時調遣後續處置和增援隊伍。
(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衛生、防疫、畜牧獸醫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間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組:由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事發地道路、水路交通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確保運輸暢通。
(5)治安警戒組:由公安部門負責,實施現場警戒,保護事件現場,維護治安秩序。
(6)人員疏散和安置組:由民政、公安、建設、交通、人防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時採取強制疏散措施,並保證被疏散人員的基本生活。
(7)社會動員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動員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志願人員等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8)物資和經費保障組:由發展改革、財政、商務、糧食等部門組成,負責調集徵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的應急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適時動用糧食等儲備物資,保證市場供應和物價穩定。
(9)應急通信組:由通信管理、信息產業、人防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組成,負責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現場通信暢通。
(10)氣象服務組:由氣象部門負責,做好事發地的氣象監測和天氣預警信息服務,必要時設立移動氣象站,為指揮機構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11)綜合信息組:由現場應急指揮部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綜合文字、信息整理及報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工作人員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聞發布組:由省政府新聞辦負責,制定新聞報道方案,設立新聞發言人,經批准適時向媒體發布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同時組織新聞媒體向公眾宣傳自救防護等知識。
(14)涉外工作組:
由外(僑)辦、台辦、公安和省政府新聞辦等部門組成,負責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聞媒體,處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員的有關事宜。
(15)特種應急組:由公安、國防科技工業、金融、網路監管、環保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處置社會安全、經濟安全、核與輻射、環境事故、金融風險和群體性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
事發地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央駐皖單位等應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省軍區、省武警總隊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破壞性、緊急程度、影響范圍等情況和上級命令、指令,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請求、要求或決定,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擴大應急
對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有擴大和發展趨勢或影響其他地域、領域時,省人民政府進一步組織人力、物力、財力等應急力量增援事發地。突發公共事件涉及全省大部分地區時,省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圍內進行緊急動員。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區、市)提供援助時,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請求支援;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報請國務院宣布省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一般和較重突發公共事件發展為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時,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向省應急委和省專項應急機構報告。
新聞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發布工作遵循及時主動、准確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則。新聞發布工作由省專項應急機構負責,根據事件影響程度和類型,組織有關責任單位、職能部門和專家擬寫新聞統發稿、專家評論或災情公告,統一向媒體和社會發布。省政府新聞辦應及時掌握信息,分析輿情,加強與負責處理事件的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市、縣的溝通協商,提出新聞報道意見,組織指導新聞工作,協調解決新聞報道中遇到的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涉及境外媒體的采訪和對境外發布新聞,由省外辦會同省政府新聞辦具體組織安排。
對不宜公開報道的突發公共事件,按有關規定執行。
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機構和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後,向批准預案啟動的省應急委和省專項應急機構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省專項應急機構綜合各方面意見,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作出終止實施總體應急預案的指令,撤銷應急現場指揮機構,由省應急委宣布應急結束,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宣布終止應急狀態。

Ⅳ 武漢市旅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旅遊突發事件的發生,規范旅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保障旅遊者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安全、有序、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武漢市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以及由本市旅行社組團的團隊遊客在外省市、港澳台地區和境外旅遊過程中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和處置工作。

本辦法所稱旅遊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遊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第三條旅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救助第一,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旅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旅遊突發事件應急協調領導機制。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專項規劃,對旅遊應急避難場所、交通組織、氣象信息收集處理、涉旅區域安全維護等內容進行統籌安排。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建立和完善由財政支持的旅遊突發事件專項保險制度,為本市旅遊突發事件後續應急處置提供資金支持。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專業人才庫,聘請旅遊安全、應急救援、外語、保險、心理等專業人才,為旅遊突發事件事前防範、事中應對處置和善後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建議和技術支持,並建立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專業人才給予補償或者報酬的配套制度。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旅遊安全監督員,與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立聯系,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定期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使其熟練掌握本崗位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措施。第八條市、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訂本部門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上一級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旅遊經營者應當結合本單位主要風險因素,按照易發突發事件類型,分類制訂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依法向社會公開。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採取下列日常安全管理措施:

(一)檢查旅遊設備設施,加強其維護和保養,及時排除隱患,確保安全使用;

(二)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三)檢查應急救援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暢通;

(四)定期檢查、維護存在隱患的危險建(構)築物;

(五)發現存在隱患的,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第十條應急管理、旅遊、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住房保障房管、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等部門對存在事故隱患的旅遊經營場所,應當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必要時依法採取相關措施。第十一條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以現有政府應急平台和專業應急平台為依託,建立旅遊應急信息平台,實現應急平台之間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旅遊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報送快速反應機制和輿論收集、分析機制。第十二條旅遊經營者主管部門收到預警信息後,應當及時採取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措施:

(一)組織相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對接收的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測發生旅遊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影響范圍以及危害結果;

(二)預測發生旅遊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增大時,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向相關旅遊經營者發布安全警示;

(三)根據預測的風險情況,要求旅遊經營者調整經營行為,規避風險、降低損失;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措施。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收到預警信息後,應當配合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採取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措施:

(一)通過電子顯示屏、電視、廣播、簡訊、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加強對旅遊者的風險提示;

(二)旅行社迅速篩選可能受影響的旅遊團隊,調整經營活動,加強風險控制;

(三)其他旅遊經營者採取必要的關停等安全防範措施,及時轉移、疏散可能受影響的旅遊者。

Ⅳ 有些人在外出遊玩時總是不注意公共衛生,亂扔垃圾,遇到這種情況你會怎麼做請

沒有素質的人,你是沒辦法勸的。
只能通過法律來約束這種人!
你說他,他還不願意聽,
還覺得你多管閑事

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以免給自己惹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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