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疫情期間是否可退旅遊團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跟團旅行的費用不一定可以全額退款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繼續履行的旅遊合同,旅行者和旅遊經營者均有權解除合同。對於旅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旅遊者參團的,在組團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此次疫情發生,造成交通出行或旅遊活動受限,該情形構成了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由此影響消費者(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旅遊服務合同的履行,應該遵循合同法以及旅遊法的規定來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六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㈡ 因為疫情退團是否可以要求旅行社退款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已明確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旅遊合同解除時,旅遊經營者應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後退還給旅遊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㈢ 國家疫情退款政策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旅遊團退款:2月26日,文化和旅遊部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發布了《關於妥善處理疫情旅遊投訴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疫情期間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繼續履行的,旅遊企業應當在扣除實際支出且無法挽回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法律依據:《關於妥善處理疫情旅遊投訴的若干意見》 因疫解除旅遊合同退費工作堅持六個原則。一是旅遊企業應當在扣除實際支出且無法挽回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二是國內游應按照國家或省市交通、旅遊等部門宣布的退費政策進行退費,以及按照大型旅遊平台企業以及景區景點已宣布的退費政策進行退費;三是出境游應按照相關目的地國或地區已宣布的退費政策進行退費,對目的地國或地區尚未出台退費政策的出境游產品,旅遊企業應盡力協調地接社和履行輔助人進行退費;四是旅遊企業對於不能退返的費用,應提供明確的支出且不可退還費用的證明材料,確保旅遊者的知情權;五是對於涉案金額較大的出境游投訴難以迖成一致的,建議遊客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退團退費糾紛;六是旅遊企業有義務接待遊客咨詢,並作好解釋工作。
㈣ 疫情期間旅行團退款政策
法律分析:1、線上訂單先看線上旅遊企業的退款政策
本次疫情發生後,各大線上旅遊企業均出台了退款政策,旅遊者可第一時間關注,如符合退款政策的,可自行按照平台指引辦理退款。
2、線下訂單看與旅行社簽署的合同
旅遊者可查看自己與旅行社簽署的合同,是否有無關於不可抗力退款的約定,如合同有明確約定,則按照合同執行。
3、因不可抗力導致旅遊合同解除的退款法定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六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四)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㈤ 疫情期間報的旅行團可以退嗎
法律分析:由於發生全國范圍的疫情,導致雙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這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雙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因此是全額還是部分,需要結合旅遊法相關規定核實相關情況,考慮提供服務的一方是否已經為了履行合同支出了必要的成本。根據《旅遊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旅遊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六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㈥ 疫情期間旅遊全額退費政策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繼續履行的,旅遊企業應當在扣除實際支出且無法挽回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法律依據:《關於妥善處理疫情旅遊投訴的若干意見》 一是旅遊企業應當在扣除實際支出且無法挽回的費用後, 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二是國內游應按照國家或省市交通、旅遊等部門宣布的退費政策進行退費,以及按照大型旅遊平台企業以及景點景區已宣布的退費政策進行退費;
三是出境游應按照相關目的地國或地區已宣布的退費政策進行退費。對目的地國或地區尚未出台退費政策的出境游產品,旅遊企業應盡力協調地接社和履行輔助人進行退費;
四是旅遊企業對於不能退返的費用,應提供明確的支出且不可退還費用的證明材料,確保旅遊者的知情權;
五是對於涉案金額較大的出境游投訴難以迖成一致的,建議遊客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退團退費糾紛;
六是旅遊企業有義務接待遊客咨詢,並作好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