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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旅遊糾紛

發布時間:2022-04-17 05:27:30

A. 的旅遊糾紛種類有哪些,責任主體怎麼確定

你好,旅遊本來是個好事情不過有時會產生很多的糾紛,這個糾紛在發生後必須要拿出解決的辦法,一般可以到當地的旅遊中心進行求助,實在不行的只有到法院起訴處理了。小編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以下的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旅遊糾紛類型

一般地說,在實踐中因旅遊行為而引發的糾紛,主要發生在遊客和旅遊經營者之間。旅遊業是行、住、食、購、游、娛各要素的組合,是涉及各行業多部門的綜合性「大產業」。為旅遊者提供直接服務的是酒店、餐飲、景區、航空、鐵路、汽車、遊船等經營者。旅行社處於中介地位,提供的是一種代理服務。

主體

旅遊糾紛中雖然主體眾多,但是遊客和經營者在旅遊過程中經濟地位、專業知識、經驗閱歷、物質條件等各方面對比懸殊,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而在實踐中因旅遊行為而引發的糾紛,主要發生在遊客和旅遊經營者之間。

旅遊糾紛可以分為以下類型:

(一)按爭議是否有涉外因素分類,分為國內旅遊糾紛和涉外旅遊糾紛。與國內旅遊糾紛不同,涉外旅遊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外國旅遊企業或其他組織。

(二)按爭議主體分類,分為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旅遊經營者之問的糾紛;旅遊者或旅遊經營者與相關部門之間的糾紛;國內旅遊經營者與境外旅遊經營者或旅遊者之間產生的糾紛。

(三)按爭議內容分類,可分為交通運輸業務糾紛;旅行社業務糾紛;導游業務糾紛;旅館業務糾紛;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糾紛;旅遊保險糾紛以及旅遊稅收糾紛。

(四)按爭議涉及的利益分類,旅遊糾紛可分為涉及財產利益的糾紛;涉及人身權益的糾紛;涉及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糾紛。

(五)按爭議當事人人數多少分類,可分為爭議雙方為一人爭議的單一性糾紛;爭議雙方至少有一方為兩人以上爭議的共同性糾紛。

對旅遊糾紛的處理,作了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定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旅遊投訴,並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2、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後,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3、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可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4、糾紛中旅遊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以上就是相關回答,旅遊糾紛在發現後可以先進行協商處理這樣能夠節約很多的時間,當自己實在不能解決可以找當地的派出所出面協調處理,旅遊一般都是跟團的而且這個領隊都是從一些旅遊公司出來的,有問題可以先和它們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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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旅遊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旅遊糾紛有有以下解決途徑:
一是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C. 旅遊糾紛的類型有哪些,原因是什麼

您好:
一、常見的旅遊糾紛主要有哪些類型?
一般情況下,包括如下幾種:
(一)按爭議是否有涉外因素分類,分為國內旅遊糾紛和涉外旅遊糾紛。與國內旅遊糾紛不同,涉外旅遊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外國旅遊企業或其他組織。
(二)按爭議主體分類,分為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旅遊經營者之問的糾紛;旅遊者或旅遊經營者與相關部門之間的糾紛;國內旅遊經營者與境外旅遊經營者或旅遊者之間產生的糾紛。
(三)按爭議內容分類,可分為交通運輸業務糾紛;旅行社業務糾紛;導游業務糾紛;旅館業務糾紛;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糾紛;旅遊保險糾紛以及旅遊稅收糾紛。
(四)按爭議涉及的利益分類,旅遊糾紛可分為涉及財產利益的糾紛;涉及人身權益的糾紛;涉及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糾紛。
(五)按爭議當事人人數多少分類,可分為爭議雙方為一人爭議的單一性糾紛;爭議雙方至少有一方為兩人以上爭議的共同性糾紛。
一般地說,在實踐中因旅遊行為而引發的糾紛,主要發生在遊客和旅遊經營者之間。旅遊業是行、住、食、購、游、娛各要素的組合,是涉及各行業多部門的綜合性「大產業」。
二、旅遊糾紛的解決途徑
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解決途徑有如下五種:
(一)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 旅遊糾紛的概念

你這個問題比較片面,不知道具體指的是什麼啊,我只能介紹一些網站你自己看一下~~:只能如此,實在不好意思1, http://www.tushucheng.com/book/2289680.html一、旅遊合同的概念
隨著旅遊業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人藉助旅行社、飯店、交通等旅遊企業提供的服務,實現觀光、休閑、度假等旅遊目的。在接受服務的過程中,旅遊者和旅遊企業必然形成旅遊合同關系。
旅遊合同是指旅遊經營單位為旅客規劃旅程,預訂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領隊帶領旅客游覽並隨團服務,旅客支付報酬的合同。
旅遊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旅遊合同是指作為平等主體的旅遊企業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它既包括旅遊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旅遊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也包括旅遊企業與旅遊者之間簽訂的合同,如旅行社服務合同、旅遊住宿合同、旅遊運輸合同等。狹義的旅遊合同是指作為平等主體的旅遊企業與旅遊者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本章所涉及的旅遊合同僅指旅遊者與旅行社簽訂的、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一系列旅遊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合同,即旅行社服務合同。二、旅遊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旅遊合同法的概念
在1999年3月15日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沒有設立「旅遊合同」一章,我國的旅遊合同是無名合同,但《合同法》實質上等同於旅遊合同法,其原理和規定也完全適用於旅遊合同。
旅遊合同法是調整旅遊企業與旅遊者之間民事行為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主要規范旅遊企業和旅遊者的行為,不論是旅遊企業還是旅遊者,在旅遊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轉讓、解除、違約責任承擔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遵循旅遊合同基本原則,否則其自身合法權益難以得到維護和保障;假如一方當事人違反旅遊合同法,給對方造成損失,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 http://www.china-mor.gov.cn/tlzswd/tlzswd_4.html

E. 旅遊糾紛的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法釋〔2010〕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9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96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旅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旅遊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遊業務,向公眾提供旅遊服務的人。
「旅遊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遊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遊經營者履行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遊服務的人。
旅遊者在自行旅遊過程中與旅遊景點經營者因旅遊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以單位、家庭等集體形式與旅遊經營者訂立旅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除集體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名義起訴外,旅遊者個人提起旅遊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因旅遊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選擇要求旅遊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第四條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遊經營者違約,旅遊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旅遊輔助服務者追加為第三人。
第五條旅遊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旅遊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
第六條旅遊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遊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者未按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導致旅遊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泄露旅遊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旅遊經營者將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遊合同、追究旅遊經營者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擅自將其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遊合同的旅遊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旅遊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除合同性質不宜轉讓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之外,在旅遊行程開始前的合理期間內,旅遊者將其在旅遊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第三人給付增加的費用或者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減少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旅遊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遊行程,在徵得旅遊者同意後,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或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選擇請求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對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謹慎選擇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簽訂旅遊合同的旅遊經營者將其部分旅遊業務委託旅遊目的地的旅遊經營者,因受託方未盡旅遊合同義務,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受到損害,要求作出委託的旅遊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委託除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從事旅遊業務,發生旅遊糾紛,旅遊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六條旅遊經營者准許他人掛靠其名下從事旅遊業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降低旅遊服務標准等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自行安排活動期間,包括旅遊經營者安排的在旅遊行程中獨立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的活動期間以及旅遊者經導游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期間等。
第二十條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未經導游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旅遊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為侵權之訴;旅遊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於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為旅遊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遊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損失是由於旅遊者未聽從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事先聲明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
(二)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損失是由於旅遊者的過錯造成的;
(四)損失是由於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
第二十三條旅遊者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因拒絕旅遊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被增收的費用;
(二)在同一旅遊行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旅遊經營者因過錯致其代辦的手續、證件存在瑕疵,或者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補辦或者協助補辦相關手續、證件並承擔相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上述行為影響旅遊行程,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旅遊經營者事先設計,並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由旅遊者自行安排游覽行程的旅遊過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者在自行安排的旅遊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規定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F. 旅遊糾紛按性質劃分是什麼,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按照旅遊糾紛的性質的不同,可以將旅遊糾紛劃分為旅遊民事糾紛、旅遊經濟糾紛、旅遊行政糾紛和旅遊刑事糾紛。法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九十二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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