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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如何規范市場秩序

發布時間:2022-11-19 13:20:59

Ⅰ 葫蘆島市旅遊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促進全市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及《遼寧省旅遊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葫蘆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及在葫蘆島市行政區域內組織到其他區域的旅遊活動以及與旅遊活動相關的經營服務、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葫蘆島市旅遊業的發展,按照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市場運作、協調發展的原則,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突出海濱海島、歷史文化、自然生態、紅色旅遊等休閑度假旅遊特色。第四條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資金,用於旅遊業的規劃編制、宣傳推介、人才培訓、基礎設施建設等,並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對旅遊業發展重點項目的資金支持。第六條市、縣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旅遊業的管理、服務、指導、監督等有關工作。

發展改革、民族事務、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服務業、文化、工商、質監、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食品葯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七條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秩序,開展行業培訓和交流、組織市場拓展、參與旅遊促銷、發布市場信息、推介旅遊產品,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旅遊業發展的建議。第二章規劃與促進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第九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旅遊業發展目標及發展戰略;

(二)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目標、實施步驟及標准;

(三)旅遊產品開發的方向、特色與主要內容,重點旅遊項目及開發建設的規模、時序;

(四)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服務質量等旅遊市場培育的主要措施;

(五)旅遊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標准及促進措施。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旅遊發展規劃和本地旅遊實際發展情況制定特色旅遊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第十一條成立葫蘆島市旅遊規劃委員會,由市政府主要領導負責,成員由市政府相關部門、縣(市)區政府和相關單位的主要領導組成。

市旅遊規劃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定全市旅遊規劃和重大旅遊項目建設規劃。

1.審議和審定全市旅遊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2.審定各縣(市)區、開發區(園區)和有關單位上報的旅遊相關規劃;

3.審定重點旅遊景區、度假區、特色旅遊小鎮、主題公園等開發規劃和總體規劃;

4.審定全市與旅遊直接相關的重大專項規劃;

5.審定重大旅遊項目規劃(含規劃選址和規劃設計方案)。

(二)督促檢查旅遊區域規劃、專項規劃、項目規劃和旅遊資源開發規劃的實施。

(三)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旅遊景區和度假區、重大旅遊建設項目、重要旅遊資源開發規劃的編制、論證和銜接工作。第十二條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開發智慧旅遊項目,組織建立旅遊宣傳促銷網路,開展旅遊形象宣傳、旅遊產品推介活動,開拓國內外旅遊客源市場。第十三條建設智慧旅遊項目,應設立旅遊政務、資訊、體驗和應用平台,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公共信息和咨詢服務。第十四條旅遊、交通、服務業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遊者集中場所設置旅遊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遊指示標識。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並開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博覽、節慶、會展、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活動,促進本地旅遊品牌及重點旅遊線路的推廣。第十六條旅遊、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景區、酒店等旅遊企業在景區主要路口、車站等合適位置,設立廣告宣傳牌。第十七條鼓勵部門、企(事)業單位,在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公共媒體開設旅遊欄目,進行旅遊形象、品牌宣傳。

Ⅱ 規范市場秩序的措施

規范市場秩序必須綜合採取各項措施:
一是,必須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廢止妨礙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壁壘、排斥外地產品和服務的各種分割市場的規定,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
二是,必須強化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並按市場化原則規范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
三是,各級各部門必須從推動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認識到市場秩序建設的重要性,加強市場法治建設,從嚴執法,從嚴監管。通過綜合採取各項措施,形成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

法律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八條縣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行政處罰案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在本部門確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以本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以派出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除外。

Ⅲ 寧波市旅遊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旅遊業的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旅遊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旅遊資源,進行旅遊活動,從事旅遊經營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旅遊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交通、游覽、餐飲、住宿、購物、文化娛樂等綜合性服務的行業。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專門或者主要經營旅遊業務,取得合法資格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突出地方特色,發揮旅遊資源優勢,營造文明、有序、整潔、優美的旅遊環境。
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納入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市旅遊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旅遊業進行統籌規劃、宏觀調調控、綜合協調,依法對旅遊業進行監督管理。
縣(市)、區旅遊管理部門在市旅遊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業管理工作。
計劃、財稅、公安、城建、規劃、工商、物價、技術監督、文化、宗教、交通、環保、口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教育事業,培養旅遊專業人才,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服務技能。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依法從事旅遊資源開發建設和旅遊經營活動。第二章旅遊資源的開發和管理第八條旅遊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必須因地制宜,注重特色,增加文化內涵,符合寧波城市總體規劃和旅遊業發展規劃。第九條市及縣(市)、區旅遊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資源的普查、評定和規劃,統一協調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時,應當徵求市旅遊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條開發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旅遊景區,應當先由旅遊管理部門對其作出旅遊價值、環境質量的評價意見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在旅遊景區內新建、擴建、改建旅遊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控制性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項目竣工後,旅遊管理部門應當參與驗收。
對新建、擴建、改建的旅遊飯店和高爾夫球場、大型游樂設施、旅遊渡假村和其他旅遊重點建設項目,旅遊管理部門應當參與審核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參加項目的竣工驗收。第十一條禁止任何損害旅遊資源和擅自改變旅遊景區地形、地貌的活動;禁止在旅遊景區內建設污染環境、損壞文物、破壞景觀和生態的項目。
在旅遊景區,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山、採石、挖沙、采礦、建墳、採伐林木和捕獵。第十二條旅遊景區內應當按照規劃配套建設旅遊基礎設施、商業服務網點和安全、衛生設施。
旅遊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旅遊景區管理制度,加強對旅遊資源的保護,維護正常旅遊秩序,保持旅遊設施完好和清潔衛生。第十三條市旅遊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旅遊景區的旅遊價值、環境質量、交通條件、設施狀況、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等條件對旅遊景區核定等級,並分別列入國際、國內旅遊線路進行宣傳促銷。
旅遊景區等級標准與評定辦法由市旅遊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三章旅遊經營管理第十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提高服務質量,履行規定的或與旅遊者約定的服務標准,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第十五條旅遊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旅遊經營者有權拒絕有關部門強行推銷的商品,有權拒絕違法設定的收費、罰款和攤派,有權拒絕無合法執法證件人員的檢查。第十六條旅遊經營者必須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准,保證服務質量,不得擅自提高旅遊收費標准,不得強制旅遊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
旅遊經營者不得採用付給司機、導游等人員介紹費的方式招徠客源。禁止旅遊服務人員向旅遊者索取或者變相索取小費。第十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接受旅遊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依法接受業務年檢,按時向旅遊管理部門報送統計、財務報表。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旅遊管理部門繳納旅遊發展統籌資金。

Ⅳ 海南省旅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規范旅遊市場秩序,預防和及時處置旅遊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旅遊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旅遊安全工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工作原則,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加強對旅遊安全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綜合管理機制和旅遊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將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給予財政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推動建立旅遊緊急救援體系,完善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增強旅遊應急處置和保障能力,對旅遊突發事件進行有效防範和及時組織實施救援。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相關組成部門按照各自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做好相應的旅遊安全監管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旅遊安全監督管理聯合檢查,及時發現、糾正旅遊安全違法行為,提高旅遊安全監管效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旅遊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經營者和全社會的旅遊安全意識,提高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防範事故的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旅遊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旅遊安全輿論監督。第六條安全生產專業協會、旅遊行業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提供旅遊安全管理和技術咨詢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旅遊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條對旅遊安全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旅遊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旅遊安全的投訴舉報。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是旅遊安全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責任制度,完善旅遊安全生產條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檢測,確保旅遊經營和服務安全。

旅遊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和實際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旅遊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旅遊安全工作負責。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採取以下措施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

(一)設置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配備必要的旅遊安全設施和設備;

(三)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項旅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組織學習、實施旅遊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五)接受各級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六)負責旅遊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建立從業人員旅遊安全培訓檔案;

(七)制訂並落實本單位總體安全管理方案、各種突發事件防範預案和旅遊安全管理考核檢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檔案;

(八)開展對本單位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並對涉及人身安全的旅遊設施、設備每日投入使用前,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確保旅遊設施、設備完好。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防範措施、疏散逃生方法和其他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Ⅳ 拉薩市旅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旅遊管理,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消費者、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國家資源,促進本市旅遊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家、西藏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編制旅遊產業發展規劃、保護與開發旅遊資源、實施旅遊管理、建設旅遊設施、從事旅遊經營、開展旅遊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市發展旅遊產業應當遵循旅遊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相結合,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點。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將旅遊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資金投入,建立健全旅遊產業綜合協調機制,推進旅遊產業與相關產業協調發展。第五條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旅遊管理工作,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本市旅遊產業的發展。

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授權後的相關業務。

發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衛生、交通、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相關旅遊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促進旅遊產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旅遊開發與保護第七條本市開發旅遊資源,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嚴格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八條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規劃,經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和旅遊資源富集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發展需要,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

旅遊發展專項基金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審核監督。第十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和旅遊城市的協作配合,互通信息、客源共享,實現優勢互補,形成旅遊合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旅遊培訓的投入,拓寬培訓渠道,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的素質。第十一條本市旅遊宣傳促銷工作採取政府牽頭、行業組織、企業參與、政府與企業共同出資的方式。

市人民政府統籌領導本市旅遊宣傳促銷工作。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中、長期旅遊市場開發戰略和年度旅遊宣傳促銷計劃,並組織實施。

政府旅遊宣傳促銷所需經費從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政府旅遊宣傳促銷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監管工作。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小額信貸、貸款貼息等優惠措施,鼓勵農牧民以多種形式參與旅遊產業,扶持農牧民開發具有當地特點的旅遊項目,大力發展鄉村旅遊產業。第十三條市、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旅遊信息網路,完善服務功能。

市、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旅遊經營者開展標准化、規范化服務,並向社會公布達到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並取得相應服務質量等級的旅遊經營者名單。

市、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旅遊資源的普查和評估,建立旅遊資源檔案,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的資源保護和開發建設。第十四條本市道路交通設施建設,應當統籌安排旅遊景區(點)交通干線、停車場、旅遊交通標示牌、旅遊景區(點)指示牌等旅遊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第十五條開發旅遊資源可以採取承包、租賃等形式,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適度分離,促進旅遊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取得旅遊資源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規劃,開發和建設旅遊服務設施,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第三章旅遊經營管理第十六條在本市從事旅遊經營的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景區(點)、旅遊購物場所、旅遊演藝場所、旅遊產品經營企業、旅遊運輸企業、旅遊中介企業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徵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上述從事旅遊經營者,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在本市從事導游服務並取得自治區導游上崗證的導游,其所在的旅行社、旅遊中介企業應當在其取得自治區導游上崗證之日起30日內,到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本市旅遊景區(點)實行專職導游講解制度。申請從事專職講解的人員,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試,合格後發給《拉薩市旅遊景區(點)專職導游講解證》。未取得《拉薩市旅遊景區(點)專職導游講解證》的,本市旅遊景區(點)經營管理單位不得安排其在旅遊景區(點)內從事導游講解服務。

Ⅵ 安徽省旅遊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旅遊產業的發展,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提供游覽、交通、住宿、飲食、購物、娛樂等服務的行業。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旅遊、從事旅遊業經營和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把發展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旅遊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加大旅遊投入,加強旅遊設施建設,加快旅遊業的發展。
重視扶持旅遊資源較豐富的貧困地區發展旅遊業。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旅遊教育事業的發展,有計劃地培養從事旅遊工作的合格人才,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素質和旅遊服務質量。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計劃、建設、交通、郵電、商務、公安、物價、工商行政管理、文化、體育、衛生、林業、水利、環境保護、宗教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旅遊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本省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興辦旅遊企業,開發旅遊商品。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區的居民文明素質教育和法制教育,維護旅遊區的旅遊秩序,創建文明旅遊景區、景點。第十條對保護和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在旅遊經營、管理活動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遊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第十一條本條例所稱旅遊資源,是指可以為發展旅遊業開發利用,並能產生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第十二條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遊資源的優勢和特點,加強對國內外宣傳和開發促銷活動,提高重點旅遊景區、景點的知名度。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
風景名勝資源的普查、評估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依照風景名勝區管理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開發旅遊資源和建設旅遊設施應當符合旅遊區總體規劃,依照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第十五條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及旅遊涉外飯店等設施的建設,應當在徵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管理部門的意見後,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核批准。第十六條對旅遊資源特點突出,旅遊景點相對集中,開發、利用價值顯著的區域申請設立旅遊區的,應由省旅遊管理部門依法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三章旅遊者第十七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旅遊活動安排及旅遊服務的真實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服務方式和旅遊商品;
(三)按照合同約定獲得與價格相符的旅遊服務,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
(四)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五)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保護;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旅遊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八條旅遊者應當遵守旅遊秩序和有關旅遊安全、環境衛生規定,履行旅遊合同或者約定,尊重旅遊地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不得破壞旅遊區的景觀和旅遊設施。第十九條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可以向旅遊經營者所在地或者損害行為發生地的旅遊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四章旅遊經營者第二十條本條例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各種經濟成份的旅行社、旅遊涉外飯店及其他旅遊涉外定點單位、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

Ⅶ 杭州市旅遊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旅遊業管理,規范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包括市轄縣、市)內從事旅遊經營服務和進行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旅遊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提供交通、游覽、餐飲、住宿、購物、文化娛樂等綜合性服務的行業。第四條杭州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旅遊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並對全市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計劃部門編制全市旅遊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旅遊資源的普查,編制全市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
(三)負責全市旅遊業的指導、監督、協調和管理;
(四)組織指導旅遊宣傳促銷工作,開拓國際國內旅遊市場;
(五)按規定審查、審批旅行社、旅遊定點單位和旅遊飯店星級評定,管理導遊人員;
(六)組織指導旅遊業管理人員和導游的教育培訓及旅遊從業人員技術業務等級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旅遊安全工作;
(八)受理旅遊者的投訴,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九)承擔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縣(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旅遊業管理工作。
風景名勝區及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按其職責范圍在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宏觀指導下,負責本區域的旅遊業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旅遊業管理工作。第五條發展旅遊業必須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充分發揮旅遊資源優勢,突出地方特色,保證優質服務。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制定《杭州市旅遊業發展規劃》。各縣(市)人民政府應制訂本地區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遊資源。第八條旅遊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應當堅持「統一規劃、依法開發、體現特色、合理利用、科學保護」的原則,符合旅遊業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第九條鼓勵發展休閑度假旅遊、會展旅遊、商貿旅遊、生態旅遊、民俗旅遊等多種旅遊,豐富旅遊活動的文化內涵,促進「行、吃、住、游、購、娛」旅遊六要素的整體協調發展。第十條鼓勵國有、集體、個體私營、外資等多種經濟成份參與杭州旅遊業的開發經營,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會資金發展旅遊業。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相應政策鼓勵和支持外地企業來杭投資旅遊業;鼓勵外商投資旅遊景點項目;鼓勵本市企業生產有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並在技術改造、新產品研製、對外促銷方面給予扶持。第二章旅遊經營與管理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十一條經營旅遊業務應按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旅遊業務。第十二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提高服務質量,自覺履行規定的或者與旅遊者約定的服務標准,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在職崗位專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旅遊服務質量。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服務。第十四條旅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人格尊嚴的行為。禁止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回扣或額外費用;旅遊經營者也不得給予旅遊從業人員回扣或額外費用。第十五條旅遊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必須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准,明碼標價,保證服務質量,不得擅自提高旅遊收費標准;不得圍隨兜售和強買強賣;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購買商品;不得勒索旅遊者的財物等。第十六條旅遊經營者參加境外國際旅遊展銷會或設立旅遊辦事機構,應報經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按有關規定報批。
旅遊經營者舉辦全國性旅遊促銷活動,或者外地旅遊經營者在本市設立旅遊辦事機構,舉辦旅遊促銷活動,應當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Ⅷ 運用經濟生活知識政府可採取哪些措施規范在線旅遊經營市場秩序

健全以道德為支撐、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是規范在線旅遊經營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
加強社會信用建設,健全社會信用體 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
要實行強有力的宏觀調控規范在線旅遊經營市場秩序,健全在線旅遊經營的相關法律、商業道德的規范和引導。

Ⅸ 無錫市旅遊市場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江蘇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者的旅遊活動,旅遊市場經營、旅遊安全以及相關的服務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旅遊市場應當納入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堅持開放共享、誠信文明、綠色生態、公平公正,整合旅遊資源,豐富產品供給,建立全域化、多元化、多層次的旅遊產品體系,營造山清水秀、主客共享的旅遊環境,加快智慧旅遊建設,提升旅遊者滿意度,建設省內領先、國內一流、世界知名的旅遊目的地城市。第四條鼓勵和支持旅遊市場發揮本市自然資源和歷史人文優勢,優化太湖山水、運河人家、吳韻古鎮、游聖故里、陶都風情、江南田園、影視演藝等特色旅遊產品。

引導旅遊與商業、農業、工業、教育、文化、體育、康養等業態融合,推動觀光、休閑、度假旅遊協調發展。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旅遊市場工作納入全域旅遊重點工作和目標管理責任體系;保障財政資金投入,加大多元化投資政策扶持,完善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旅遊市場重大問題。

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旅遊市場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旅遊文明宣傳、秩序維護、安全應急、糾紛處理等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級市、區旅遊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落實旅遊市場規劃和政策措施;

(二)負責旅遊市場的服務、管理和監督;

(三)負責旅遊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四)組織旅遊市場服務培訓、質量評估;

(五)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市政園林、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民族宗教、外事、行政審批、市場監管、體育、大數據管理、商務、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旅遊市場相關工作。第七條旅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准,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第八條倡導健康、綠色、誠信、文明的旅遊活動。

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愛護生態環境,保護旅遊資源,維護旅遊秩序。第二章市場經營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保證服務質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布虛假旅遊信息,誤導旅遊者;

(二)利用虛假、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遊者交易;

(三)在旅途中擅自變更行程、改變服務項目或者中止服務;

(四)無法定或者約定情形,擅自改變包價旅遊合同履行價格;

(五)向旅遊者索取包價旅遊合同以外費用;

(六)給予或者收受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七)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八)非法泄露旅遊者信息;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條旅遊經營者通過網路經營旅遊產品和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並標明與業務經營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代理其他旅遊經營者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應當核實其營業執照和與業務經營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標明實際提供者的名稱。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提供旅遊交易服務的,應當核實旅遊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和旅遊業務經營行政許可等信息,對其提供、發布的旅遊經營者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第十一條旅行社應當依法設立,並按照經營范圍從事招徠、組織、接待等旅遊活動。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並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簽訂合同;訂立電子合同的,應當優先使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系統提供的電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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