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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旅遊法共多少章

發布時間:2022-11-22 13:37:18

Ⅰ 《旅遊法》法律制度設計

中國網6月7日訊 在旅遊法通過之後,全國人大有關人士指出,旅遊法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筆者以為,此處的以人為本就是以旅遊者為本,以保護旅遊者的權益為本。旅遊法對旅遊者權益的保護體現在多個方面。可以說,旅遊法的每一個章節,每一項制度設計都體現了對旅遊者權益的保護。具體來說,旅遊法對旅遊者權益的保護著重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旅遊法單設「旅遊者」一章,以具體權利落實對旅遊者保護。

旅遊法第二章的名稱為旅遊者,從七個方面列舉了旅遊者的權利:

一是自主選擇權;二是拒絕強制交易權;三是知悉真情權;四是要求履約權;五是受尊重權;六是請求救助保護權;七是特殊群體獲得便利優惠權。

其中,有些權利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權利在旅遊活動中的具體化,如自主選擇權、知悉真情權等;有的則是本法的創新,如請求救助保護權,即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旅遊者的請求救助保護權,不僅僅是指向旅遊經營者的,更是指向旅遊目的地政府及國家的。因為有些風險、災害如地震、戰爭等,旅遊經營者是無力、無法應對、處置的,必須依靠國家與政府。

為了使此項權利落到實處,本法還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遊突發事件應對機制。突發事件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採取措施開展救援,並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中國出境旅遊者在境外陷於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事實上,中國政府已經對中國旅遊者進行過多次緊急救援。例如2011年2月份中國政府組織包機,分別從埃及、利比亞緊急撤離包括中國遊客在內的中國僑民行動,就是國家、政府對旅遊者的救助與救援。旅遊法在此方面的規定,使得中國旅遊者外出旅遊可以更放心、更安心!

第二,旅遊法創建旅遊公共服務制度,從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的角度兌現旅遊者權利的保護。

旅遊法規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建立旅遊公共信息和咨詢平台,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置旅遊咨詢中心與旅遊指示標識;建立旅遊客運專線或者遊客中轉站;建立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等等。

上述制度,都是政府為廣大旅遊者提供的旅遊公共服務。旅遊公共服務將使旅遊者的出行、游覽更加便捷。

第三,旅遊法設定旅遊經營行為規范,從旅遊經營的角度實現對旅遊者權益的保護。

旅遊經營者是直接服務旅遊者的市場主體,只要其經營行為、服務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旅遊者的權利才能真正得以實現。

為此,旅遊法規定設立旅行社、取得導游與領隊資質、旅遊景區向遊客開放、經營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應具備相應條件,取得主管部門的許可,體現了國家從市場准入的角度對旅遊者權益的保護;旅遊法對從事旅行社業務、導游與領隊服務、旅遊景區的門票價格及最大承載量、旅遊服務合同的內容及說明義務、旅遊住宿業經營者行為規范等方面的規定,是國家從旅遊經營者應履行義務的角度,對旅遊者權益的保護。

第四,旅遊法創建旅遊投訴統一受理機制,從救濟途徑方面落實對旅遊者權益的保護。

外出旅遊,由於種種原因,旅遊者難免會遇到一些不順心的事。由於旅遊業涉及面廣、產業鏈長的特點,旅遊者在遇到麻煩、糾紛時,一個常見現象是不知道向哪個機構、哪個部門進行投訴。

為此,旅遊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中或者在處理舉報、投訴時,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並移交有關部門查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遊違法行為查處信息的共享機制,對需要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督辦」。上述制度與機制的建立,將會為旅遊者進行投訴,有關部門及時受理、處理投訴提供製度基礎,從而更加有利於保護旅遊者的權利。

除上述制度外,如果繼續梳理的話,我們可以看出,旅遊法還有許多制度、章節、條款體現了旅遊者權益保護的理念。

我們相信,一部體現旅遊者權益保護的法,將會使我們的旅遊更放心、更便捷、更舒心!

(作者:王天星 系國家旅遊局配合全國人大財經委起草《旅遊法》專家組核心成員)

Ⅱ 簡述我國旅遊法的主要特點

第一、三大市場「兩增一減」,出境、國內旅遊增長有所放緩,入境旅遊持續下降。

第二、大資本進軍旅遊行業,旅遊投資主體多元化,民間資本旅遊投資額約佔全年旅遊直接投資總額的57%,民間資本成為旅遊投資的主力。

第三、泛旅遊現象日趨顯著,旅遊消費行為自主化、多樣化,旅遊空間日趨泛化,城市、鄉鎮以及村落皆是重要的旅遊活動空間,同時產業融合進一步增強,催生了創意旅遊、在線旅遊、會展旅遊、旅遊地產等多種旅遊新業態。

第四、在線旅遊發展勢頭迅猛,在線旅遊市場初具規模,市場交易規模較2008年增長近5倍,達到2204.6億元,在線旅遊預訂使用率持續上升,發展潛力巨大。

第五、旅遊管理走向法制化,《旅遊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進入了全面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新階段。

(2)我國的旅遊法共多少章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經2013年4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3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旅遊法》分總則、旅遊者、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糾紛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10章112條,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的對外開放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同時也是我國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推動。為促進自由貿易,旅行我國入世承諾,作為服務貿易的旅遊業,有必要對不適合世貿規則的法律進行修訂。

綜上所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旅遊業迅速崛起,旅遊法制建設經歷了從無到有、加強建立、逐步強化的過程。隨著旅遊業的飛速發展,旅遊法制建設也日新月異,推動著我國躋身旅遊大國的行列。盡管我們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我國的旅遊立法無論在質量上還是在模式上以及程序上都存在著明顯的滯後性,與市場經濟和依法治旅的現實需要都存在著巨大的差距。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一共有多少章多少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共10章112條 。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旅遊者

第三章 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四章 旅遊經營

第五章 旅遊服務合同

第六章 旅遊安全

第七章 旅遊監督管理

第八章 旅遊糾紛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經2013年4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3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旅遊法》分總則、旅遊者、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糾紛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10章112條,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Ⅳ 我國旅遊法的國內淵源有哪些

我國旅遊法的國內淵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3年4月25日通過,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當前版本是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我國的旅遊法共多少章擴展閱讀:

旅遊法的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

旅行者應執行的義務:「五個應當」(即: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遊目的地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三個不得」(即: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Ⅵ 我國現行主要的旅遊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遊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遊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於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中國政府網-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Ⅶ 新旅遊法35條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旅遊者
第三章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四章旅遊經營
第五章旅遊服務合同
第六章旅遊安全
第七章旅遊監督管理
第八章旅遊糾紛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旅遊事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五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國家建立健全旅遊服務標准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遊服務。
第七條國務院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旅遊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遊者
第九條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第三章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遊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旅遊文化建設、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九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遊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並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遊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遊休閑體系建設,採取措施推動區域旅遊合作,鼓勵跨區域旅遊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遊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遊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和旅遊形象推廣。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並實施旅遊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遊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遊形象推廣機構和網路,開展旅遊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遊形象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遊公共信息和咨詢平台,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遊者集中場所設置旅遊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遊指示標識。
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遊客運專線或者遊客中轉站,為旅遊者在城市及周邊旅遊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素質。
第四章旅遊經營
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境內旅遊;
(二)出境旅遊;
(三)邊境旅遊;
(四)入境旅遊;
(五)其他旅遊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條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用於旅遊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遊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准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共設多少內容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共設十章112條 ,主要內容在於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規范導游和旅行社行為,加強旅遊監督管理機制以及及時處理旅遊糾紛等方面。為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行為提供了法律以依據及及時處理旅遊糾紛等方面。為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行為提供了法律以依據和法律保障。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國家建立健全旅遊服務標准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遊服務。國務院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一條 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發展旅遊事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五條 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Ⅸ 旅遊法包含了哪些方面的主要內容

旅遊法從國家層面來立法,包括以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宗旨,明確各方權利、責任,旅遊者和經營者的維權、政府部門的監管執法方面的內容。
旅遊涉及面很廣,包含了吃、住、行、游、購、娛各個環節,因此《旅遊法》對適用的行為范圍規定得較為寬泛,不僅包括狹義的旅遊活動,凡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其他行業的經營活動也應納入本法調整范圍。《旅遊法》規范的重點是團隊旅遊活動。個體旅遊者參加的自助游、自駕游等旅遊活動,更多地可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取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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