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旅遊法規定了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新《旅遊法》的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旅遊者
第九條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2. 出行旅遊,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旅遊者的權利
第一,知悉真情權。旅遊者有權知道自己所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第二,拒絕強制交易權。
就是說旅行社沒有和遊客協商一致,或者是沒有經過旅遊者的要求制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以及旅行社的導游和領隊強迫或者是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的項目的,遊客有權去拒絕,也可以在行程結束之後的30天之內要求旅行社為遊客辦理退貨,還有一些先行墊付退貨的貨款,退還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第三,合同的轉讓權。
第四,合同解除權。
如果說這個包價旅遊合同訂立之後,因為沒有達到約定的人數不能出團的時候,或者是因為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者旅行社旅行輔助人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這個合同不能繼續旅行的,旅行社和遊客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損害賠償請求權。
大家在出外旅遊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首先的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像景區、住宿經營者將他的一些比如說自己的一些小賣部或者是照相的景點等等出租給他人,同時住宿、餐飲、購物、游樂、游覽、旅遊交通等經營,旅遊者有權要求景區和住宿的經營者對實際的經營者給遊客自身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的責任,旅行社具備旅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然拒絕履行合同造成遊客自身的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遊客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至3倍以下的賠償金。
第六,受尊重權。
第七,安全保障權。
第八,求助請求權。
第九,協助返程的請求權。
第十,項權利是投訴舉報權。
二、遊客同時需要承擔五項義務。
第一點,文明旅遊的義務。
第二點,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第三點,個人健康信息告知的義務。
比如說在出遊的時候有一些項目可能會有一些注意事項比如說像高血壓或者患心臟病的病人不能參加,這個時候遊客要告訴旅行社,
第四點,安全配合義務。
第五點,遵守出入境管理的義務。